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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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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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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远东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 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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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 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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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 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 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 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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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 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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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办法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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