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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MICRON — AGM Information 2026
Jun 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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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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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地點:桃園市桃鷺路398號 住都大飯店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共計 1,381,463,832 股(其中電子投票股數為 1,005,832,595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數 1,588,326,850 股之 86.97%。
出席董事:簡山傑董事長、蘭庭董事、馬光華董事、陳韻郁董事、王聖煜獨立董事共 5 席董事。
列席人員: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雅慧會計師、宏鑑法律事務所余欣慧律師
主席:簡董事長山傑

記錄:劉映汝
壹、宣布開會(出席股份總數已逾法定股數,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略)
參、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概況,報請 公鑑。(詳附件一)
知悉。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一一四年度查核報告,報請 公鑑。(詳附件二)
知悉。
三、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基層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請 公鑑。
知悉。
四、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對大陸投資情形,報請 公鑑。
知悉。
五、本公司發行一一四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情形,報請 公鑑。
知悉。
肆、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 1 -
說明: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第十三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雅慧會計師及林永智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在案,上述表冊及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二)前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四。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356,83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158,061,052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803,726,970 權) | 83.83%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22,373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2,373 權) | 0.00%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223,273,407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02,083,252 權) | 16.16% |
二、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本公司第十三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並送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畢,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二)盈餘分派表請參閱附件五。
(三)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發行認股權憑證或轉換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發行或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其他因法令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356,83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2 -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158,991,079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804,657,997 權) | 83.90%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25,864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5,864 權) | 0.00%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222,339,889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01,148,734 權) | 16.09% |
伍、討論事項
一、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 為強化本公司薪酬政策之市場競爭力,並提升員工分享營運成果之程度,爰檢討調整員工酬勞提撥比例上限自 16% 調整為 18%,使本公司整體獎酬制度更具吸引與留才效益。
(二) 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修訂前條文請參閱附錄二。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460,83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158,670,349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804,337,267 權) | 83.87%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27,329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7,329 權) | 0.00%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222,763,154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01,467,999 權) | 16.12% |
二、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公司組織規劃,分級授權董事長及執行總經理對於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及對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交易之核決權限,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修訂前條文請參閱附錄三。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460,832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158,669,657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804,336,575 權) | 83.87%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30,444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30,444 權) | 0.00%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222,760,731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01,465,576 權) | 16.12% |
三、提請股東會許可本公司第十三屆董事,擔任他公司之董事,而為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擔任同類業務公司之董事,擬提請股東會許可,自其就任各該同業公司董事之日起,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並許可其於各該同業公司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三)董事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如下:
| 欣興職務 | 姓名 | 地區別 | 同類業務公司名稱 | 擔任職務 | 營業項目 |
|---|---|---|---|---|---|
| 法人董事代表人 | 蘭庭 | 台灣 | 旭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460,83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029,178,175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674,845,093 權) | 74.49%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791,094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791,094 權) | 0.05%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351,491,563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330,196,408 權) | 25.44% |
四、本公司子公司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申請上市,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群策」)為尋求長遠發展,擬以香港作為上市地點並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主板以 H 股形式上市,本公司爰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48 條之 3 規定辦理如下:
-
上市目的:蘇州群策為增強全球競爭力、吸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並拓展大陸地區業務市場,擬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以 H 股形式申請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
-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蘇州群策上市後,可藉助香港聯交所的國際化資金平台所提供的多元化籌資管道募集資金,強化本公司集團財務結構,提升集團財務調度的靈活性,並加速本公司集團在全球及中國大陸之發展,可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藉此吸引優秀人才,提高員工向心力;除增強蘇州群策自主創新能力,強化營運競爭力外,亦有利於增加歸屬於本公司身為控股母公司的淨利潤,有助於提升整體股東權益,並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
-
預計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暨其調整對本公司之影響:本公司預計未來仍將維持透過第三地區子公司 Hemingway Int'l
-
5 -
Limited、UMTC Holdings Limited、UniWonderful Holdings Limited 及 UniBest Holding Limited 暨其等子公司間接持有蘇州群策股權,對蘇州群策及其子公司仍具有控制力,此外,本次發行上市對本公司集團現有業務性質尚無可預見的重大調整,故對於本公司並無重大影響。
-
股權分散之方式、預計降低之持股比例:蘇州群策擬於香港聯交所申請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將發行之新股股數暫定約占蘇州群策發行後總股本比例 15%,惟最終上市之發行數量及持股比例,仍將根據所適用相關法令與上市規定、資金需求、與相關主管機關及交易所之溝通情況以及市場情況,由蘇州群策與證券商協商確定。
-
價格訂定依據及新股發行對象:為辦理本次發行上市,蘇州群策擬按照香港上市規則及市場慣例之定價機制以釐定發行價格,新股採取香港公開發售、國際發售或其他符合香港上市規則之方式,銷售予符合資格之投資人。
-
是否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本次發行上市後,蘇州群策仍將為本公司之合併子公司,本公司仍將保有對蘇州群策之控制力,本公司現有股東之權益可獲得充分之保障,並不影響本公司於台灣繼續上市。
-
其他說明:蘇州群策辦理本次發行上市,送件相關安排、送件時程規劃及申請與審查期間長短等存在不確定性及不可預測性。
(二)為配合本次發行上市之作業與其他相關需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及/或授權蘇州群策董事會或其指定之人,根據本次發行上市之方案實施情況、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台灣、上市地與其他地區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與需要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本公司及蘇州群策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之一切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請獨立專家就股權分散之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本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意見書、遴選及委任諮詢及輔導機構等外部專業顧問團隊、決定本次發行上市之發行條件、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及比例、發行方式、定價方式、發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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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包括價格區間及最終定價等)、發行基準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對象等)、超額配售事宜、募集資金用途、出具承諾函、確認函及相關上市申請文件,以及辦理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本公司之事項。
(三)本案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8條之3規定提請股東會討論之。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1,381,460,83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1,005,832,595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1,029,858,56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675,525,478 權) | 74.54%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668,054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668,054 權) | 0.04%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350,934,218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329,639,063 權) | 25.40% |
五、本公司擬發行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提請核議。(董事會提)說明:
(一)擬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民國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要事項說明如下,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請參閱附件八:
一、發行總額:發行股份總額上限為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發行金額總額上限新臺幣30,000,000元,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
二、發行條件:
(1) 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 7 -
(2) 既得條件: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營運或管理上之需要,依下列既得條件進行發放:
- 在職及績效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期程屆滿時仍在職者(包括持續於本公司任職,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並仍於該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者),且於該期程屆滿前最近二次績效考核結果均達「良+」(含)以上,並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之前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KPI)者,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8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任職屆滿36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 公司關鍵績效指標
公司關鍵績效指標以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ESG)為評估指標;各項指標之權重分配及目標達成條件如下說明:
| 關鍵績效指標 | 權重 | 績效條件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
| (ROE) | ||
| (註 1) | 60% | ‘本指標以 7.5% 為門檻值,9% 為目標值。 |
| ‘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 0%,達門檻值既得股數比例為 5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 100%。績效達成介於門檻值與目標值之間以線性方式按比例(線性插值法)計算既得比例。 | ||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 | ||
| (ESG) | 40% | 下列兩項條件皆達成之既得股數比例為 100%,未達成或僅達成其一條件則為 0%,條件說明如下: |
|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公噸CO₂e/佰萬營收)(註 2) | ||
| 115 年:10; | ||
| 116 年:9.8; | ||
| 117 年:9.6; | ||
| 118 年:9.4。 | ||
| ‘女性董事席次比例達董事會席次 1/3(含)以上或獨立董事席次過半(註 3) |
註 1:績效指標年度係以既得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會計年度,並以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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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註 2:依循「ISO 14064-1:2018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執行作業,邊界範圍包含欣興電子台灣地區,以此掌握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狀況,進而檢視與設定減碳目標。
註3:依各既得日之董事會成員名單。
(3)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勞動契約、公司治理守則、誠信經營守則、競業禁止條款、工作規則、或其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4)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5)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三、員工資格條件、得獲配之股數及發放審核程序:
(1) 員工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2) 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本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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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15年4月2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519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計算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臺幣1,557,000仟元,暫估民國115年至118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38,400仟元、830,400仟元、484,400仟元、103,800仟元。
(2) 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不超過本次發行額度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計算,暫估民國115年至118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871元、0.5226元、0.3048元、0.0653元,尚不致對股東權利造成重大影響。
