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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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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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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生产经 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3.5 亿元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1 年。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不计入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票 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1.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13/2020 年度 2021630/2021 年半年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17,999.93
总负债 623,627.07 686,057.14
净资产 552,061.31 531,942.79
营业收入 372,087.34 152,197.59
利润总额 48,213.31 -23,846.74
净利润 42,604.33 -20,118.5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三、《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最高授信额度和具体授信额度

第一条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叁亿伍仟万元 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 合授信协议》项下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或业务协议全部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 度管理,同时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担保/保证均涵盖前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 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二条 具体授信额度

上述最高授信额度中,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如下:

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授信期限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 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第三章 最高授信额度与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 次逐笔向乙方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 信贷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具体确定甲方申请的具体业务的名称、金额和期限。

(二)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 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 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 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三)办理具体业务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如具体业务合同 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四章 费率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以及乙方应计 收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并以双方签署的每 一笔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第五章 担保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章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 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 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章 定义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 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 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 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 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四章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 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 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综 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 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章 定义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 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 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 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保证人与授信人共同确认,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的最高额保证 所担保的主债权涵盖授信人与受信人签署的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具体《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的全部未结清业务。

第四章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 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 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 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 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 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 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六、董事会说明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

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846,532.83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1.5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24,825.5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 721,707.3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1. 《综合授信协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