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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r 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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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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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源电子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关于
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 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海铭股字【2010】TSJY-001 号
致: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郑英华律师、脱育红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唐山晶源 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 场核查。现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0 年2 月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0 年2 月2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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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源电子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3月19日上午在河北省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号 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阎永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 内依据相关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相关事宜,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 包括:
1、截至2010 年3 月15 日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共计12 人,代表股份共计 52,347,7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9 年年度报告》及《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4、《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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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均获通过。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 日起生效。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英华
脱育红
2010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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