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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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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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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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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3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 3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 4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 7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 9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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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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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 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债”),债券持 有人为通过认购和/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 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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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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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
并行使表决权;
-
2、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可转债本息;
-
3、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发行人股份;
-
4、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
6、依照法律、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7、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发行人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发行人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发行人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 4、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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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 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
-
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 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
4、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
-
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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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 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召集。发行人董事会应在提出 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
第十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 1、发行人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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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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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
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
4、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
-
5、发行人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
-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发行人董事 会未能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 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 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发生上述情形时,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债 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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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4、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
-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 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会议室。会议场 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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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 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除上述规定外, 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 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发行人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 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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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 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 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 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1、代理人的姓名;
-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4、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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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 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 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 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 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 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发行人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 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发行人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 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 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应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 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发行人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 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 的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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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 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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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 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2、上述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担保人的关联方。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 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发行人有关联 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 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期未偿还可转债张数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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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
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 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期可转 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
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
-
及占发行人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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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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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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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 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保管,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 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 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 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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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信息披露报纸及其他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 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 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
3、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
4、已转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
第四十七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应在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债发行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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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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