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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l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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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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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晶源电子 公告编号:2012-033
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 事 9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辖区上市公司进一 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证监发[2012]74 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条款详见附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2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2 年8 月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2 年第3 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2 年7 月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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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
原文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可以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当年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 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
-
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
2、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3、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
-
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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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报表可分配利润的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 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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