(三)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制訂或修正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修正或調整相關內容,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1,381,460,83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1,005,832,595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1,133,570,146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779,238,086權) | 82.05%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24,365,886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24,364,864權) | 1.76%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0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0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223,524,800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202,229,645權) | 16.18% |
六、本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為充實營運資金、購料、償還銀行借款及其他配合本公司未來發展所需之資金用途,並使籌資方式得以國際化及多元化,擬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於適當時機依相關法令規定並循下列原則,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1)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0股額度內發行,並以一次發行為限。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2)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酌(a)訂價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或(b)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之平均收盤價((a)或(b)簡稱「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視當時市場情況與國外主辦承銷商共同議定之,且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於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之九成。
(3) 本次發行普通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總數 10%~15%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 85~90% 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1條規定,全數提撥對外公開發行,充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員工未認購部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二)本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條件(暫訂/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及募集金額等)、發行辦法、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一切有關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全權處理(包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數、發行價格、認股基準日、繳款期間與增資基準日等發行相關事宜),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三)為配合本次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擬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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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可,並代表本公司協商、決定及簽署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文件及辦理一切相關事宜。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
(四)本次擬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若以上限 100,000,000 股額度,全數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計算,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 5.92%,尚不致對原股東股權造成重大稀釋,且對原股東權益並未造成重大影響。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460,83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149,323,997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794,990,915 權) | 83.19%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7,060,023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7,060,023 權) | 0.51%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225,076,812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203,781,657 權) | 16.29% |
陸、選舉事項
一、選舉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五席)。(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於本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第十四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應選董事九名(含獨立董事五名),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卸任。
(二)因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法不設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九。
(四)敬請 改選。
選舉結果:
| 職稱 | 姓名 | 當選權數 |
|---|---|---|
| 董事 | 簡山傑 | 1,316,710,759 權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蘭庭 | 1,100,651,447 權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馬光華 | 1,071,366,658 權 |
| 董事 | 焱元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陳國朝 | 1,071,261,107 權 |
| 獨立董事 | 林弘堯 | 777,420,329 權 |
| 獨立董事 | 王聖煜 | 776,437,870 權 |
| 獨立董事 | 朱文儀 | 776,439,285 權 |
| 獨立董事 | 林水仙 | 775,518,032 權 |
| 獨立董事 | 孫素秋 | 775,468,759 權 |
柒、其他議案
一、提請股東會許可本公司新任董事,擔任他公司之董事,而為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提請核議。(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擔任同類業務公司之董事,擬提請股東會許可,自其就任各該同業公司董事之日起,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並許可其於各該同業公司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三)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重要內容如下:
| 欣興職務 | 姓名 | 地區別 | 同類業務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擔任職務 |
|---|---|---|---|---|---|
| 董事 | 簡山傑 | 台灣 |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長 |
| 薩摩亞 | UNIMICRON HOLDING LIMITED | 國際貿易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董事 | 蘭庭 | 大陸 | 黃石群立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大陸 | 聯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
| 大陸 | 昆山鼎鑫電子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大陸 | 黃石欣益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大陸 | 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大陸 | 群策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
| 大陸 | 昆山群啟科技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大陸 | 昆山鼎盛鑫電子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法定代表人 | ||
| 美國 | NEOCONIX, INC.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 欣興職務 | 姓名 | 地區別 | 同類業務公司名稱 | 營業項目 | 擔任職務 |
|---|---|---|---|---|---|
| 泰國 | UNIMICRON (THAILAND) CO., LTD.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 ||
| 台灣 | 旭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
| 董事 | 陳國朝 | 大陸 | 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 獨立董事 | 朱文儀 | 台灣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獨立董事 |
| 台灣 |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獨立董事 | ||
| 台灣 | 美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獨立董事 | ||
| 獨立董事 | 王聖煜 | 台灣 |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相關 | 董事 |
決議:投票表決同意通過。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為 1,381,460,83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05,832,595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
|---|---|
| 贊成之表決權數為 1,028,500,538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674,167,456 權) | 74.45% |
| 反對之表決權數為 1,092,451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1,092,451 權) | 0.07% |
| 無效之表決權數為 0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0 權) | 0.00% |
| 棄權/未投票之表決權數為 351,867,843 權 | |
|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 330,572,688 權) | 25.47% |
捌、臨時動議:
關於討論案四議案「本公司子公司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申請上市案」須出具之承諾書業經本公司 115 年 5 月 22 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通過,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48 條之 3 規定需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對股東報告配合子公司上市申請所需出具承諾事項,及申請對蘇州群策持股轉換為 H 股全流通事宜,特於本會進行補充報告。
(補充報告)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本公司及相關子公司為子公司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擬出具承諾事項,報請公鑑。
說明: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群策」)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該案業經本公司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審計委員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本次股東常會討論案四核議。為該上市案所需,本公司、蘇州群策與其他相關子公司 UniBest Holding Limited、Hemingway Int'l Limited、UMTC Holdings Limited、UniWonderful Holding Limited、Unimicron Holding Limited 及蘇州群睇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擬簽署及出具相關文件予中國證券主管機關、香港聯交所及各中介機構,其中可能具有承諾事項者如下:
擬由本公司簽署之文件:
(1) 半成品採購框架協議;
(2) 設備及原物料採購框架協議;
(3) 不競爭協議;
(4) 《上市規則》第 10.07 條承諾函;及
(5) 控股股東確認函。
擬由蘇州群策間接控股股東(即前述相關子公司)簽署之文件:
(1) 控股股東確認函;
(2) 不競爭協議;
(3) 上市規則第 10.07 條承諾函;及
(4) 申請 H 股全流通的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關於股份合規取得情況的承諾。
擬由申請人蘇州群策簽署之文件:
(1) 半成品採購框架協;
(2) 設備及原物料採購框架協議;
(3) 不競爭協議;
(4) 上市 A1 表格(M103);
(5) 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備案規定承諾;
(6) 上市規則第 10.08 條承諾函;
(7) 公司確認函;及
- 15 -
(8) 蘇州群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首次公開發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並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有關事項的說明。
以上承諾事項對於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業經本公司民國115年5月22日審計委員會審議暨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案及同意上述文件內事項對本公司及相關子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玖、散會:上午10時12分。
本次股東會無股東提問。
- 16 -
附件一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114年受惠於AI及HPC相關產品發展、新技術新產品推陳出新,全球PCB產值約為美金849億元,相較113年成長約 15% 。114年本公司全年營收、稅後淨利較113年明顯上升,合併營收為新台幣1,312.41億元,合併稅後淨利為新台幣75.50億元,相較於113年1,153.73億元與55.56億元,增加 14% 與 36% 。
展望115年,美國經濟與貿易政策走向,仍將主導整體產業發展方向,全球經濟面臨之不確定性仍存在,原物料持續緊俏,但AI需求持續強勁。未來在AI、5G、高頻高速需求及高效能運算應用的巨大商機下,仍將帶動PCB產業尤其是高階載板和AI系統板的應用多元發展。本公司秉持與客戶的長期策略合作,持續致力滿足客戶需求,強化多元供應鏈協作,提升風險敏捷度,開發藍海產品並優化產品組合,善用數位化,精實智動化與數位智慧管理,建立國際化經營團隊與人才優化,並大力推動ESG、災害預防及節能減碳。
我們一貫秉持誠信經營且恪守法規之理念,以服務為導向,替客戶創造最大價值;妥善照顧員工、力行公益,並與環境共生共榮,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以達永續發展之長遠績效。自105年起獲頒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台灣企業永續報告獎:電子資訊製造業-金獎』或『台灣企業永續報告獎:電子資訊製造業-白金獎』。
由衷感謝所有股東、客戶及協力廠商對欣興的鼎力支持與高度認同,本公司經營管理團隊及全體同仁必定全力以赴,戮力服務客戶、提升集團營運成果與獲利能力,謀求最大福祉以回饋員工、股東、社會及所有利害關係人,穩健永續經營。
董事長:簡山傑
經理人:蘭庭、馬光華
會計主管:高琳清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含個體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合併財務報表(含個體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上述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含個體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李亞菁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三
pwc
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3338號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欣興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欣興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欣興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欣興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欣興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關鍵查核事項 -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十四);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附註六(五)。欣興集團民國114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21,561,143仟元及3,759,316仟元。
欣興集團主要製造並銷貨各種電子零組件產品,該等產品因生命週期短且市場競爭激烈,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欣興集團對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對超過一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辨認有過時與毀損之存貨則採個別辨認淨變現價值提列損失。
因欣興集團所處產業之科技快速變遷,且針對個別辨認為過時與毀損存貨及超過一定期間貨齡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欣興集團存貨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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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如下:
- 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對備抵存貨評價損失之提列政策係一致採用,並評估其提列政策合理性。
- 就個別辨認為過時與毀損及因消費市場產品需求趨緩而延遲交貨之存貨項目,評估其合理性及相關佐證文件。
- 驗證庫齡報表之正確性,抽樣資產負債表日前最近一次異動日期之存貨項目以試算庫齡區間之正確性。
- 就存貨提列呆滯損失項目,驗證歷史存貨去化程度,比較前期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之情況,並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金額之合理性。
- 執行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邏輯之驗證,進而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欣興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前述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台幣2,641,063仟元及2,408,996仟元,占合併資產總計皆為 1%,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營業收入分別為新台幣1,462,127仟元及1,461,189仟元,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皆為 1%。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前述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認列之綜合損益分別為新台幣14,094仟元及3,637仟元,占合併綜合損益皆為 0%。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4年度及113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及其他事項段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欣興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欣興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欣興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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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欣興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欣興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欣興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欣興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雅慧 郭雅雯
