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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Nov 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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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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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以上(含 30%)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六条 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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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 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 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 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 的投票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 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 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
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 项, 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 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 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 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3、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 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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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制订及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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