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7, 2012

54112_rns_2012-04-07_692e42e3-3751-46d3-8628-2c650a4c6cc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君嘉股字【2012】JYDZ-02 号

致: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郑英华律师、黄亮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 场核查。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3 月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2 年3 月15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 并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 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4 月6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河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省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 号)召开,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 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赵维健先 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 人,代表股份数49,544,555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6.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年度报告》及《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

  •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 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 日起生效。

北京市君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英华

负责人:郑英华 黄亮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