會計師
林永智 林永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23061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29592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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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3738號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興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欣興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欣興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欣興公司於民國113年8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簡易合併方式吸收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合併係屬共同控制下之組織重組,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IFRS問答集及相關函釋,於編製比較個體財務報表時,應視為自始取得,並重編比較期間之個體財務報表,重編比較期間影響請詳附註四,本會計師並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欣興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民國114年12月31日欣興公司持有之子公司-Hemingway Int'l Limited、UniBest Holding Limited及UMTC Holdings Limited,為集團主要營運個體,帳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六(七),因該等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對欣興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將該等子公司之關鍵查核事項-存貨之評價亦列入欣興公司關鍵查核事項。
欣興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關鍵查核事項-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附註四(十三);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附註六(五)。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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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興公司主要製造並銷貨各種電子零組件產品,該等產品因生命週期短且市場競爭激烈,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欣興公司對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對超過一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辨認有過時與毀損之存貨則採個別辨認淨變現價值提列損失。
因欣興公司所處產業之科技快速變遷,且針對個別辨認為過時與毀損存貨及超過一定期間貨齡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本會計師認為欣興公司存貨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如下:
- 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對備抵存貨評價損失之提列政策係一致採用,並評估其提列政策合理性。
- 就個別辨認為過時與毀損及因消費市場產品需求趨緩而延遲交貨之存貨項目,評估其合理性及相關佐證文件。
- 驗證庫齡報表之正確性,抽樣資產負債表日前最近一次異動日期之存貨項目以試算庫齡區間之正確性。
- 就存貨提列呆滯損失項目,驗證歷史存貨去化程度,比較前期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之情況,並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金額之合理性。
- 執行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邏輯之驗證,進而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欣興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41,723)仟元及(105,205)仟元,占個體資產總計皆為 0%,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前述公司認列之綜合損益分別為新台幣(1,264,952)仟元及(1,195,073)仟元,分別占個體綜合損益之(18%)及(17%)。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欣興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欣興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欣興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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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欣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欣興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欣興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欣興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欣興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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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 資產 | 附註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54,871,781 | 21 | $ 43,753,285 | 19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六(二)及七 | 38,310 | - | 99,369 | -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六(一)及八 | 139,056 | - | 119,146 | -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三) | 10,990 | - | 17,112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7,534,731 | 11 | 23,569,790 | 10 |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七 | 18,991 | - | 24,989 | -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六(四)(十)及七 | 1,675,255 | 1 | 1,138,983 | 1 | ||
| 130X | 存貨 | 五(二)及六(五) | 17,801,827 | 7 | 14,862,745 | 7 | ||
| 1410 | 預付款項 | 六(六) | 3,206,679 | 1 | 3,283,671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05,297,620 | 41 | 86,869,090 | 38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六(二) | 8,907,306 | 3 | 7,365,260 | 3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167,416 | - | 142,529 | - | |||
| 153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六(一)及八 | 6,480,613 | 3 | 7,966,434 | 4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五(二)、六(七)及七 | 836,150 | - | 910,982 | -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七及八 | 125,865,738 | 49 | 120,535,540 | 52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4,479,978 | 2 | 3,641,321 | 2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一) | 754,333 | - | 766,533 | -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1,460,214 | 1 | 1,577,165 | 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三十二) | 1,339,676 | 1 | 879,367 | -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十) | 202,568 | - | 192,725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50,493,992 | 59 | 143,977,856 | 62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255,791,612 | 100 | $ 230,846,946 | 100 |
(續次頁)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三)及八 | $ 10,844,610 | 4 | $ 7,188,207 | 3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 六(二)(十四) | ||||
| 32,476 | - | - |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二十五) | 10,561,708 | 4 | 11,019,443 | 5 |
| 2150 | 應付票據 | 1,414 | - | 4,616 | -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7,116,862 | 7 | 14,828,915 | 6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376,218 | - | 283,324 |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五)及七 | 21,353,679 | 8 | 19,245,369 | 8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三十二) | 2,044,096 | 1 | 645,617 | -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 六(十七)(十八)及八 | ||||
| 11,360,992 | 4 | 3,682,971 | 2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六(十六) | 1,762,516 | 1 | 1,483,396 | 1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75,454,571 | 29 | 58,381,858 | 25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 六(十四) | ||||
| 17,600 | - | - | - | |||
| 2527 | 合約負債-非流動 | 六(二十五) | 28,297,564 | 11 | 34,572,366 | 15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七) | 10,854,025 | 4 | 10,996,137 | 5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八)及八 | 24,019,133 | 10 | 21,908,549 | 9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三十二) | 183,186 | - | 1,826,673 | 1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七)(八)(九) | ||||
| (十九)(二十) | 9,958,456 | 4 | 3,574,290 | 2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73,329,964 | 29 | 72,878,015 | 32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48,784,535 | 58 | 131,259,873 | 57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二十二)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5,296,002 | 6 | 15,299,937 | 7 | |
| 3140 | 預收股本 | 1,707,029 | 1 | - | - | |
| 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三)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271,023 | 6 | 15,745,628 | 6 | |
| 保留盈餘 | 六(二十四)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1,541,958 | 5 | 11,044,508 | 5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1,143,227 | -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54,834,860 | 21 | 49,729,353 | 22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037,660 | - | 452,875 | - | |
| 庫藏股票 | 六(二十二) | |||||
| 3500 | 庫藏股票 | (119,230) | - | (150,765) | -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00,569,302 | 39 | 93,264,763 | 40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四(三) | 6,437,775 | 3 | 6,322,310 | 3 |
| 3XXX | 權益總計 | 107,007,077 | 42 | 99,587,073 | 43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255,791,612 | 100 | $ 230,846,946 | 100 |
- 26 -

| 項目 | 附註 | 114金額 | 年 % | 度 % | 113金 | 年 % | 度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五)及七 | $ | 131,240,882 | 100 | $ | 115,373,282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三十) | ||||||
| (三十一)及七 | ( | 112,948,624) | ( 86) | ( | 99,058,121) | ( 8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8,292,258 | 14 | 16,315,161 | 14 | |||
| 營業費用 | 六(三十) | |||||||
| (三十一)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606,890) | ( 1) | ( | 1,637,389) |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5,176,189) | ( 4) | ( | 4,584,362) | ( 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4,998,725) | ( 4) | ( | 5,042,899) | ( 4)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11,781,804) | ( 9) | ( | 11,264,650) | ( 10) | |
| 營業淨利 | 6,510,454 | 5 | 5,050,511 | 4 | ||||
| 65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 六(二十六)及七 | 163,918 | - | 66,166 | - | ||
| 6900 | 營業利益 | 6,674,372 | 5 | 5,116,677 | 4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286,501 | 1 | 1,279,612 | 1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七)及七 | 2,042,582 | 2 | 1,790,541 | 2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八)及七 | ( | 22,879) | - | ( | 58,871) |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九) | ( | 1,103,696) | ( 1) | ( | 785,901) | ( 1)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 | 六(七) | ||||||
| 合資損益之份額 | ( | 49,589) | - | ( | 21,348) |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152,919 | 2 | 2,204,033 | 2 | |||
| 7900 | 稅前淨利 | 8,827,291 | 7 | 7,320,710 | 6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三十二) | ( | 1,276,801) | ( 1) | ( | 1,764,696) | ( 1)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7,550,490 | 6 | $ | 5,556,014 | 5 |
(續次頁)
- 27 -

| 項目 | 附註 | 114 | 年 | 度 | 113 | 年 | 度 | |
|---|---|---|---|---|---|---|---|---|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 57,752 | - | $ | 119,193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43,738 | - | ( | 5,000) | -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39,643 | - | ( | 17,207) |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41,133 | - | 96,986 |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262,138 | - | 2,001,258 | 2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431) | - | 5,049 | -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六(三十二) | 94,201 | - | - |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355,908 | - | 2,006,307 | 2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497,041 | - | $ 2,103,293 | 2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8,047,531 | 6 | $ 7,659,307 | 7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6,673,144 | 5 | $ 5,082,063 | 4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877,346 | 1 | 473,951 | 1 | |||
| $ 7,550,490 | 6 | $ 5,556,014 | 5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7,037,953 | 5 | $ 7,054,605 | 6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1,009,578 | 1 | 604,702 | 1 | |||
| $ 8,047,531 | 6 | $ 7,659,307 | 7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9750 | 本期淨利 | 六(三十三) | $ | 4.38 | $ | 3.34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9850 | 本期淨利 | 六(三十三) | $ | 4.34 | $ | 3.31 |
- 29 -

| 113年度 | |||||||||||||
|---|---|---|---|---|---|---|---|---|---|---|---|---|---|
