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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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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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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0 债券代码:112538 债券代码:112698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21-022 债券简称:17 汇通01 债券简称:18 南方01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1 年4 月23 日14: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2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蔡志奇先生。
(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 人,代表股份180,65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3 人,代表股份180,49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77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54,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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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 人,代表股份7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 人, 代表股份55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5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 下决议:
(一)批准了《2020 年年度报告》
同意180,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批准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0,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批准了《董事会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0,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批准了《监事会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0,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批准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0,6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660,7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9255%;反对50,3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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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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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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