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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09
Jan 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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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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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协议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协议书
甲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放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荆川南路 邮政编码:213022
乙方: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兰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69 号 邮政编码:110003
鉴于:
1、甲方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 码:000681;
2、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关联方物华 实业有限公司(Ocean-Land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持有甲方股 份 30,730,838 股,占甲方股份总数的 15.46%;
“ — 3、乙方全资子公司 沈阳云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云峰公 司”)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发行若干股份用于购买乙方所持有 的云峰公司 100%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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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达成本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书中均依如下定义 进行解释:
1、标的资产:指甲方向乙方发行若干股份所购买的云峰公司 100 %股权,即乙方对云峰公司的全部出资,占云峰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2、基准日: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 日,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交割日:指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
4、交易完成日:指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之股份登记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甲方股东名册之日;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7、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约定
1、发行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份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3、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4、发行对象:乙方;
5、发行价格:为甲方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股份预案相关决议公 告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 2.03 元;
6、发行数量:为标的资产的价值(预估值约 4.2 亿元)除以发 行价格(即每股 2.03 元)后的数量,约 20,690 万股,在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双方将签 署补充协议书,以确定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最终发行的数量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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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发行之前,若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甲方有权对发行 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
7、发行目的:购买标的资产;
-
8、认购方式: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资产全额认购本次甲方
-
向乙方发行的股份;
-
9、禁售期:乙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在本次发行结束后 36
-
个月内不得转让;
-
10、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标的资产的估值
标的资产的预估值约 4.2 亿元。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 价值以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所显示的在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准。
第四条 标的资产的交割
-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尽快办理
-
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交割完毕后,甲方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乙方 依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取得的股份,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第五条 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盈利由甲 方享有,如发生亏损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以现金补足。
第六条 过渡期的安排
- 1、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间,在过渡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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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负责维持云峰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除正常经营所需或者双方 另有约定的以外,乙方应保证云峰公司:
(1)不进行利润分配、借款、资产处置等行为;
(2)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第三人提供资金、资源或担 保;
(3)不得从事任何导致云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任 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2、在过渡期间内,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资产或在标的资产之上设 定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不得从事任何导致云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1、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书所需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在本协议 书生效后至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 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2、配合乙方办理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必须的相关手续。
3、根据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口 头及书面证据和确认,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1、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书所需的必要权利与授权,在本协议 书生效后至交易完成日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 务的一切必要权利与授权。
2、在甲方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或根据本次发行涉及的中 介机构的请求,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口 头说明及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等,并保证所提供和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3、乙方为标的资产的惟一合法拥有者,对标的资产拥有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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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抵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也 不存在针对标的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标 的资产,其履行本协议书不会受到任何其他人的追索、追偿,其以标 的资产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也不存在任何妨碍将标的资产过户给甲方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应告知甲方而未告知的重要信息,如因 乙方未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承诺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
5、确保标的资产的持续正常经营,在交割日前不会出现任何重 大不利变化。
6、将积极配合甲方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申报手续,履行法定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本协议书生效后及时依约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 名下的手续。
7、在本次发行取得甲方股份后,自发行结束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甲方股份。
第九条 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1、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书的目的使用由协议 对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事项完成前,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主管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 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 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任何未 公开的信息。
2、甲乙双方应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承担本协议书约定之 双方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1、本协议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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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书签订时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
-
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 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 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 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若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到本协议书履行的,双 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生效
-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
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批准本次发行;
-
2、乙方股东会批准以标的资产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
3、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具文核准;
-
4、乙方的《收购报告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其触发的要约收
-
购义务经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批复。
第十三条 变更和解除
-
1、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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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2、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书可依如下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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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本协议书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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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2)出现本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协议书 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书。
3、对于本协议书重要条款的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解除,均需再 次经过双方各自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税费承担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双方依据有关税收 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人各自承担及缴纳。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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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书规定的任何通知均应
-
以中文书写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2、本协议书项下的通知应送达至各方的如下通讯地址: 甲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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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岷江路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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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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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3022 电话:0519-85130681 传真:0519-85132666 乙方: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69 号总统大厦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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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佳
邮编:110003 电话:024-22813000 传真:024-22813000
3、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发出日期以传 真机打印之确认传真成功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专人送达的,送至本 协议书指定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 五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
第十七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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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
-
让本协议书或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2、本协议书一式十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其余十二份由甲 方保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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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雅都投资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乙方:沈阳雅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