| 113年1月1日修繕 | $ 15,251,212 | $ - | $ 15,185,758 | $ 9,836,847 | $ 637,741 | $ 51,043,317 | ($ 1,016,874) | $ 6,892 | ($ 133,245) | ($ 150,765) | $ 90,660,883 | $ 5,623,610 | |
| 113年度合併總結益 | - | - | - | - | - | 5,082,063 | - | - | - | - | 5,082,063 | 473,931 | |
| 113年度共收回合組益 | - | - | - | - | - | 117,875 | 1,876,908 | (22,241) | - | - | 1,972,542 | 130,751 | |
| 113年度回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 | 5,199,938 | 1,876,908 | (22,241) | - | - | 7,054,605 | 604,702 | |
| 112年度盈餘收縮及分配: | 六(二十四) | ||||||||||||
| 裁判法定盈餘公債 | - | - | - | 1,207,661 | - | (1,207,661) | - | - | - | - | - | - | |
| 裁判期別盈餘公債 | - | - | - | - | 505,486 | (505,486) | - | - | - | - | - | - | |
| 現金能利 | - | - | - | - | - | (4,575,322) | - | - | - | - | (4,575,322) | - | |
| 因利利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 六(二十三) | - | - | (62,229) | - | - | (14,227) | - | - | 13,964 | - | (62,492) | - |
| 採用權益法因利開聯合業及合資經營資產之變動數 | 六(二十三) | - | - | 499 | - | - | (211,206) | - | - | 12,440 | - | (198,267) | - |
| 回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規 | 六(二十) | ||||||||||||
| 一百二十 | |||||||||||||
| 二百二十三) | (245) | - | 245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規 | 六(二十) | ||||||||||||
| 一百二十 | |||||||||||||
| 二百二十三) | 48,970 | - | 617,979 | - | - | - | - | - | (349,724) | - | 317,225 | - |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規酬勞成本 | 六(二十一) | - | - | - | - | - | - | - | - | 64,755 | - | 64,755 | - |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998 | 93,998 |
| 發放予子公司之股利調整資本公債 | 六(二十三) | - | - | 3,801 | - | - | - | - | - | - | - | 3,801 | - |
| 股東逾時收領與之股利結轉資本公債 | 六(二十三) | - | - | (425) | - | - | - | - | - | - | - | 425 | (425) |
| 113年12月31日修繕 | $ 15,299,937 | $ - | $ 15,745,628 | $ 11,044,508 | $ 1,143,227 | $ 49,729,353 | $ 860,034 | ($ 15,349) | ($ 391,810) | ($ 150,765) | $ 93,264,763 | $ 6,322,310 |
(續次頁)

| 114年度 | |||||||||||||
|---|---|---|---|---|---|---|---|---|---|---|---|---|---|
| 114年1月1日餘額 | $ 15,299,937 | $ - | $ 15,745,628 | $ 11,044,506 | $ 1,143,227 | $ 49,729,353 | $ 860,034 | ($ 15,349) | ($ 391,810) | ($ 150,765) | $ 93,264,763 | $ 6,322,310 | $ 99,587,073 |
| 114年度合併總額益 | - | - | - | - | - | 6,673,144 | - | - | - | - | 6,673,144 | 877,346 | 7,350,490 |
| 114年度其他結合損益 | - | - | - | - | - | 58,197 | 223,410 | 83,202 | - | - | 364,809 | 132,232 | 497,041 |
| 114年度結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 | 6,731,341 | 223,410 | 83,202 | - | - | 7,037,953 | 1,009,578 | 8,047,531 |
| 113年度重組收繳及分配( | 六(二十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利活化盈餘公債 | - | - | - | 497,450 | - | ( 497,450) | - | - | - | - | - | - | - |
| 結轉特別盈餘公債 | - | - | - | - | ( 1,143,227) | 1,143,227 | - | - | - | - | - | - | - |
| 現金能利 | - | - | - | - | - | ( 2,294,584) | - | - | - | - | ( 2,294,584) | - | ( 2,294,584) |
| 現金增資 | - | 1,707,029 | - | - | - | - | - | - | - | - | 1,707,029 | - | 1,707,029 |
| 因利與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 六(二十二) | - | 205,191 | - | - | ( 13,250) | 672 | 1,879 | - | - | 192,492 | - | 192,492 |
| 採用權益法因列額辦公業及分管股權淨值之變動數 | 六(二十二) | - | ( 42,870) | - | - | 688 | 4,230 | ( 5,499) | 21,473 | - | ( 21,978) | - | ( 21,978)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二十二) | - | ( 1,735) | - | - | ( 74) | 18 | 74 | - | - | ( 1,717) | - | ( 1,717) |
| 處分透過其他結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 | - | 37,609 | - | ( 37,609) | - | - | - | - | - |
| 與子公司股息合併之影響數 | - | - | - | - | - | - | - | 22,605 | - | - | 22,605 | - | 22,605 |
| 庫藏股比額 | 六(二十) | - | - | - | - | - | - | - | - | 30,345 | - | - | - |
| 比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六(二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至二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至二十三) | ( 1,385) | - | 1,385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能利期轉利資本公債 | 六(二十二) | - | - | 4,677 | - | - | - | - | - | - | 4,677 | - | 4,677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能利資訊息 | 六(二十一) | - | - | - | - | - | - | - | 270,330 | - | 270,330 | - | 270,330 |
| 發放予子公司之能利期暨資本公債 | 六(二十二) | - | - | 1,518 | - | - | - | - | - | - | 1,518 | - | 1,518 |
| 股東逾時尚未債和之能利轉利資本公債 | 六(二十三) | - | - | 1,290 | - | - | - | - | - | - | 1,290 | - | 1,290 |
| 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僅列權益抽送項目-因股權內產生者 | 六(十七至二十三) | - | - | 383,734 | - | - | - | - | - | - | 383,734 | - | 383,734 |
| 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使用庫藏股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1,190 | 1,190 | - | 1,190 |
|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029 | 101,029 |
| 非控制權益-盈餘分泌 | 六(三十五) | - | - | - | - | - | - | - | - | - | ( 1,057,818) | ( 1,057,818) | ( 1,057,818)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增資 | 六(三十四) | - | - | - | - | - | - | - | - | - | 400,839 | 400,839 | 400,839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六(三十四) | - | - | - | - | - | - | - | - | - | 237,814 | 237,814 | 237,814 |
| 非控制權益-處分子公司股權 | 六(三十四) | - | - | - | - | - | - | - | - | - | 210,052 | 210,052 | 210,052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收貸送回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6,029) | ( 186,029) | ( 186,029) |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15,296,002 | $ 1,707,029 | $ 16,271,023 | $ 11,541,958 | $ - | $ 54,834,860 | $ 1,088,364 | $ 49,303 | ($ 100,007) | ($ 119,230) | $ 100,569,302 | $ 6,437,775 | $ 107,007,077 |
- 30 -
- 31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本期稅前淨利 | $ 8,827,291 | $ 7,320,710 |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 | 六(八)(九)(十一) | ||
| (二十六)(三十) | 18,332,884 | 16,730,224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二)(三十) | 439,649 | 500,571 |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損失 | 十二(二) | ( 63,127 ) | 73,015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 | 六(二)(二十八) | ( 1,582,821 ) | ( 293,125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九) | 955,019 | 683,091 |
| 利息收入 | ( 1,286,501 ) | ( 1,279,612 ) |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七) | ( 57,756 ) | ( 49,215 ) |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六(二十一) | 283,217 | 97,496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 六(七) | 49,589 | 21,348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 | 7,773 | 18,508 | |
| 採用權益法投資之減損損失 | 六(七)(二十八) | 61,713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損失 | 六(二十八) | 149,001 | 445,544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 六(八)(二十八) | 665,483 | 285,356 |
| 外幣長期借款評價兌換(利益)損失 | 六(三十六) | ( 12,938 ) | 23,043 |
| 外幣暫收客戶款評價 | 六(三十六) | 186,000 | - |
| 處分投資利益 | 六(二十八) | ( 3,314 ) | - |
| 遞延貸項已實現轉收入數 | ( 15,081 ) | ( 25,178 ) | |
| 租賃修改利益 | 六(九)(二十八) | ( 1,056 ) | - |
| 來自轉租使用權資產之損失 | 六(九)(二十八) | - | 1,058 |
| 搬遷補償款收入 | 六(二十七)及九 | ( 966,341 ) | ( 731,736 ) |
| 公司債折價攤銷 | 六(二十九) | ||
| (三十六) | 14,595 | 2,66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6,122 | ( 3,591 ) | |
| 應收帳款 | ( 3,899,746 ) | ( 5,105,442 )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5,998 | ( 14,543 ) | |
| 其他應收款 | ( 77,863 ) | ( 317,442 ) | |
| 存貨 | ( 2,939,082 ) | ( 3,935,532 ) | |
| 預付款項 | 87,327 | ( 88,061 )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778 | 11,78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 3,202 ) | 3,699 | |
| 應付帳款 | 2,287,947 | 3,745,521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92,894 | 81,198 | |
| 其他應付款 | 1,497,044 | ( 221,376 ) | |
| 其他流動負債 | 208,847 | 52,191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9,311 ) | ( 57,173 ) | |
| 合列負債 | ( 6,453,950 ) | ( 5,067,431 )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290,534 | ( 33,869 )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7,078,616 | 12,873,694 | |
| 收取之利息 | 1,141,466 | 1,209,333 | |
| 收取之股利 | 57,757 | 49,215 | |
| 支付之利息 | ( 1,037,029 ) | ( 787,211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2,273,716 ) | ( 3,051,444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4,967,094 | 10,293,587 |
(續次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80,525) | $ | |
|---|---|---|---|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 1,564,410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48,653 | -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119,310 | 1,698,182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108,064 | 105,097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896 | -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3,190 | -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1,530,084 | ( 3,183,936 )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 | 六(三十五) | ( 25,617,186 ) | ( 26,127,51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343,393 | 392,984 | |
| 取得土地使用權 | ( 59,515 ) | ( 261,045 )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 379,189 ) | ( 340,682 ) |
|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 60,368 | 12,560 | |
| 受限制資產增加 | ( 44,691 ) | ( 9,953 )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 16,807 ) | 48,895 | |
| 取得搬遷補償款 | 966,341 |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23,017,614 ) | ( 29,229,826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三十六) | 3,568,811 | 4,827,151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六(三十六) | - | ( 300,000 ) |
| 其他應付款增加 | 六(十五)(三十六) | 761,750 | - |
| 發行公司債 | 六(十七)(三十六) | 4,200,000 | - |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 六(十七)(三十六) | 4,040,000 | - |
| 應付公司債發行成本 | 六(三十六) | ( 7,791 ) | - |
| 長期借款舉借數 | 六(三十六) | 7,273,911 | 14,341,758 |
| 長期借款償還數 | 六(三十六) | ( 5,556,404 ) | ( 5,954,074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105,697 | 825,810 |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三十六) | ( 536,902 ) | ( 421,391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 | 六(十九)(三十六) | 5,332,250 | - |
| 現金增資 | 1,707,029 |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二十四) | ( 2,294,584 ) | ( 4,575,322 ) |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320,264 | |
| 股東逾時效未領取(領取)之股利轉列(迴轉)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三) | 1,290 | ( 425 ) |
| 長期應付款減少 | - | ( 821,661 ) | |
| 非控制權益變動數 | 101,029 | 93,998 | |
| 非控制權益-盈餘分派 | 六(三十五) | ( 772,206 ) | -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增資 | 六(三十四) | 628,512 | -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六(三十四) | 372,889 | - |
| 非控制權益-處分子公司股權 | 六(三十四) | 333,656 | - |
| 非控制權益-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 186,029 ) |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9,072,908 | 8,336,108 | |
| 匯率影響數 | 96,108 | 1,493,999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11,118,496 | ( 9,106,132 )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43,753,285 | 52,859,417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54,871,781 | $ 43,753,285 |
- 32 -

| 資產 | 附註 | 114年12月31日 | (重編後) | |||||
|---|---|---|---|---|---|---|---|---|
| 金額 | % | 113年12月31日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32,586,592 | 16 | $ | 20,477,049 | 11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六(二)及七 | 21,483 | - | 30,037 | - |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六(一)及八 | 129,156 | - | 106,642 | -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三) | 18 | - | -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16,607,135 | 8 | 15,225,456 | 8 |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七 | 1,734,278 | 1 | 1,174,728 | 1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六(四)(十)及七 | 5,245,852 | 3 | 678,987 | - | ||
| 130X | 存貨 | 五(二)及六(五) | 11,124,479 | 5 | 9,327,835 | 5 | ||
