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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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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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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黑牛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修订〈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公 司管理层与股东有共同的利益追求,有助于增强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 对公司的归属感与责任心,提高管理效率,从而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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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原则制定和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及其实施办法符合《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公司、股东 与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管理团队齐心协力为公司和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同时,该计划的实施符合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 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稳固优秀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 盟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人才资源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我们同意公 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草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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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洁辉:
吴东旭:
姚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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