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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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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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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君嘉股字【2013】TFGX-01号

致: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胡礼新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3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具体 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 在公司办 公楼四楼会议室(河北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 持会议。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 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0,213,3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4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君嘉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4、《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1选举黄学良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7.2选举祝昌华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8、《关于增补曹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 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均获通过。

经核查,君嘉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1选举黄学良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2选举祝昌华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曹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213,3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郑英华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胡礼新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