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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Ringpu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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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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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35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具体修订事项如下:
| 序 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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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 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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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增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 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 至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3、5 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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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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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3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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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增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 5 | 新增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四十四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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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下决策权 限: (一)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二)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一 般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一定的决策权限。 超过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的有 关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 上述1 至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可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 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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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进行决策: (一)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
|---|---|---|
| 8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列一般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关联担保除外)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 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 9 |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
| 10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一定的决策权限。 超过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约定的股 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董事会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11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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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 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20%。 上述1 至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100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1500 万元,或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交易。 (九)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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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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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完成后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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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修改,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应的章节、条文序号依次顺延或变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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