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VPEC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Oct 26, 2015

52095_rns_2015-10-26_8e6a04a1-2a49-44d5-b7a7-700698442646.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一季 (股票代碼 2455)

公司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工業區工業一路 16 號 電 話:(03)419-2969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一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

目 錄

一、 封面 1
二、 目錄 2 ~ 3
三、 會計師核閱報告書 4
四、 資產負債表 5 ~ 6
五、 綜合損益表 7
六、 權益變動表 8
七、 現金流量表 9
八、 財務報告附註 10 ~ 34
(一)
公司沿革
10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0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0 ~ 11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2 ~ 17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18 ~ 19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19 ~ 27
(七)
關係人交易
27
(八)
抵(質)押之資產
27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27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27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27
(十二)其他 28 ~ 32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33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34

會計師核閱報告書

(104) 財審報字第 15000112 號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4年及103年3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4年及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 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 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告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 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事 所 資 計 師 務 今 會計師 林瑟凱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8033號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72936 號 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 27F, 333, Keelung Road, Sec. 1,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57 6371, www.pwc.com/tw

(民國104年及103年3月31日 全新光 民國104年3月31日及民國印字生我明31日、3月31日 雇 限 公 司 债表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4 年 3


31 日
%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3 月

%
31 日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1,446,585
$\mathbb{S}$
$35 \quad$ 1,311,584 $33 \quad$
1,317,756
33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16 13,309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364, 103 $\overline{9}$ 374,265 $10\,$ 256,542 $\overline{7}$
1200 其他應收款 2,551 3,226 9,172
130X 存貨 六(四) 431,464 11 355,570 9 300,110 $\,8\,$
1410 預付款項 45,963 $\mathbf{1}$ 32,109 $\mathbf{1}$ 35,766 $\mathbf{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290,666 56 2,076,870 53 1,932,655 49
非流動資產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六(二) 69,088 $\sqrt{2}$ 66,400 $\sqrt{2}$ 63,776 $\sqrt{2}$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 1,722,126 42 1,773,678 45 1,808,704 45
1780 無形資產 1,704 1,142 336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十五) 11,025 6,005 28,465 $\,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八) 24,444 22,642 136,205 $\mathfrak{Z}$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828,387 44 1,869,867 47 2,037,486 51
1XXX 資產總計 4,119,053
\$
100 3,946,737
$\frac{1}{2}$
100 3,970,141
\$
100
(绩 一 百 )

$~5~$

(開限公司
民國 104年3月31日发民國印第年12月31日、3月31日
(民國104年及103年3月31日之資産負債 《經核》,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4 年 3

31
$\boxminus$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03 年 3 月 31 日

%
流動負債
2170 應付帳款 \$ 272,727 7 8
269,337
7 5
172,438
$\overline{4}$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七) 132,916 3 129,507 3 113,402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十五) 62,120 $\overline{2}$ 37,585 1 75,773 $\overline{2}$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9,620 $\overline{\phantom{a}}$ 4,342 $\hat{\phantom{a}}$ 4,326 $\overline{\phantom{a}}$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77,383 12 440,771 11 365,939 $\overline{9}$
其他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十五) 167 167 473
2XXX 負債總計 477,550 12 440,938 11 366,412 9
股本 六(九)
3110 普通股股本 2,465,412 60 2,465,412 62 2,465,412 62
資本公積 六(十)
3200 資本公積 106,704 $\overline{3}$ 106,704 $\mathfrak{Z}$ 156,012 $\overline{4}$
保留盈餘 六(十一)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218,754 5 218,754 6 172,683 5
3350 未分配盈餘 六(十五) 840,745 $20\,$ 707,729 18 805,046 20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9,888 7,200 $\overline{\phantom{a}}$ 4,576 $\overline{\phantom{a}}$
3XXX 權益總計 3,641,503 88 3,505,799 89 3,603,729 91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重大之期後事項 $+-$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4,119,053 $100 \, \text{S}$ 3,946,737 $100 - $$ 3,970,141 100

後附財務報告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陳懋常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鍾金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4

3
月 1
$\mathbf{1}$
31
$\boxminus$
103
3
1

1
31

項目 附註 至金 % 至金 $\%$
4000 營業收入 \$ 524,804 100 \$ 376,103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四)(十
三) $(+$ 四) $320,027$ ) ( $61)$ ( $255,951$ )( 68)
5900 營業毛利 204,777 39 120,152 32
營業費用 六(十三)(十四)
6100 推銷費用 $2,543$ )( $1)$ ( $2,719$ ) ( 1)
6200 管理費用 $20,466$ ) ( $4)$ ( $15,934$ ) ( 4)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7,503$ ) ( $5)$ ( $25,587$ ) ( 7)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50, 512$ ) ( 10( $44,240$ ) ( 12)
6900 營業利益 154,265 29 75,912 2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1,341 1,224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二) 2,952) 8,161 $\overline{c}$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611) 9,385 $\mathfrak{Z}$
7900 税前淨利 152,654 29 85,297 23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十五) $19,638$ ) ( $4)$ ( $10,913$ $($ 3)
8200 本期淨利 \$ 133,016 25 \$ 74,384 $2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六(二)
現評價損益 \$ 2,688 $1 \quad$ 4,576 1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 六(十五)
關之所得稅
8300 本期其他綜合利益之稅後
淨額 $\frac{1}{2}$ $2,688$ 1 \$ 4,576 $\mathbf{1}$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135,704 26 \$ 78,960 $21\,$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六(十六) $\frac{1}{2}$ 0.54 \$ 0.30
9850 稀释每股盈餘 六(十六) \$ 0.54 \$ 0.30