| 1410 | 預付款項 | 六(六) | 1,630,152 | 1 | 1,641,269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69,079,145 | 34 | 48,662,003 | 26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六(二) | 8,861,364 | 4 | 7,274,407 | 4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66,708 | - | 72,519 | -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五(二)、六(七)及七 | 44,025,739 | 21 | 46,165,129 | 25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八)、七及八 | 77,721,702 | 38 | 78,483,787 | 42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九) | 2,815,592 | 1 | 1,919,815 | 1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一) | 754,333 | - | 766,533 | 1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1,238,296 | 1 | 1,279,871 | 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三十二) | 937,112 | 1 | 560,308 | -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十) | 220,062 | - | 140,092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36,640,908 | 66 | 136,662,461 | 74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205,720,053 | 100 | $ 185,324,464 | 100 |
(續次頁)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14年12月31日 | ( 重 煩 及 重 煩 ) | ||||
|---|---|---|---|---|---|---|---|
| 金 | 額 | % | 金 12月31日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三)及八 | $ | 1,884,000 | 1 | $ 1,000,000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二十五) | 4,978,490 | 2 | 5,722,339 | ||
| 2150 | 應付票據 | 763 | - | 4,623 | |||
| 2170 | 應付帳款 | 8,926,044 | 4 | 7,911,201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2,003,890 | 1 | 2,360,863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五)及七 | 13,444,844 | 7 | 13,223,526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三十二) | 1,824,004 | 1 | 330,664 |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 六(十七)(十八)及八 | 10,669,798 | 5 | 2,774,865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六(十六) | 1,298,560 | 1 | 1,177,395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5,030,393 | 22 | 34,505,476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 六(十四) | 17,600 | - | - | ||
| 2527 | 合約負債-非流動 | 六(二十五) | 19,084,672 | 9 | 22,071,256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七) | 10,854,025 | 5 | 10,996,137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八)及八 | 20,185,466 | 10 | 19,703,048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三十二) | 95,066 | - | 1,639,059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七)(十九) | 9,883,529 | 5 | 3,144,725 | ||
| (二十) | 60,120,358 | 29 | 57,554,225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105,150,751 | 51 | 92,059,70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50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二十二)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5,296,002 | 7 | 15,299,937 | |||
| 3140 | 預收股本 | 1,707,029 | 1 | - | |||
| 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三)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271,023 | 8 | 15,745,628 | |||
| 保留盈餘 | 六(二十四)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1,541,958 | 6 | 11,044,508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1,143,227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54,834,860 | 27 | 49,729,353 | |||
| 其他權益 | 27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037,660 | - | 452,875 | |||
| 庫藏股票 | 六(二十二) | ||||||
| 3500 | 庫藏股票 | ( | 119,230) | -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00,569,302 | 49 | 93,264,763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205,720,053 | 100 | $ 185,324,464 |
- 34 -

| 項目 | 附註 | 114 | 年 | 度 | ( 重 煽 後 ) | |
|---|---|---|---|---|---|---|
| 金 | 額 | % | 金 額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五)及七 | $ | 90,312,261 | 100 | $ 78,346,447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三十) | ||||
| (三十一)及七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0,208,156 | 11 | 8,784,285 11 | ||
| 591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六(七) | ( | 38,607) | - | ( 53,348) - |
| 592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53,348 | - | 221 - | ||
| 5950 | 營業毛利淨額 | 10,222,897 | 11 | 8,731,158 11 | ||
| 營業費用 | 六(三十) | |||||
| (三十一)及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588,247) | - | ( 684,354) ( 1)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2,616,739) | ( 3) | ( 2,494,926)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3,645,224) | ( 4) | ( 3,715,492) ( 5)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6,850,210) | ( 7) | ( 6,894,772) ( 9) | |
| 營業淨利 | 3,372,687 | 4 | 1,836,386 2 | |||
| 65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 六(二十六)及七 | 126,444 | - | 67,838 - | |
| 6900 | 營業利益 | 3,499,131 | 4 | 1,904,224 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633,252 | 1 | 544,746 1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七)及七 | 268,313 | - | 311,789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八)及七 | 1,483,149 | 2 | 904,208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九) | ( | 835,978) | ( 1) | ( 472,738) ( 1)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六(七) | 1,949,954 | 2 | 2,727,929 4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498,690 | 4 | 4,015,934 5 | ||
| 7900 | 稅前淨利 | 6,997,821 | 8 | 5,920,158 7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三十二) | ( | 324,677) | ( 1) | ( 838,095) ( 1) |
| 8200 | 本期淨利 | $ 6,673,144 | 7 | $ 5,082,063 6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碩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二十) | $ | 58,810 | - | $ 118,307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43,738 | - | ( 20,426) - | ||
| 833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38,851 | - | ( 2,247)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41,399 | - | 95,634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1,370,423) | ( 1) | 2,618,344 4 | |
| 838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1,499,632 | 2 | ( 741,436) ( 1)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六(三十二) | 94,201 | - | -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223,410 | 1 | 1,876,908 3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364,809 | 1 | $ 1,972,542 3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7,037,953 | 8 | $ 7,054,605 9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9750 | 本期淨利 | 六(三十三) | $ | 4.38 | $ 3.34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9850 | 本期淨利 | 六(三十三) | $ | 4.34 | $ 3.31 |
- 35 -

| 113年1月1日撤销 | $ 15,251,212 | $ - | $ 15,185,758 | $ 9,836,847 | $ 637,741 | $ 51,043,317 | ($ 1,016,874) | $ 6,892 | ($ 133,245) | ($ 150,765) | $ 90,660,883 | |
|---|---|---|---|---|---|---|---|---|---|---|---|---|
| 113年度净利 | - | - | - | - | - | 5,082,063 | - | - | - | - | 5,082,063 | |
| 113年度养病回合接益 | - | - | - | - | - | 117,875 | 1,876,908 | (22,241) | - | - | 1,972,542 | |
| 112年度回合接益撤销 | - | - | - | - | - | 5,199,938 | 1,876,908 | (22,241) | - | - | 7,054,605 | |
| 112年度退除扶接及分配: | ||||||||||||
| 裁判法定退除公债 | 六(二十四) | - | - | - | 1,207,661 | - | (1,207,661) | - | - | - | - | - |
| 裁判的利退除公债 | - | - | - | - | 505,486 | (505,486) | - | - | - | - | - | |
| 现金能利 | - | - | - | - | - | (4,575,322) | - | - | - | - | (4,575,322) | |
| 因对附子公司所有债益受贿数 | 六(二十三) | - | - | (62,229) | - | - | (14,227) | - | - | 13,964 | - | (62,492) |
| 按用债益法的列国酬会普及存贷抵债 | 六(二十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道之受贿数 | - | - | 499 | - | - | (211,206) | - | - | 12,440 | - | (198,267) | |
| 回顾性利算工债利所抵 | 六(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 | (245) | - | 245 | - | - | - | - | - | - | - | - |
| 偿付性利算工债利所抵 | 六(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 | 48,970 | - | 617,979 | - | - | - | - | - | (349,724) | - | 317,225 |
| 性利算工债利所抵酬劳成本 | 六(二十一) | - | - | - | - | - | - | - | - | 64,755 | - | 64,755 |
| 偿收手子公司按利期暂贷本公债 | 六(二十三) | - | - | 3,801 | - | - | - | - | - | - | - | 3,801 |
| 股东违例处理执之抵利现酬资本公债 | 六(二十三) | - | - | (425) | - | - | - | - | - | - | - | (425) |
| 113年12月31日撤销 | $ 15,299,937 | $ - | $ 15,745,628 | $ 11,044,508 | $ 1,143,227 | $ 49,729,353 | $ 860,034 | ($ 15,349) | ($ 391,810) | ($ 150,765) | $ 93,264,763 |
(续次頁)

| 114年度 | ||||||||||||
|---|---|---|---|---|---|---|---|---|---|---|---|---|
| 114年1月1日修額 | $ 15,290,937 | $ - | $ 15,745,628 | $ 11,044,508 | $ 1,143,227 | $ 40,729,353 | $ 860,034 | ($ 15,349) | ($ 391,810) | ($ 150,765) | $ 93,264,763 | |
| 114年度净利 | - | - | - | - | - | 6,673,144 | - | - | - | - | 6,673,144 | |
| 114年度其他四合收益 | - | - | - | - | - | 56,197 | 223,410 | 63,202 | - | - | 364,809 | |
| 114年度四合收益结转 | - | - | - | - | - | 6,731,341 | 223,410 | 63,202 | - | - | 7,037,951 | |
| 113年度盈利收款及分配:(已上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府法定盈利公债 | - | - | - | 497,450 | - | (497,450) | - | - | - | - | - | |
| 纳粹胜利盈利公债 | - | - | - | - | (1,143,227) | 1,143,227 | - | - | - | - | - | |
| 现金收利 | - | - | - | - | - | (2,294,584) | - | - | - | - | (2,294,584) | |
| 现金借贷 | - | 1,707,029 | - | - | - | - | - | - | - | - | 1,707,029 | |
| 现利用子公司所有被监管数数(已上千元) | - | - | 205,191 | - | - | (15,250) | 672 | 1,679 | - | - | 192,492 | |
| 按照被监法执行国防法普及合资收益(已上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值处理数数 | - | - | (42,870) | - | - | 688 | 4,230 | (5,499) | 21,473 | - | (21,978) | |
| 是合资用被监法之投资(已上千元) | - | - | (1,735) | - | - | (74) | 18 | 74 | - | - | (1,717) | |
| 是合资经营的四合收益转让处理盈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被监之表 | - | - | - | - | - | 37,609 | - | (37,609) | - | - | - | |
| 用子公司股东合并之控股数 | - | - | - | - | - | - | - | 22,605 | - | - | 22,605 | |
| 单赢收休额(已上千元)(已上千元) | (2,350) | - | (27,795) | - | - | - | - | - | - | 30,345 | - | |
| 休额用利息工赚利所收(已上千元)(已上千元) | (1,385) | - | 1,385 | - | - | - | - | - | - | - | - | |
| 用利息工赚利所收利用种利资本公债(已上千元) | - | - | 4,677 | - | - | - | - | - | - | - | 4,677 | |
| 用利息工赚利所收利利利息本(已上千元) | - | - | - | - | - | - | - | - | 270,330 | - | 270,330 | |
| 转收子公司利用利用贷东公债(已上千元) | - | - | 1,518 | - | - | - | - | - | - | - | 1,518 | |
| 收集处理收来债和之利用利用贷东公债(已上千元) | - | - | 1,290 | - | - | - | - | - | - | - | 1,290 | |
| 借债付付种种公司债利用益地或现金(已上千元)(已上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83,734 | |
| 现收据内发生差(已上千元)(已上千元) | - | - | 383,734 | - | - | - | - | - | - | - | 383,734 | |
| 子公司是合资公司股东使用单赢收支 | - | - | - | - | - | - | - | - | - | 1,190 | 1,190 | |
| 表 | - | - | - | - | - | - | - | - | - | 1,190 | 1,190 | |
| 114年12月31日修額 | $ 15,290,002 | $ 1,707,029 | $ 16,271,023 | $ 11,541,958 | $ - | $ 54,834,860 | $ 1,088,364 | $ 49,303 | ($ 100,007) | ($ 119,230) | $ 100,569,302 |
- 37 -
- 38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本期稅前淨利 | $ 6,997,821 | $ 5,920,158 |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 | 六(八)(九)(十一) | ||
| (二十六)(三十) | 13,632,470 | 12,638,204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二)(三十) | 365,300 | 404,324 |
|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損失 | 十二(二) | ( 19,816 ) | 24,927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淨 | 六(二)(二十八) | ||
| (利益)損失 | ( 1,690,341 ) | 29,751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九) | 695,371 | 377,463 |
| 利息收入 | ( 633,252 ) | ( 544,746 ) | |
| 股利收入 | 六(二十七) | ( 56,320 ) | ( 48,100 ) |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六(二十一) | 270,330 | 64,755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 | 5,250,942 | 55,304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六(七) | ( 1,949,954 ) | ( 2,727,929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二十八) | ( 18,961 ) | ( 49,500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迴轉利益)損失 | 六(八)(二十八) | ( 9,423 ) | 62,166 |
| 處分投資利益 | 六(二十八) | ( 3,314 ) | - |
| 租賃修改利益 | 六(九)(二十八) | ( 488 ) | - |
| 使用權資產轉租損失 | 六(九)(二十八) | - | 1,058 |
| 聯屬公司間已實現損益淨額 | ( 14,741 ) | 53,127 | |
| 公司債折價攤銷 | 六(二十九) | ||
| (三十五) | 14,595 | 2,665 | |
| 外幣暫收客戶款評價 | 六(三十五) | 186,000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 18 ) | 210 | |
