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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y Bread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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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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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6 证券简称:桃李面包 公告编号:2017-063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892 号)的核准,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2,658,888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5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738,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8,680,5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9,319,500.00 元。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31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17 年12 月6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专户存 储金额(元) |
|||
|---|---|---|---|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
| 1 | 华夏银行大连数码广场支行 | 11864000000004951 | 272,430,400.00 |
| 2 |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 124904873410310 | 355,000,000.00 |
| 3 | 中信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 | 8110401013900363082 | 93,609,6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11864000000004951 、 124904873410310 、 8110401013900363082,截至2017 年11 月28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272,430,400.00 元、355,000,000.00 元、93,609,600.00 元。该专 户分别用于甲方“重庆烘焙食品生产基地项目”、“武汉桃李烘焙食 品生产项目”和“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烘焙食品项目”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 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王治鉴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甲方授权文件。
6、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