後附財務報告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陳懋常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鍾金凌

${\sim}7{\sim}$


至3月31
(僅經核) 計準
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備供出售金
普通股股本


庫藏股票交易 法定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融資產未實


總額
103年度
103年1月1日餘額 \$2,465,412 S 151,990 \$ 4,022 $\mathcal{S}$ 172,683 \$ 730,662 $\frac{1}{2}$ $\overline{\phantom{a}}$ \$ 3,524,769
103年度1至3月淨利 74,384 $\overline{\phantom{a}}$ 74,384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4,576 4,576
103年3月31日餘額 \$2,465,412 $\mathcal{P}$ 151,990 \$. 4,022 S. 172,683 \$ 805,046 4,576 $\mathbb{S}$ 3,603,729
104年度
104年1月1日餘額 $\frac{1}{2}$ , 465, 412 \$ 102,682 \$ 4,022 $\mathcal{S}$ 218,754 \$ 707,729 \$ 7,200 $\frac{1}{2}$ 3,505,799
104年度1至3月淨利 $\overline{\phantom{a}}$ 133,016 133,016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六 $(1)$ 2,688 2,688
104年3月31日餘額 2,465,412
$\mathcal{L}$
Ж. 102,682 4,022 218,754 840,745 9,888 \$3,641,503

後附財務報告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鍾金凌

經理人:黃朝興

全新光
民國 104年及103年工月
限公司
百至3月31日
(僅經核閱 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4年1月1日
至 3 月 31
103年1月1日
至 3 月 31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152,654 \$ 85,297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六(十三) 51,552 54,258
攤銷費用 六(十三) 112 61
利息收入 ( $1,220)$ ( 1,220)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995 $\overline{(\ }$ 859)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116 5,856
應收帳款 10,162 $\left($ 19,597)
其他應收款 675 $\left($ 6,392)
存貨 - $75,894)$ ( 15,284)
預付款項 $13,854$ ) ( 1,9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帳款 3,390 833
其他應付款 3,444 $\left($ 7,508)
其他流動負債 5,278 292)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37,410 93,242
收取之利息 1,220 1,220
支付之所得稅 123) $\left($ 122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38,507 94,34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十七) $35)$ ( 10,692
取得無形資產 $674)$ ( 130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802) 59,10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511) 69,923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995) 859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135,001 25,276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311,584 1,292,48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46,585 \$ 1,317,756

後附財務報告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鍾金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設立於民國 85年11月。 主要營業項目為研究、開發、生產、製造、買賣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產品及光電 元件產品等。本公司之股票自民國 91年1月24日經奉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令,上市、上 櫃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104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 民國 104年起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統稱「2013年版 IFRSs |) 編製財務報告, 本公司適用上述 2013年版 IFRSs 之影響如下:

  1.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

該準則主要修正以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乘以折現率決定淨利息,並用 其取代準則修正前之利息成本及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刪除精算損益得採 「緩衝區法」或發生時一次列入損益之會計政策選擇,並規定精算損益應 於發生時列入其他綜合損益;前期服務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損益,不再 於符合既得條件前之平均期間內按直線法分攤認列為費用;企業係於不再 能撤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認列離職福利,而 非僅於已明確承諾和相關離職事件時,始應認列離職福利為負債及費用 等。此外增加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

  1.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該準則修正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將列示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依性 質分類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及「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兩類別。該 修正同時規定以稅前金額列示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其相關稅額應隨前述 兩類別予以單獨列示。本公司將依該準則改變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衡 量 」

該準 則 定義 公 允價 值為:於衡 量 日,市 場參 與 者間 在 有秩 序之 交 易中 出 售 資產 所 能收 取 或移 轉負 債 所須 支 付之 價格。建立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架構,須 以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觀 點 ; 對 於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衡 量 須 基 於 最 高 及 最 佳 使 用 狀 態;並 規範 公 允價 值 衡量 相 關揭 露。經 評 估該 準 則對 本 公司 財務 狀 況與 經 營結 果 無重 大 影響 ,並 將 依規 定 增加 公允 價 值衡 量 相關 揭露 。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無。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2013 年國 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之 新發 布、 修 正及 修 訂之 準則 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民國107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者 民國105年1月1日
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民國105年1月1日
「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民國105年1月1日
理」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10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折舊及攤銷可接受方法之 民國105年1月1日
釐清」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103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 民國103年1月1日
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民國103年1月1日
2010-2012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1-2013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2-2014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5年1月1日






























響, 相 關影 響 待評 估完 成 時予 以 揭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 製 本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說 明 政 策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 策 在 所有 報 導期 間 一致 地適 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務 報 導」 編 製。

(二)編製 基 礎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財務 報 告係 按歷 史 成本 編 製:

(1)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 (2)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負 債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之 財 務報 告 需要 使用 一 些重 要 會計 估計,在 應 用本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 詳 附 註 五 說 明。
  • (三)外幣 換 算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係 以 本 公 司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 新 台 幣 」 作 為 表 達貨 幣 列報 。

