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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BET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Mar 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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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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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
**2002-03-08 22:5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3月8
日在成都市蜀汉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代表股
份100648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38%,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路绳学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通
过了董事会所提议案,会议各项议程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增选闫清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00648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增选滕明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006483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新增补董事简历详见2002年2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
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由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的杨小蕾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决议。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8日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2年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3
月8日在成都蜀汉酒店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高晓虹因
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授权牟春华参加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份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路绳学
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因工作原因,同意陈红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职务。
二、会议一致选举闫清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闫清江
先生简历:
闫清江,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5日,河北人,大学文化,经济师,中共
党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曾先后任北京市彩色印刷厂科长、副厂长,北京
轻联皮革集团公司副经理,北京百花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百花光大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四川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和专业知识。现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8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C、公司2002年2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D、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2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西藏银河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于2002年
2月6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
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公司董事6人、监事1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人;
2、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100,648,369.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7.238%;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小蕾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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