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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Resource Ener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Sep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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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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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5 年度上半年)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壕节能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 联系电话:(010)5931296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斌 | 联系电话:(010)5931292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2014 年年报、201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会”公告文件及其 他公告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收集一次对账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4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6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4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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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 年3 月25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规范运作指引修订情况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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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1.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程炳乾、陈磊、史庆玺、 胡帆、邓群、张洪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其他股东利益,本公司 控股股东德之宝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 诺》,承诺如下: “1、除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公司目前在中国境 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 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作为天壕节能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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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于业务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公司承诺作为天壕节能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参与任何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活动。 4、本公司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天壕节能承担法律 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声明及承诺》,承诺如下: “1、除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目前在中国境内、 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天壕 节能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人承诺作为天壕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业务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人承诺作为天壕节能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 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参与任何与天壕节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活动。 4、本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天壕节能承担法律责 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
||
|---|---|---|
|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德之宝于 2011 年1 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承诺: “一、本次上市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天壕节能及其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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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天壕节能章程相抵 触的前提下,若有与天壕节能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 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节能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 原则进行,不通过与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天壕节能和天壕节能 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在作为天壕节能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不滥用控股股 东的权利侵占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 如在作为天壕节能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占 用天壕节能资金、资产的,本公司承诺将承担相关清偿及 赔偿责任,对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实行 “占用即冻结”机制,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 资产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同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于2011 年1 月出具了 《关于规范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声明 与承诺》,承诺: “一、本次上市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天壕节能及其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天壕节能章程相抵 触的前提下,若有与天壕节能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 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节能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 则进行,不通过与天壕节能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 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天壕节能和天壕节能其 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在作为天壕节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以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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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不滥用实际控 制人的权利侵占天壕节能的资金、资产。 如在作为天壕节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违反本承诺占 用天壕节能资金、资产的,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关清偿及赔 偿责任,对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天壕节能股份实行“占 用即冻结”机制,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资产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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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相关股东不谋求控制的承诺 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刘骞及其关联方 分别联合签署承诺函,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除关联方 外不会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亦不谋求控制或与其他股 东联合控制公司。北京中诚信方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签署承诺函,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会与公司其 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亦不谋求控制或与其他股 东联合控制公司。 |
是 | 不适用 |
| 5.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其他承诺 针对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承诺,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天壕节能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 或天壕节能因此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 接损失),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作涛先生将对天壕 节能进行全额补偿。 针对公司合作方贵州水泥厂改制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出具承诺, 因贵州水泥厂改制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履行《纯低温余热发 电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相关义务而给天壕 节能对其子公司贵州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造成任何 损失,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作涛先生将对天壕节 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全额补偿。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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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①如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收购北京华盛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顺利实施,则将其现持有 的天壕节能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12 个月,即该部分股份的 锁定期届满日由 2015 年6 月 29 日延长至2016 年 6 月 29 日。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之日晚于2015 年 6 月29 日,则天壕投资集团现持有的 天壕节能股份自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完成股 份登记之日起延长锁定 12 个月。上述两个期间孰长简称 “延长锁定期”。②在延长锁定期内,其不会委托他人管 理或者转让该股份,亦不会要求天壕节能回购该股份。若 在延长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其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 缴天壕节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陈作涛承诺: 在延长锁定期内,其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或转让其现持有的 天壕投资集团的股权。若在延长锁定期内违反该承诺,其 将因此产生的所得全部上缴天壕节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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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5 年度上半年)》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 伟
张 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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