外幣 交 易及 餘 額

  • 1.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日 或 衡 量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換 算 此 等 交易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2.外 幣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外 幣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 因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屬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 因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 屬 非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則 按 初始 交 易日 之歷 史 匯率 衡 量。
  • 4.兌 換 損益 於 損益 表之 其 他利 益 及損 失列 報 。
  • (四)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五)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六)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1.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 融 資產 。
  • 2.本 公 司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備 供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採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對 於 持 有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靠 衡 量時 , 本公 司將 其 列報 為 「以 成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七)應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 ,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額 衡 量。

  • (八)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具 有 能可 靠 估計 之影 響 。
  • 2.本 公 司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公 司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 行 人所 處 營 運之 技 術、市 場、經濟 或 法令 環 境中 所發 生 具不 利 影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訊,且該 證 據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1.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取 得 成 本 (減 除 任 何 已 償 付 之 本 金 及 攤 銷 數 )與 現 時 公 允 價 值間 之 差額,再減 除 該金 融 資產 先 前列 入損 益 之減 損 損失,自其 他 綜合 損 益重 分 類至 當 期損 益。屬 債務 工 具投 資 者,當 其公 允 價值 於 後續 期 間增 加, 且該 增 加能 客 觀地 連結 至 減損 損 失認 列後 發 生之 事 項,則 該減 損 損失 於 當 期損 益 迴轉。屬權 益 工具 投 資者,其已 認 列於 損 益之 減 損損 失不 得 透過 當 期損 益 迴轉。認列 及 迴轉 減 損損 失 之金 額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整 資 產之 帳 面 金額 。

(九)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公 司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 產。

(十)存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 (按 正 常 產 能 分 攤 ), 惟 不 包 括 借 款 成 本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時 ,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須 投 入之 估 計成 本及 相 關變 動 銷售 費用 後 之餘 額 。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息 資 本化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時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屬 重 大, 則 單獨 提列 折 舊。

  • 4.本 公 司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起 依 國際 會 計準 則第 8 號「 會 計政 策、 會 計估 計 變動 及錯 誤 」之 會 計估 計 變動 規 定處 理。 各 項資 產 之耐 用年 限 如下 : 房 屋 及 建 築 5 0 年 ~ 6 0 年

  • 機 器 設 備 3 年 ~ 1 5 年 辦 公 設 備 3 年 ~ 5 年 其 他 設 備 3 年 ~ 7 年
  • (十 二)無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主 係 專 利 權 及 電 腦 軟 體 ,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採 直 線 法 按 估 計 耐 用年 限 3~ 5 年 攤 銷 。

(十 三)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公 司 於資 產 負債 表日 針 對有 減 損跡 象之 資 產,估 計其 可 回收 金 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列 減 損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 係指 一 項資 產 之公 允 價值 減 出售 成本 或 其使 用 價值,兩 者較 高 者。除商 譽外,當 以 前 年 度已 認 列資 產 減損 之情 況 不存 在 或減 少時,則迴 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轉 減 損 損失 而 增加 之 資產 帳面 金 額,不 超過 該 資產 若 未認 列 減損 損失 情 況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四)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義 務。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法 按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惟 屬 未付 息 之短 期 應付 帳 款,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十 五)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公 司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十 六)員工 福 利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期 員 工福 利 係以 預期 支 付之 非 折現 金額 衡 量,並 於相 關 服務 提 供時 認 列為 費 用。

2.退 休 金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認 列 為 當 期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付 之範 圍 內認 列 為資 產。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福 利 金額 折 現計 算,並 以 資產 負 債 表日 之 確定 福 利義 務現 值 減 除計 畫 資產 之 公允 價值。確 定福 利 淨 義務 每 年由 精 算師 採用 預 計 單位 福 利法 計 算,折現 率 則參 考 資產 負債 表 日與 確 定福 利計 畫 之 貨幣 及 期間 一 致之 政府 公 債殖 利 率決 定。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並表 達 於保 留 盈餘 。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之 相關 費 用立 即 認列 為損 益 。
  • D.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退 休 金成 本 率,以年 初 至當 期 末為 基礎 計 算。若 該 結 束日 後 有 重大 市 場變 動 及重 大縮 減、清償 或 其 他重 大 一次 性 事項,則加 以 調整 , 並配 合 前述 政策 揭 露相 關 資訊 。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自 願 接 受 資 遣 而支 付 之福 利。本 公 司係 於 做出 明 確承 諾,備 具 詳 細之 正 式 終止 聘 雇計 畫,且 該計 畫 沒有 撤銷 之 實際 可 能性 時,始 認列 費 用。如 係為 了 鼓勵 自 願資 遣 而提 供 之離 職福 利,係 於 員工 很 有可 能 接受 該 提議 且接 受 人數 可 合理 估 計時 , 始認 列費 用 。在 超 過資 產負 債 表日 後 12 個 月支 付 之福 利 應予 以 折現 。

4.員 工 分紅 及 董監 酬勞

員工 分 紅及 董 監事 酬勞 係 於具 法 律或 推定 義 務且 金 額可 合理 估 計時,認 列為 費 用及 負 債。嗣 後股 東 會決 議 實際 配發 金 額與 估 列金 額有 差 異時 , 則按 會 計估 計 變動 處理。另 本 公 司係 以 財務 報 告年 度 之次 年度 股 東會 決 議日 前 一日 之 每股 公允 價 值,並考 慮 除 權除 息 影響 後 之金 額,計 算 股 票 紅利 之 股數 。