| 應收帳款 | ( 1,362,970 ) | ( 3,258,731 )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 559,550 ) | ( 293,440 ) | |
| 其他應收款 | ( 356,277 ) | ( 43,915 ) | |
| 存貨 | ( 1,796,644 ) | ( 2,779,350 ) | |
| 預付款項 | 11,117 | 310,03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 2,250 ) | 17,88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 3,860 ) | 3,706 | |
| 應付帳款 | 1,014,843 | 1,783,273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 356,973 ) | 1,292,827 | |
| 其他應付款 | 1,143,918 | ( 442,643 ) | |
| 其他流動負債 | 347,260 | 50,572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58,810 ) | ( 118,307 ) | |
| 合約負債 | ( 3,730,432 ) | ( 2,813,960 )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7,305,573 | 9,971,780 | |
| 收取之利息 | 602,693 | 551,003 | |
| 收取之股利 | 56,320 | 48,100 | |
| 支付之利息 | ( 758,666 ) | ( 369,369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615,315 ) | ( 2,302,384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6,590,605 | 7,899,130 |
(續次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七 | $ | - | ($) | 28,327)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107,616 | 99,514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49 | -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48,653 | -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896 | -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七 | ( | 8,600,771) | ( | 837,897) |
| 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4,077,835 | 131,407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3,190 | 18,332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三十四) | ( | 14,757,171) | ( | 15,765,754)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210,965 | 311,882 |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十二) | ( | 325,549) | ( | 292,040) |
|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 - | 12,175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 | 20,306) | 51,179 | ||
| 受限制資產增加 | ( | 22,514) | ( | 7,948)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9,277,107) | ( | 16,307,477)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三十五) | 884,000 | 1,000,000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六(三十五) | - | ( | 300,000) | |
| 其他應付款增加 | 六(十五)(三十五) | 761,750 | - | ||
| 發行公司債 | 六(十七)(三十五) | 4,200,000 | - | ||
| 應付公司債發行成本 | 六(三十五) | ( | 7,791) | - | |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 六(十七)(三十五) | 4,040,000 | - | ||
| 長期借款舉借數 | 六(三十五) | 4,660,000 | 11,058,571 | ||
| 長期借款償還數 | 六(三十五) | ( | 4,282,232) | ( | 2,885,342)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三十五) | ( | 281,186) | ( | 254,927)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75,519 | 880,823 | |||
| 其他非活動負債增加 | 六(十九)(三十五) | 5,332,250 | - | ||
| 現金增資 | 1,707,029 | - | |||
|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 320,26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二十四) | ( | 2,294,584) | ( | 4,575,322) |
| 股東逾時效未領取(領取)之股利轉列(迴轉)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三) | ||||
| 1,290 | ( | 425)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4,796,045 | 5,243,642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12,109,543 | ( | 3,164,70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20,477,049 | 23,641,754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32,586,592 | $ 20,477,049 |
- 39 -
附件五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一三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114年度淨利 | 6,673,144,050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675,431,462 |
| 本年度可供分派盈餘 | 5,997,712,588 |
| 加:以前年度未分派盈餘 | 48,080,545,598 |
| 加:114年保留盈餘調整數-精算損益 | 58,197,368 |
| 加:長期投資變動調整數 | 22,973,201 |
| 可分派盈餘 | 54,159,428,755 |
| 分派項目(註) | |
| 股東現金股利 | 3,151,062,394 |
| 分派合計 | 預計每股2.00元 |
| 3,151,062,394 | |
| 期末未分派盈餘 | 51,008,366,361 |
註1:係分派114年度盈餘。
註2:股數以115年2月24日董事會召開時流通在外普通股1,575,531,197股;如嗣後本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發行認股權憑證或轉換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發行或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其他因法令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註3: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註4:流通在外股數暫以12/31股數計算,增列1/13增資普通股及扣除2/1限制型員工認股註銷股數,待董事會前確認後一併更新股數及發放現金股利總額;董事會通過後至停止過戶日前股數異動僅調整配息率,股利總金額不再異動。
董事長:簡山傑
經理人:蘭庭、馬光華
會計主管:高琳清
附件六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改對照表
| 目錄 | 修改後 | 修改前 | 說明 |
|---|---|---|---|
| 第六章 | |||
| 會計 | 第卅條之一 | ||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6%至18%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0.9%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依據前項提撥之員工酬勞金額中,應提撥不低於10%分派酬勞予基層員工。 | |||
| 前兩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比率由董事會依法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員工酬勞所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 第卅條之一 | ||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6%至16%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0.9%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依據前項提撥之員工酬勞金額中,應提撥不低於10%分派酬勞予基層員工。 | |||
| 前兩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比率由董事會依法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員工酬勞所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 強化公司薪酬政策市場競爭力,提升員工分享營運成果之程度,爰調整員工酬勞提撥比例上限,使公司整體獎酬制度更具吸引與留才效益 | ||
| 第七章 | |||
| 附則 | 第卅四條 | ||
| 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訂立,…,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卅四條 | ||
| 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訂立,…,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附件七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目錄 | 修改後條文 | 修改前條文 | 調整說明 |
|---|---|---|---|
| 第一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第四條:執行單位、授權額度與層級: 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 一、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部門提出評估報告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須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程序由財務、行政或相關部門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三、為營運所需而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公司採購、資產處分、合約管理或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 | 第四條:執行單位、授權額度與層級: 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 一、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部門提出評估報告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部門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事業處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 | 依實際情況調整第二項、第三項與第七項程序內容,以符合公司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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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始得為之。
五、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或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依本公司採購、資產處分、合約管理或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之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始得為之。
五、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或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陸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事業處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陸仟萬元但未達新台幣參億元者,應另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之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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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達成公司中、長期目標,期能激勵員工全力以赴達成公司營運目標,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九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獲配股數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二)既得條件:
- 在職及績效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期程屆滿時仍在職者(包括持續於本公司任職,或經本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並仍於該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任職者),且於該期程屆滿前最近二次績效考核結果均達「良+」(含)以上,並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之前一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者,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8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任職屆滿36個月:既得股份比例為50%
- 公司關鍵績效指標
公司關鍵績效指標以股東權益報酬率(ROE)及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ESG)為評估指標;各項指標之權重分配及目標達成條件如下說明。
| 關鍵績效指標 | 權重 | 績效條件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
| (ROE) | ||
| (註1) | 60% | • 本指標以7.5%為門檻值,9%為目標值。 |
| • 未達門檻值之既得股數比例為0%,達門檻值既得股數比例為50%,達目標值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績效達成介於門檻值與目標值之間以線性方式按比例(線性插值法)計算既得比例。 | ||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 | ||
| (ESG) | 40% | 下列兩項條件皆達成之既得股數比例為100%,未達成或僅達成其一條件則為0%,條件說明如下: |
| •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公噸CO_{2e}/佰萬營收)(註2) | ||
| 115年:10; | ||
| 116年:9.8; | ||
| 117年:9.6; | ||
| 118年:9.4。 | ||
| • 女性董事席次比例達董事會席次1/3(含)以上或獨立董事席次過半(註3) |
註1:績效指標年度係以既得日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會計年度,並以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註2:依循「ISO 14064-1:2018組織層級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執行作業,邊界範圍包含欣興電子台灣地區,以此掌握整體溫室氣體排放狀況,進而檢視與設定減碳目標。
註3:依各既得日之董事會成員名單。
(三)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勞動契約、公司治理守則、誠信經營守則、競業禁止條款、工作規則、或其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四)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五)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般離職(退休/自願/資遣/解雇):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
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
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死: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離職日既得。 -
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組織調整,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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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等特殊情形,在終止僱傭關係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或未符既得條件與可得既得比例,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核定,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
員工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二) 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七、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九、簽約及保密
(一)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依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完成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等相關文件與辦理信託保管程序後,方可視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 員工與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且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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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
|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數 (股)(註) |
|---|---|---|---|---|---|---|
| 董事 | 簡山傑 | 男 | 國立台灣大學化學工程學士 | 聯華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 欣興電子(股)公司董事長兼集團策略長 | 0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蘭庭 | 男 |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管理所 | 欣興電子(股)公司執行總經理 | 欣興電子(股)公司執行總經理 | 204,423,723 |
| 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443,637 |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馬光華 | 男 | 北卡羅來納州立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博士 | 欣興電子(股)公司執行總經理 | 欣興電子(股)公司執行總經理 | 204,423,723 |
| 91,557 | ||||||
| 董事 | 焱元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陳國朝 | 男 |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 欣興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 欣興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 23,778,763 |
| 177,527 | ||||||
| 獨立董事 | 林弘堯 | 男 | 交通大學高階管理碩士 | 聯陽半導體(股)公司總經理 | 無 | 0 |
| 獨立董事 | 王聖煜 | 男 | 紐約州立大學Buffalo分校MBA | ●聯華電子(股)公司財務部部長 ●新普科技(股)公司董事 ●欣興電子(股)公司監察人 ●智相科技(股)公司董事 ●清惠光電(股)公司監察人 | ●欣興電子(股)公司董事 ●公信電子(股)公司董事 | 0 |
