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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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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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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作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以 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遵循市 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 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增加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 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者能够真实反映公司 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

  •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如下:

定比 2019 年,2020、2021、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50%、80%或 2020、2021、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 180%、250%。

  • 2、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如下:

定比 2019 年,2021、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0%、 80%或 2021、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80%、2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 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炜) (易 铭) (田韶鹏)

2020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