(十 七)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稅 係 認列 於損 益 。
  • 2.本 公 司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付 之 稅款 估 列所 得稅 負 債。未分 配 盈 餘依 所 得稅 法 加 徵 10%之 所 得稅 , 俟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分 派 情形 , 認 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 交 易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 得 (課 稅 損 失 ),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清 償 時預 期 適用 之稅 率 (及 稅 法)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同 時 實現 資 產及 清償 負 債時 , 始將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互 抵。
  • 6.因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及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等 而 產 生 之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部 分 , 係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之範 圍 內, 認 列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 。
  • 7.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 稅前 損 益計 算 之, 並配 合 前述 政 策揭 露相 關 資訊 。
  • (十 八)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分派 現 金 股利 認 列為 負 債,分 派股 票 股利 則 認列 為 待分 配股 票 股利 , 並於 發 行新 股 基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 股。

(十 九)收入 認 列

本 公 司 製 造 並 銷 售 光 電 半 導 體 磊 晶 片 及 光 電 元 件 等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公 司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營 業 稅 、 銷 貨 退 回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公 司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 據顯 示 所有 接 受條 款均 已 符合 時 ,商 品交 付 方屬 發 生。

(二 十)營運 部 門

本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式 報 導。 主 要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 公 司 編 製 本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 與 假 設 不 確 定 性之 說 明:

(一)會 計政 策 採用 之重 要 判斷

金融 資 產- 權 益投 資之 減 損

本 公 司 依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決 定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 權 益 投 資 是 否 發 生 減 損 , 於 作 此 項 決 定 時 需 重 大 判 斷 。 本 公 司 評 估 個 別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於 其 成本 的 時間 及金 額,以 及被 投 資 者之 財 務健 全 情況 和短 期 業務 前 景, 包括 產 業及 部 門績 效、 技 術變 遷 以及 營運 及 融資 現 金流 量等 因 素。

  • (二)重 要會 計 估計 及假 設
  • 1.收 入 認列

銷貨 收 入原 則 上係 於獲 利 過程 完 成時 認列。相關 退 貨及 折 讓負 債 準備 係 依 歷史 經 驗及 其 他已 知原 因 估計 可 能發 生之 產 品退 回 及折 讓,於 產品 出 售 當 期列 為 銷貨 收 入之 減項 , 且本 公 司定 期檢 視 估計 之 合理 性。

2.有 形 資產 及 無形 資產 減 損評 估

資產 減 損評 估 過程 中,本 公司 需 依賴 主 觀判 斷 並依 據 資產 使用 模 式及 產 業 特性,決定 特 定資 產 群組 之 獨立 現 金流 量、資 產耐 用 年數 及 未來 可 能產 生 之收 益 與費 損,任 何 由於 經 濟狀 況 之變 遷或 公 司策 略 所帶 來的 估 計改 變 均 可能 在 未來 造 成重 大減 損 。

3.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可 實 現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使 用 時方 予 以認 列。評 估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 可實 現 性時,必須 涉 及管 理 階層 之 重大 會 計判 斷及 估 計,包 含預 期 未來 銷 貨收 入 成長 及利 潤 率、可 使 用之 所 得稅 抵 減、稅務 規 劃等 假 設。任何 關 於全 球 經濟 環境、產 業 環境 的 變遷 及 法令 的 改變 ,均 可 能引 起 遞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 重大 調整 。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本 公司 認 列之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為 \$11,025。

4.存 貨 之評 價

由於 存 貨須 以 成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計 價,故 本 公司 必 須運 用 判斷 及 估 計決 定 資產 負 債表 日存 貨 之淨 變 現價 值。由 於科 技 快速 變 遷,本 公司 評 估 資產 負 債表 日 存貨 因正 常 損耗、過時 陳 舊或 無 市場 銷 售價 值之 金 額,並 將 存貨 成 本沖 減 至淨 變現 價 值。此 存貨 評 價主 要 係依 未 來特 定期 間 內之 產 品 需求 為 估計 基 礎, 故可 能 產生 重 大變 動。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本 公司 存 貨之 帳面 金 額為 \$431,464。

5.應 計 退休 金 負債 之計 算

計算 確 定福 利 義務 之現 值 時,本 公司 必 須運 用 判斷 及 估計 以決 定 資產 負 債 表日 之 相關 精 算假 設,包 含折 現 率及 未 來薪 資 成長 率 等。任 何精 算 假設 之 變動 , 均可 能 會重 大影 響 本公 司 確定 福利 義 務之 金 額。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本 公司 預 付退 休金 之 帳面 金 額為 \$1,048。 當 採用 之折 現 率增 減 變 動 0.25%時,本公 司 認列 之預 付 退休 金 將分 別減 少 或增 加 \$529 及 \$557。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455 \$
466
\$ 344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922,866 787,854 794,180
定期存款 523,264 523,264 523,232
合計 \$ 1,446,585 \$
1,311,584
\$ 1,317,756

1.本 公 司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公 司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本 公 司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二)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非流 動

項目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非流動項目: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573 \$ 9,573 \$ 9,573
興櫃公司股票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59,200 59,200 59,200
小計 68,773 68,773 68,773
評價調整 9,888 7,200 4,576
累計減損 ( 9,573) ( 9,573) ( 9,573)
合計 \$ 69,088 \$ 66,400 \$ 63,776
  • 1.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因 公 允價 值 變動 認 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之 金額 分 別為 \$2,688 及\$4,576。
  • 2.本 公 司 評 估 持 有 之 權 益 投 資 -倍 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公 允 價 值 已 長 久 大幅 下 跌, 且 申請 自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至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停 業, 故 已全 額 認列 減損 。