| 獨立董事 | 朱文儀 | 女 | 英國倫敦大學倫敦商學院博士 | ●聯華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嘉兩思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技嘉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融程電(股)公司獨立董事 ●美達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 獨立董事 | 林水仙 | 女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電機系碩士 | ●摩根士丹利臺灣分公司執行長 ●乾杯(股)公司董事 | ●佳格食品(股)公司獨立董事 ●東哥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 0 |
| 獨立董事 | 孫素秋 | 女 |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研究所碩士 | ●聯華電子(股)公司會計/稽核處資深處長 ●盛群半導體(股)公司董事 | 無 | 0 |
註:係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15年3月31日)持有股數
附錄一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95年6月14日股東會修訂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出席股東或其代理人請佩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並憑計算股數。如本公司併採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制度時,出席股數應加計依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第三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主席即宣佈開會。
第四條: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悉依照議程所排之程序進行。
第四條之一: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案人連同附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第五條: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六條:股東發言,每人以三分鐘為限。但經主席之許可,得延長一次,但以三分鐘為限。為避免干擾議事進行,股東之發言若影響其他股東發言或阻礙議事進行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七條: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發言逾時或超出議案範圍以外,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第九條:非為議案,不予討論或表決。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機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停止討論。
第十條:經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題,主席即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一般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有關假決議或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依公司法第一七五條或第一八五條規定辦理。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第十二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十三條: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時繼續開會。
第十四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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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股東常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英文名稱為「Unimicron Technology Corp.」。
第二條:本公司定名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經營範圍如下:
1、A101020農作物栽培業。
2、A101030 特用作物栽培業。
3、A101040 食用菌菇類栽培業。
4、A102050 作物栽培服務業。
5、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6、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7、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8、CQ01010 模具製造業。
9、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10、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11、CA04010 表面處理業。
12、F101130 蔬果批發業。
13、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4、F201010 農產品零售業。
15、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16、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7、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8、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19、I501010 產品設計業。
20、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21、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22、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3、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
24、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25、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26、CZ99990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27、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第四條:本公司應業務需要得辦理與關係企業或同業間之相互保證業務。
第四之一條: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轉投資,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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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得於國內外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其設立廢止或變更均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二百億元,分為二十億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十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每股之發行價格,由董事會依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定之。
前項資本總額內,於新台幣十億元範圍內得供發行認股權憑證,共計一億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十元,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第七條之一: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份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將本公司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之二:本公司收買之庫藏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新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讓、發行、承購股份或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或採無實體發行。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發行其他有價證券者,亦同。
第九條:本公司股票用記名式,股東應用其本名,其用法人名義者,應將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報明本公司,記載於股票上並記入股東名簿,但於採無實體發行之情形,得僅記載於股東名簿。
第十條:股東如欲轉讓其股份,應填具轉讓申請書,由轉讓人及受讓人署名加蓋印鑑,送交本公司後,方可過戶,在未過戶前之權利,仍屬於原股東。
第十一條:股東如有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損情事,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二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本公司備查,以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利,或以書面行使其股東權利時,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概以本公司所存之印鑑為憑。
第十三條:股東留存之印鑑圖章,如有遺失或毀滅時,股東應即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新印鑑。
第十四條:股份轉讓之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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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通知各股東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得依法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提議事項,通知各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得依法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及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董事質權設定其表決權受限之情事外,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股東會之決議,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事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董事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如下: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選任董事。
(三)董事會造具之各項表冊。
(四)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五)資本總額增減。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及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得依法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
第廿一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組織董事會,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視業務需要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其任期與董事同。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廿一條之二:本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成員組成、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以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廿一條之三: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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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並綜理本公司一切重要事務,董事長因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如設副董事長,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三條: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第廿四條:公司為下列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含)之同意後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契約之擬議。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事項之擬議。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擬議。
(四)募集公司債。
(五)發行新股。
(六)聲請公司重整。
(七)選任董事長。
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其決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〇五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廿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方針之議訂及業務計畫之審議與執行之監督。
(二)預決算之編定。
(三)資本增減之擬訂。
(四)盈餘分派或虧損之審議。
(五)對外重要合約之核定。
(六)公司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章程之擬議審定。
(八)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解散之議定。
(九)本公司重要人員之任免。
(十)股東會之召集。
(十一)本公司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擬議。
(十二)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對外投資案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照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廿六條:(刪除)
第廿七條: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内,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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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不論營業盈虧,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酬金。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八條:本公司得設執行長、執行總經理或其它為配合營運或管理上需求之經理人一人或數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職權授權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廿九條:本公司人事及各級員工薪資、獎金及紅利給予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其執行交由執行長訂定報經董事長同意後分配之。
第六章 會計
第卅條:本公司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度結算日,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且由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卅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6%至16%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0.9%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前項提撥之員工酬勞金額中,應提撥不低於10%分派酬勞予基層員工。
前兩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比率由董事會依法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員工酬勞所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並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畫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財衡本公司屬高科技之電子產業,未來不乏擴充計劃及資金之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最少為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股利佔可分配盈餘之比例應為零至百分之九十。
本公司年度決算無虧損時,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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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第卅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公司法之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四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訂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廿二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六日,第四次修正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第五次修正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第七次修正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四月廿二日,第九次修正於八十六年六月廿七日,第十次修正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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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11年6月15日股東常會修訂
第一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第一條:依據
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以下稱「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稱「本準則」)規定訂定。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條:資產範圍
一、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特許權)。
五、使用權資產。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四條:執行單位、授權額度與層級
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
一、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部門提出評估報告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財務部門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事業處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另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報董事會核備。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應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五、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或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陸仟萬元者,由執行單位提報相關資料呈請事業處總經理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陸仟萬元但未達新台幣參億元者,應另呈請董事長核准後交有關部門執行,並於事後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依第一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之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五條: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應依個別資產之性質而定,原則上若有市價可供參考,則以市價為主要參考依據,若無,則以比價、議價、或其他合理方式決定之。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交易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
四、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
六、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
