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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rend Technology (China)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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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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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总部基地蜂汇广场 1 栋 31 楼

电话/传真:0769-23226998 邮编:523000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10052-00001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星期 四)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2 日作出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3 月 22 作出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优

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1-012);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 召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 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一路 6 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4 月 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761,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9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792,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2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为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 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以累计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洪少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洪少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甘宗秀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周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张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汪世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以累计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孔小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袁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杨月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以累计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高志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张邓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