(三)應收 帳 款淨 額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應收帳款 \$ 364,683 \$ 374,845 \$ 257,122
減:備抵呆帳 ( 580) ( 580) ( 580)
\$ 364,103 \$ 374,265 \$ 256,542
  1. 本 公 司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營 業規 模 及獲 利 狀況 所訂 定 之授 信 標準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30天內 \$
10,504
\$ 35,174 \$ 19,150
31-90天 6,947 2,631 266
91-180天 - - -
181天以上 - - 245
\$
17,451
\$ 37,805 \$ 19,661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 (1)於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公 司 已減 損 之應 收帳 款 金額 分 別為 \$580、\$580 及\$580。
  • (2)本公 司 已減 損 金 融資 產 皆係 群 組 評 估產 生 之減 損 , 備 抵呆 帳 變動 表 如 下:
104年度 103年度
1月1日 \$
580
\$ 580
本期沖銷未能收回之款項 - -
3月31日 \$
580
\$ 580

4.本 公 司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四)存 貨

104年3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108,920
(\$ 2,905) \$
106,015
在製品 77,597 ( 430) 77,167
製成品 289,966 ( 41,684) 248,282
合計 \$
476,483
(\$ 45,019) \$
431,464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95,170 (\$ 2,905) \$ 92,265
在製品 56,787 ( 430) 56,357
製成品 248,632 ( 41,684) 206,948
合計 \$ 400,589 (\$ 45,019) \$ 355,570
103年3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95,295 (\$ 2,905) \$ 92,390
在製品 23,219 ( 430) 22,789
製成品 226,615 ( 41,684) 184,931
合計 \$ 345,129 (\$ 45,019) \$ 300,110
本公司當期認列為費損之存貨成本: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已出售存貨成本 \$ 320,027 \$ 255,951
(五)不動

、廠

及設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4年1月1日
成本 \$
141,004
\$
863,778
\$
2,374,480 \$
22,156
\$
132,752
\$
3,534,170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416,847)
(
1,206,753) (
21,461)
(
115,431) (
1,760,492)
\$
141,004
\$
446,931
\$
1,167,727 \$
695
\$
17,321
\$
1,773,678
104年1至3月
1月1日
折舊費用
\$
141,004
\$
446,931
\$
1,167,727 \$
695
\$
17,321
\$
1,773,678
3月31日 -
\$
141,004
(
9,583)
(
\$
437,348
\$
40,175)
1,127,552
(
97)
(
\$
598
1,697)
\$
15,624
(
51,552)
\$
1,722,126
104年3月31日
成本 \$
141,004
\$
863,778
\$
2,374,480 \$
22,156
\$
132,752
\$
3,534,170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426,430) (
1,246,928)
( 21,558) ( 117,128) (
1,812,044)
\$
141,004
\$ 437,348 \$
1,127,552
\$ 598 \$ 15,624 \$
1,722,126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3年1月1日
成本 \$
141,004
\$ 851,549 \$
2,407,740
\$ 21,965 \$
132,148
\$
3,554,406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376,334) (
1,199,297)
( 21,015) (
107,122)
(
1,703,768)
\$
141,004
\$ 475,215 \$
1,208,443
\$ 950 \$
25,026
\$
1,850,638
103年1至3月
1月1日 \$
141,004
\$ 475,215 \$
1,208,443
\$ 950 \$
25,026
\$
1,850,638
重分類 - 12,229 - - 95 12,324
折舊費用 - ( 10,717) (
41,132)
( 132) (
2,277)
(
54,258)
3月31日 \$
141,004
\$ 476,727 \$
1,167,311
\$ 818 \$
22,844
\$
1,808,704
103年3月31日
成本 \$
141,004
\$ 863,778 \$
2,407,740
\$ 21,965 \$
132,243
\$
3,566,730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387,051) (
1,240,429)
( 21,147) (
109,399)
(
1,758,026)

1.本 公 司房 屋 及建 築之 重 大組 成 部分 係建 物 , 按 50~60 年提 列 折舊 。 2.以 不 動產 、 廠房 及設 備 提供 擔 保之 資訊 , 請詳 附 註八 之說 明 。

141,004\$ 476,727\$ 1,167,311\$ 818\$ 22,844\$ 1,808,704\$

(六)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預付設備款 \$
23,330
\$
21,529
\$
133,356
預付退休金 1,048 1,048 2,784
其他 66 65 65
\$
24,444
\$
22,642
\$
136,205
(七)其他

付款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應付薪資及獎金 \$
118,398
\$
117,796
\$
101,693
應付設備款 - 35 2,760
其他 14,518 11,676 8,949
\$
132,916
\$
129,507
\$
113,402