七、取得或處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取得或處分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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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下列規定情事或其他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依法律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以現金出資取得有價證券,且取得有價證券所表彰之權利與出資比例相當。
(二) 參與認購標的公司依相關法令辦理現金增資而按面額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三) 參與認購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投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有價證券,或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間互相參與認購現金增資發行有價證券。
(四) 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市、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
(五) 屬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六) 公募基金。
(七) 依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上市(櫃)證券標購辦法或拍賣辦法取得或處分上市(櫃)公司股票。
(八) 參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認股或於國內認購公司債(含金融債券),且取得之有價證券非屬私募有價證券者。
(九)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基金成立前申購國內私募基金者,或申購、買回之國內私募基金,信託契約中已載明投資策略除證券信用交易及所持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外,餘與公募基金之投資範圍相同。
二、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三、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亦應事先收集相關價格資訊,並經審慎評估相關法令及合約內容,以決定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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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依本處理程序第三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節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取得或處分除前各款外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處理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一至三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六條之二: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七條:資料之保存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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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每筆交易金額。
-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九條: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其公告申報之內容應依照金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公告申報之補正
本公司依第九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將督促本公司之子公司依照本準則之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八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八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之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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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第十二條: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六十。
二、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
三、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應依本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節至第五節規定辦理之。
第二節 關係人交易
第十四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五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依第四條規定之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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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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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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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八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節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第十九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
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本處理程序第三條所稱之衍生性商品為限。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公司之避險操作策略,應求整體內部先行沖抵軒平,以淨部位為操作依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確保公司業務經營利潤及規避匯率、利率或資產價格波動所產生之風險為主。
三、權責劃分:
(一) 財務單位:為外匯管理系統的樞紐,掌握公司整體的外匯部位,部位的預測及產生必須收集會計、資材及業務部門所提供資訊。對收集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規則與法令、及操作的技巧等都必須隨時掌握,以支援本身及其他相關部門操作時參考。操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人員應各自獨立;交易授權人員需經董事長同意,並由公司與往來金融機構簽訂書面約定授權書。
(二) 會計單位:依據交割傳票及相關交易憑證,登錄會計帳務。
四、績效評估要領:
(一) 以避險為目的:將公司每年編列預算時訂定之各幣別匯率或利率年度經營目標列為績效評估目標,交易人員應盡力達成此一目標,並以此作為績效評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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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特定用途交易:每週對所持有部位應評估損益,並作成評估報告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參考。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
公司可從事衍生性商品未結清交易契約總額為最近一季營業收入之 100%。避險為目的之交易,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總契約金額之 20%,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個別契約金額之 20%;其他特定用途交易,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總契約金額之 10%,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個別契約金額之 5%;若損失上限超過上述範圍時,交易授權人員應與財務部門一級主管討論後,並提出書面報告書明討論降低損失因應措施及對公司影響,經財務部門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授權人員將依核准決議採取因應措施,並於事後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
第二十條: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
(一) 以避險為目的之交易授權額度及層級如下:
1.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之外匯部位:
| 授權層級 | 每筆交易之授權額度 | 每日交易之授權額度 |
|---|---|---|
| 董事長 | 美金貳仟萬元以上 | 美金伍仟萬元以上 |
| 財務部門一級主管 | 美金伍佰萬元以上至貳仟萬(含)以下 | 美金貳仟伍佰萬元以上至美金伍仟萬元(含)以下 |
| 財務單位經理 | 美金伍佰萬元(含)以下 | 美金貳仟伍佰萬元(含)以下 |
2.其他:
| 授權層級 | 每筆交易之授權額度 | 每日交易之授權額度 |
|---|---|---|
| 董事長 | 美金伍佰萬元以上,壹仟伍佰萬元(含)以下 | 美金貳仟萬元以上,伍仟萬元(含)以下 |
| 財務部門一級主管 | 美金參佰萬元以上,伍佰萬元(含)以下 | 美金壹仟萬元以上,貳仟萬元(含)以下 |
| 財務單位經理 | 美金參佰萬元(含)以下 | 美金壹仟萬元(含)以下 |
(二) 各項避險為目的之交易授權交易基礎、標準及上限如下:
1.外匯部位:以自然避險為原則即依據公司每月份各幣別資金需求部位為準,並以各幣別之淨部位(即各幣別外幣資產及負產之差額)、參考預計現金流量作為規避風險之承作金額。
A.遠期外匯交易授權:
被授權之交易人員需依據本公司每日產生之外幣資產負債表之淨部位為交易基礎,且經與財務部門一級主管討論後始可承作交易,其交易價格區間需以當時公司外幣資產及負債入帳成本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基礎,其交易到期日應配合公司營運資金週轉之流動性需求。另,遠期外匯到期展期為因應外幣現金流量控管所需,不影響公司風險,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額度,經財務部門一級主管許可即得辦理。
B.其他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等商品):
每筆交易授權人員應出具評估報告,書明交易種類名稱、買/賣金額、期間、承作用途、交易明細、費用、交易對象、交易性質並需經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主管核准方得為之。
- 利率及其他(如: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相關商品)部位:交易授權以不超過公司目前所持有相關部位之總金額或總單位數為限;而為規避海外股權(如ADR、GDR等)、海內外債券(如ECB、EB或國內公司債等)發行或銀行長期借款之價格、匯率或利率等風險,得以流通在外餘額之總金額為限;而為規避貴金屬等商品(如黃金、銅或其他供生產使用之原料等)之價格波動等風險,得以各該商品未來三個月的預估使用量之總單位數為限做適當之避險。此項每筆交易授權人員應出具評估報告,並需經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財務主管核准,並視實際需要經董事長同意。
(三) 避險為目的之交易金額或單位數如超過前二款授權額度或上限者、或屬其他特定用途交易者,該交易授權人員應出具評估報告,經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財務部門一級主管簽核,提請董事長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一) 執行單位:由財務單位交易人員,依授權額度規範內向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完成後,根據金融機構成交回報立即填製交易單,註明內容,經權責主管簽核,並統計部位及將交易單副本送交會計單位。
(二) 交易確認:交割與登錄之會計單位應根據交易單位製作之交易單副本進行交易確認,後依交易確認之數字進行交割及登錄明細,財務單位應每月製作彙整報表送交會計單位做為會計評價之依據。
(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
(一) 信用風險管理:交易的對象以國際知名、債信良好銀行為原則。交易後登錄人員應即登錄額度控管表,並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
(二) 市場價格風險管理:產品選擇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減少特別設計產品之使用。登錄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符合本程序規定限額。會計單位應隨時進行市價評估,並注意未來市場價格波動對所持部位可能之損益影響。
(三) 流動性、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商品時交易之金融機構必需有充足之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交易人員亦應隨時注意公司之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之現金支付。
(四) 作業風險管理: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
(五) 法律風險管理:與交易對象簽署之文件以市場普遍通用契約為主,任何獨特契約須經法務或律師之審閱。
二、內部控制:
(一)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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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責交易或部分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三) 會計人員應於核對相關交易憑證相符後登錄交易,每月月底並依財務人員提供之市價資料評估損益入帳,相關交易傳票應經權責主管核准。
第二十二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之各獨立董事。
第二十二條之一:會計處理原則:
衍生性商品交易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入帳或揭露,並於每月交易發生及結帳時計算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並依規定入帳或揭露。
第二十三條: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範圍內。
(三)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準則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四)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形時,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第二十三條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細登載予備查簿備查。
第四節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及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及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及其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及其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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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本公司與其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本公司與其他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及其他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三十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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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三十二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五節 附則
第三十三條:罰則
本公司相關執行人員有違反本處理程序或本準則者,應依本公司考核及獎懲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如無法依據本處理程序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處理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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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106年06月21日股東常會修訂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公告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應選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如所得權數相同者缺席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三之一條:本公司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不符規定者,其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當選失其效力: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四條:股東之股權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準。
第五條:董事會應製發選票,選票上除加蓋董事會印章外,並將選舉人股東戶號及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之上,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第六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第七條: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八條:(刪除)
第九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十條: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廢票作為無效。
一、不用本公司董事會所製發之選票者。
二、未經書寫之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無法辨認者如字跡模糊或選票毀損等。
四、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股東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資識別者。
七、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八、所填被選舉人人數超過該次股東會議事手冊所載應選舉名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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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配選舉權數之合計數超過選舉人應有之總選舉權數者。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五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不適用。
附錄六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如下:
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為1,589,228,785股。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38,141,490 股。
二、本公司全體董事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15年03月31日)持有股數如下表: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比例(%) |
|---|---|---|---|
| 董事長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簡山傑 | 204,423,723 | 12.86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劉啟東 | 204,423,723 | 12.86 |
| 董事 | 聯華電子(股)公司代表人:陳郁韻 | 204,423,723 | 12.86 |
| 董事 | 迅捷投資(股)公司代表人:蘭庭 | 2,340,129 | 0.15 |
| 董事 | 焱元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馬光華 | 23,778,763 | 1.50 |
| 董事 | 林庭裕 | 0 | 0 |
| 獨立董事 | 李亞菁 | 0 | 0 |
| 獨立董事 | 陳來助 | 0 | 0 |
| 獨立董事 | 王聖煜 | 0 | 0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及比例 | 230,542,615 | 1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