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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Oct 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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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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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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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 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五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 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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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行使 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 在任职期满前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 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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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 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 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审议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本年度中 期报告和相关议题。
遇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书面通知监事。本条所确定的时间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天。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 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本条所述的书面方式包括文本、电子邮件、传真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 名后有效。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 案。
监事会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召集人,由 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 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当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 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 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 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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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 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 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 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 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事在表决时各有 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对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监事会 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所议 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 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指定专人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监事 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有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监事会的同意,不得泄露监事 会会议内容,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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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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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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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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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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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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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 议事项或决议。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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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 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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