(八)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規 定,訂 有確 定 福利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勞 工退 休金 條 例」 前 所有 正式 員 工之 服 務年 資,以 及於 實 施「 勞工 退 休金 條 例」後選 擇 繼續 適 用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 務年 資。員 工符 合 退休 條件 者,退 休 金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 務年 資 及退 休 前 6 個月 之 平均 薪 資計 算,15 年 以 內(含)的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超過 15 年之 服 務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一 個 基數 ,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本公 司 按月 就 薪資 總 額 2 %提撥 退 休基 金,以 勞工 退 休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儲 存 於台 灣銀 行。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及 103 年 3 月 25 日桃 園縣 政 府來 函 同意 本公 司 勞工 退休 準 備金 因 已達 支應 目 前勞 工 未來 退休 金 之用,桃 園 縣政 府 同意 本 公司 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止 暫停 提 撥 勞工 退 休準 備金 。
  • (2)民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本 公 司依 上述 退 休金 辦 法認 列 之退 休 金成 本分 別 為\$0 及 \$0。
  • (3)本公 司 於民 國 105 年 度 預計 支 付予 退 休計 畫 之提 撥 金為 \$0。
  •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 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員 工。本公 司 就員 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每月 按 薪 資 之 6%提 繳勞 工退 休 金至 勞 保局 員工 個 人帳 戶,員 工退 休 金之 支 付依 員工 個 人之 退 休金 專 戶及 累 積收 益之 金 額採 月 退休 金或 一 次退 休 金方 式領 取 。
  • (2)本公 司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依 上 開退 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 退休 金 成本 分別 為\$1,430 及\$1,384。
  • (九)股本

民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止 , 本公 司 額定 資本 額 為\$2,600,000, 分為 260,000 仟股 (內 含 認股 權 憑 證可 認 購股 數 15,000 仟股 ),實收 資 本額 為\$2,465,412, 每股 面 額 10 元。本 公司 已 發行 股 份之 股款 均 已收 訖。本 公司 普 通股 期 初與 期末 流 通在 外 股數 相同 。

(十)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 公 積 ,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公 司 非 於 盈 餘 公積 填 補資 本 虧損 仍有 不 足時 , 不得 以資 本 公積 補 充之 。

  • (十 一)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年 度 決 算 後 如 有 盈 餘 , 除 依 法 繳 納 所 得 稅 外 , 應 先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 次 就 其 餘 額 提 存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累 積 已 達 資 本 總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 再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法 令規 定 提撥 特 別盈 餘公 積 ,嗣 就 其餘 額依 下 列順 序 分配 之:

(1)董監 酬 勞百 分 之 三。

(2)員工 紅 利百 分 之 五至 百 分之 十 五。

(3)其餘 , 加 計以 前 年度 未 分 配盈 餘 為 累積 可 分 配盈 餘 , 由董 事 會 擬具 分派 議 案, 提 請股 東會 決 議分 派 之。

上述 員 工股 票 紅利 之發 放 對象 包 含符 合一 定 條件 之 從屬 公司 員 工,其 條 件授 權 公司 董 事會 決定 之 。

  • 2.本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如 下 : 本 公 司 目 前 產 業 發 展 屬 成 長 階 段 , 未 來 數 年 皆 有 擴 充 生 產 之 計 畫 暨 資 金 之 需 求 , 為 穩 固 市 場 競 爭 地 位 , 基 於 未 來 資 金 需 求 及 持 續 擴 大 資 本 規 模 之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 故 本 公 司 股 利 之 分 配 將 視 獲 利 狀 況 調 整 發 放 , 以 維 持 每 股 盈 餘 穩 定 成 長 , 其 中 現 金 股 利 以 不 低 於 當 年 度 分 配 之 股 東 紅 利 之 百 分 之 十 。 實 際 發 放 比 例 則 授 權 董 事 會 依資 金 狀況 及 資本 預算 情 形擬 具 分配 議案 , 提請 股 東會 同意 之 。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百 分 之二 十 五之 部分 為 限。
  • 4.本 公 司 分 派 盈 餘 時 , 依 法 令 規 定 須 就 當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始 得 分 派 , 俟 後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迴 轉 時, 迴 轉金 額得 列 入可 供 分派 盈餘 中 。
  • 5.本 公 司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員 工 紅利 估 列金 額 分 別為 \$10,002 及\$5,018;董 監 酬勞 估 列 金額 分 別為 \$3,751 及\$1,882, 係 以 截 至 當 期 止 之 稅 後 淨 利 , 考 量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等 因 素 後 , 以 章 程 所 定之 成 數為 基 礎估 列。 民國 103 年度 之盈 餘 尚未 實 際配 發。 經 股東 會 決議 之 民 國 102 年 度員 工 紅利 及 董監 酬勞 與 民 國 102 年 度財 務 報告 認 列之 金 額一 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開 資 訊觀 測 站查 詢。

  • 6.本 公 司民 國 103 年 度認 列 為分 配 予股 東之 股 利為 \$493,082(每股 2 元, 含盈 餘 分派 現 金股 利 1.8 元及 資 本公 積分 派 現金 股 利 0.2 元)。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經 董 事 會提 議 之民 國 103 年度 盈 餘分 派 案,擬分 配 每股 現 金股 利 2 元。 上 述 民 國 103 年度 盈 餘 分派 案 ,截 至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止 , 尚 未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 有 關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盈 餘 分派 情 形, 請 至公 開資 訊 觀測 站 查詢 。
  • (十 二)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2,935) \$ 8,174
其他損失 ( 17) ( 13)
合計 (\$ 2,952) \$ 8,161

(十 三)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
之變動
(\$
62,144)
\$
-
(\$
18,303)
\$
-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277,263 - 183,124 -
員工福利費用 35,658 20,242 28,145 15,05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折舊費用
39,407 12,145 37,779 16,479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 112 - 61
其他 29,843 18,013 25,206 12,644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320,027
\$
50,512
\$
255,951
\$
44,240
(十
四)員工

