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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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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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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35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具体修订事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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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 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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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增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
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35 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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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3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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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增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5 新增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四十四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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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决策权
限:
(一)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一
般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一定的决策权限。
超过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的有
关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上述1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
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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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进行决策:
(一)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8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列一般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关联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9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10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一定的决策权限。
超过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约定的股
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董事会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1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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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
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20%
上述1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100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1500 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交易。
(九)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2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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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完成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以上修改,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应的章节、条文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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