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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C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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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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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 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 認 事 項

承認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決算表冊(含營業報告書、財 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謹請 承認案。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決算表冊(含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由本公司於 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并經監察 人審閱完竣,敬請 承認。

二、請參閱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決議:

承認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謹請 承認案。
說明:一、本公司於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董事會依公司法
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定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如附表。
  • 二、擬自可分配盈餘中提撥 475,358,400 元配發現金股 利,以 103 12 月底之流通在外股數 720,240,000 股概算,每股約當 0.66 元。本次現金股利分派案 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擬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除 息基準日。

  • 三、本次盈餘分配案,嗣後因增資發行新股、減資或

買回本公司股份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
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依法調整。
  • 四、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新台幣元為止,不足一元之 畸零款合計數將以轉回未分配盈餘方式處理,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討論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擬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請 公決案。 說明: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所需,並評估 資金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及發行成本,擬於 80,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本次私募相關 事宜說明如下:

    •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訂價方式依據: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定價 、

      • 日前 1 3 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定價日 前 30 個營業日二者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較高者為本 次私募參考價格。

      • 2.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 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洽特定人之
情形訂定之。
  •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 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 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 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依據前述定價原則,尚無法排除本次私 募價格之訂定有低於面額之可能。倘有該 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 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 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 彌補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 資。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公開發 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 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以對公司未 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 投資人為應募人。

  • 2.私募對象選擇之目的、必要性及預期效益 :

  • A.選擇目的及必要性:因應本公司長期營 運規劃及拓展土地開發業務,藉由私募 對象資產管理經驗,可強化本公司土地 開發實力,並有效活化土地資產。

  • B.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 之引入,除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 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資源相輔 相成,拓展土地開發市場,使本公司營 運獲得改善,對未來公司獲利成長及股 東權益之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C.目前洽定之應募對象及應揭露資訊:
可能
應募人
董事會應討論及揭露之資訊 董事會應討論及揭露之資訊 董事會應討論及揭露之資訊

對象
與本公司
之關係

法人須揭露其前10大股東之名稱
、持股比例及與本公司之關係
策略性
投資人


台灣金
聯資產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03%
無。
2.第一金融控股(股)公司,17.03%
,無。
3.華南商業銀行,11.35%,無。
4.彰化商業銀行,11.35%,無。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38%,無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79%,無

7.臺灣土地銀行,5.68%,無。
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5.68%,無

9.臺灣銀行,5.68%,無。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2.27%,無。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加強財務 結構,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及 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 ,私募可達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有助 公司未來穩定發展,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 2.私募額度:不超過 80,000,000 股額度內,於 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實際募 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 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

  • 3.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預計可改善 公司財務結構、節省利息支出及提升營運 效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 益。

  • 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 重大變動(董事變動達 1/3 以上),依「公開發 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已 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 之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

  •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 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 。且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 令規定,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同意函,並據 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 得提出上市申請。

  • 五、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 包括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 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 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

  • 六、本案業經本公司第二十一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提報一○四年股東常會審議。

決議:

討論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 公決案

  • 說明:一、為配合本公司章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 提名制」及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台證治理字第 1040001716 號函,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 舉辦法」部分條文。

  • 二、相關修正條文內容如附對照表。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第廿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通過,現提請一○四年股東常會審議。

決議: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