利費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薪資費用 \$
30,359
\$
18,580
\$
23,425
\$
13,508
勞健保費用 2,202 788 2,171 767
退休金費用 1,047 383 1,014 370
其他用人費用 2,050 491 1,535 411
\$
35,658
\$
20,242
\$
28,145
\$
15,056

(十 五)所 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
\$ 24,658 \$
10,026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迴轉 ( 5,020) 887
所得稅費用 \$ 19,638 \$
10,913

2.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1 年度 。

3.未 分 配盈 餘 相關 資訊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87年度以後 \$ 840,745 \$ 707,729 \$ 805,046
4.民 國
104

3

31
日、103
12
31
日 及
103

3

31
日,本 公司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分 別 為 \$67,443、 \$67,443 \$31,053,
102
年 度盈 餘 分配 之 稅額 扣 抵比 率 為
4.25%,民 國
103

盈餘
配時
之稅

扣抵

額比
率預

9.53%。

(十 六)每股 盈 餘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133,016
246,541 \$
0.54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133,016 246,541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 1,191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33,016
247,732 \$
0.54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74,384
246,541 \$
0.30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74,384 246,541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
1,422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74,384
247,963 \$
0.30

(十 七)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購置固定資產 \$
-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35 13,452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
2,760)
本期支付現金 \$
35
\$
10,692

(十 八)營運 之 季節 性

本公 司 為化 合 物半 導體 上 游磊 晶 產業,產品 應 用於 行 動通 訊裝 置 中之 功 率 放大 器 及微 波 開關 等,位 於無 線 通訊 產 業供 應 鏈之 上 游位 置。產 品需 求 之 淡旺 季 ,視 下 列因 素而 定 :

  • 1.終 端 手機 廠 :推 出新 機 時點 及 手機 銷售 狀 況等 。
  • 2.直 接 客戶 (IDM&Foundry):Design-in cycle time、Delivery lead time 產能 規 劃存 貨 政策 、不 同 時點 之 存貨 水位 及 存貨 去 化速 度等 。

  • 3.由 於 行動 通 訊裝 置 BOM 表 中包 含 之 元件 及 模組 甚 多, 彼此 必 須互 相 搭 配, 缺 一不 可 ,因 此, 終 端產 品 BOM 表中 其 他模 組 或元 件之 缺 貨, 亦 將造 成 對本 公 司產 品需 求 之遞 延 ,亦 會造 成 營收 規 模的 起伏 。

  •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與 關係 人 間之 重大 交 易事 項

無。

(二)主 要管 理 階層 薪酬 資 訊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10,161
\$
10,792
退職後福利 103 103
總計 \$
10,264
\$
10,895

八、 抵(質)押之 資 產

無。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 (一)或有 事 項

請詳 十 二(四)之說 明。

  • (二)承諾 事 項
  • 1.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104年3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5,723 \$ 4,905 \$ 5,011
2.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3
31
日止,為購
機器
備已
開立
未使
之信 用 狀餘 額 分別 為\$430 及\$990。
  1. 關稅 保 證

本公 司 因關 稅 保證 開立 保 證函 金 額如 下:

104年3月31日 103年3月31日
\$
10,000
\$ 10,000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管 理

本 公 司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保 障 公 司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本 公 司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 發 行 新 股 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 (二)金融 工 具
  •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 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應收 帳 款、 其 他應 收 款、 應付 帳 款、 其他 應 付款 及 存出 入 保證 金)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 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公 允 價值 資 訊請 詳附 註 十二 、(三)。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公 司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及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 本 公 司 整 體風 險 管理 政 策著 重於 金 融市 場 的不 可預 測 事項,並 尋 求可 降 低對 本公 司 財務 狀 況及 財務 績 效之 潛 在不 利影 響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公 司 財務 部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公 司 財 務 部 透 過 與 營 運 單 位 密 切 合 作 , 負 責 辨 認 、 評 估 與 規 避 財 務 風 險。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匯率 風 險

A.本 公 司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為 新 台幣 ),故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 響,具重 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之 外 幣資 產 及負 債 資訊 如下 :

104年3月31日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25,476
31.30 \$
797,399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7,372
31.30 \$
230,744
103年12月31日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9,654
31.65 \$
622,049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7,061
31.65 \$
223,481
103年3月31日
帳面金額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3,557
30.47 \$
413,082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4,769
30.47 \$
145,311

B.本 公 司貨 幣 性項 目因 匯 率波 動 具重 大影 響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認 列之 未 實現 兌 換損 益 彙總 金 額如 下: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金融資產
金融負債
(\$ 2,080)
\$
1,655
(
3,785
928)

C.本 公 司因 重 大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 外幣 市場 風 險分 析 如下 :

1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變動幅度 影響損益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7,974
\$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2,307
\$
-
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變動幅度 影響損益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4,131 \$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1,453 \$ -

價格 風 險

不 適 用 。

利率 風 險

不 適 用 。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公 司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公 司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公 司於 訂 定付 款 及提 出交 貨 之條 款 與條 件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往 經 驗及 其 他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 質。個別 風 險之 限 額 係管 理 階層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 期監 控 信 用額 度 之 使 用 。 主 要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存 放 於 銀 行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 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收 帳 款。
  • B.於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並 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 重大 損 失。
  • C.本 公 司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性 、 營業 規 模及 獲利 狀 況所 訂 定之 授信 標 準。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係 由各 部 門執 行,並 由財 務 部予 以 彙總。財務 部 監 控公 司 流動 資 金需 求之 預 測,確 保 其 有足 夠 資金 得 以支 應營 運 需 要。
  • B.公 司 財務 部 將剩 餘資 金 投資 於 附息 之活 期 存款 及 定期 存款,其 所 選擇 之 工具 具 有適 當之 到 期日 或 足夠 流動 性,以因 應 上 述預 測 並 提供 充 足之 調 度水 位。
  • C.下 表 係本 公 司之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並按 相 關到 期 日予 以分 組。依 據資 產 負債 表 日至 合約 到 期日 之 剩餘 期間 進 行分 析,下 表所 揭 露 之合 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係 未 折現 之 金額 。

非衍生金融負債:

1個月至
104年3月31日 1個月以下 1年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145,661 \$ 127,066 \$ -
其他應付款 41,333 91,583 -
其他流動負債 9,620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1個月至
103年12月31日 1個月以下 1年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48,379
\$
220,958
\$
-
其他應付款 13,574 115,933 -
其他流動負債 4,342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1個月至
103年3月31日 1個月以下 1年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137,131
\$ 35,307 \$ -
其他應付款 30,350 83,052 -
其他流動負債 4,326 - -

D.本 公 司並 不 預期 到期 日 分析 之 現金 流量 發 生時 點 會顯 著提 早,或 實際 金 額會 有 顯著 不同 。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說 明。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此 等 級 之 輸 入 值 為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公 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符 合 以 下 所 有 條 件 之 市 場 : 在 市 場 交 易 之 商 品 具 同 質 性 ; 隨 時 可 於 市 場 中 尋 得 具 意 願 之 買 賣 雙 方 且 價 格 資 訊 可 為 大 眾 取 得 。 本 公 司 投 資 之 興 櫃 股 票投 資 的公 允 價值 皆屬 之 。
    • 第 二 等 級 : 此 等 級 之 輸 入 值 除 包 含 於 第 一 等 級 公 開 報 價 外 之 可 觀 察 價 格 , 包 括 直 接 (如 價 格 )或 間 接 (如 自 價 格 推 導 而 來 )自 活 絡 市場 取 得之 可 觀察 輸入 值 。
    • 第 三 等 級 : 此 等 級 之 輸 入 值 非 以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為 基 礎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之輸 入 值。

3.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3 月 31 日 以 公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 本 公 司 依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性 質 、 特 性 及 風 險及 公 允價 值 等級 之基 礎 分類 , 相關 資訊 如 下:

104年3月31日
資產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69,088 - - 69,088
103年12月31日
資產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66,400 - - 66,400
103年3月31日
資產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63,776 - - 63,776
  • 4.本 公 司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 本 公 司 採 用 市 場 報 價 作 為 公 允 價 輸 入 值 (即 第 一 等 級 )者 , 依 興 櫃 股 票 之特 性 市場 報 價為 成交 價 。
  • 5.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無第 一 等級 與第 二 等級 間 之 任何 移 轉。
  • (四)其他 /或 有 事項

本 公 司 透 過 台 灣 東 升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東 升 公 司 )之 推 介 向 英 屬維 京 群島 商 Tosho Asset Management consultant Ltd.(以 下簡 稱 TOSHO 公司 )購 買 東升 四 大 外幣 轉 存基 金 ,金 額為 美 金 130 萬。 TOSHO 公 司 因故 未能 依 約履 行 投資 及返 還 本公 司 投資 款, 本 公司 已 於民 國 100 年 7 月 向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告 訴 並 取 得 東 升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提 供 之 一 定 資 產 抵 押設 定 作為 擔 保, 另取 得 該負 責 人所 開立 美 金 130 萬 元 之本 票 供雙 重 擔 保 , 如 未 依 約 支 付 時 , 本 公 司 得 有 權 利 就 已 設 定 抵 押 之 不 動 產 優 先 處 置 之, 償 還金 額 不足 之部 分 則由 連 帶債 務人 負 責。 東 升公 司民 國 100 年 度 僅 償 還 \$1,520 , 本 公 司 業 已 於 民 國 100 年 度 就 餘 額 全 數 提 列 損 失 \$38,262(帳 列 什項 支出 )。 截 至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止 ,東 升 公司 合 計 已償 還\$10,750,本 公司 並 就收 回 款項 認列 其 他收 入。本 案於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經台 灣 高 等法 院 判決 , 對東 升公 司與 TOSHO 公 司負 責 人分 別 處 2 年 10 個 月與 6 個 月有 期 徒刑 。

十 三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一)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備註
持有之公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帳列科目
帳面金額 持股比例 公允價值
全新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倍強科技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342,529 \$ - - \$ -
全新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和光光學 主要管理階層控制之個體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3,200,000 69,088 4
69,088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7 .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9 .從 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1 0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 本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

(二)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無 。

(三)大 陸 投 資 資 訊

本 公 司 未 有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情 事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公 司 僅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 且 本 公 司 係 以 公 司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經辨 認 本公 司 為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

(二)部門 資 訊

本公 司 之部 門 損益 、資 產 及負 債 等部 門資 訊 與主 要 財務 報告 資 訊一 致 。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本 公 司 係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且 本 公 司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經 辨 認 本 公 司為 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故 無須 調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