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ECOM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1, 2026

52005_rns_2026-04-21_7a20e25d-0937-4c76-92c0-676065774f3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十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蔣承翰及劉倩瑜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呈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 核,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虧損撥補表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完竣,並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出具查核報告在案。

  • 二、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稅後淨損為 NT$ 12,250,606 ,累積虧損金額為 。

  • NT$137,168,698

  • 三、檢附本公司一百十四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 1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提請 核議。
  • 說明:一、本公司截至 114 12 31 日止,帳載累積虧損計新台幣 137,168,698 元, 為改善財務結構,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

  • 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02,719,290 元,發行股數為 30,271,929 股 (含私募普通股 16,000,001 股)。擬減資金額為新台幣 137,168,690 元整, 計銷除已發行股份 13,716,869 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減資比率 為 45.312174% ,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率,每 仟股減少約 453.12174 股,換股比率為 54.687826% ,即每仟股換發約 546.87826 股。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65,550,600 元整,每股面額

  • 新台幣 10 元,發行股數為 16,555,060 股(含私募普通股 8,750,053 股)。

  • 三、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 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 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 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 下捨去,其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該收盤價認購之。(畸零股 款將做為無實體登錄費用或抵繳集保劃撥費用)。

  • 四、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

  • 同。本次減資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授權董事長 訂定減資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減資換股基準日及其他辦理減資 相關事宜。

  • 五、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造成減資比例 發生變動而需調整減資比率,或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 觀環境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115 4 1 日來函,要求就 本次股東會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報告說明關於減資緣由、健全營運計畫書 及落實執行之控管措施等。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七、謹提請 討論。

決議:
  • 2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提請 核議。
  • 說明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 金需求,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

  • 時機,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 二、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資訊如下

  • (1) 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 (2) 私募股份種類:普通股。

  • (3) 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 7,500,000 股。

  • (4) 毎股面額:毎股新台幣壹拾元整。

  • (5) 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說明事項:

  •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 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

元;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1. 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目前情形、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

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選擇之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9 12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 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洽定之。本公司亦會事先與應募人協 商,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1.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應於董事會中充分討論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

式與目的、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說明如下:

  • 3 -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本公司之關係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本公司董事
吳素秋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劉兆凱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本公司董事
林佳聲 對本公司營運相當了解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應募人如屬法人者,該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
    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及與本公司之關係明細如下:

114/4/7 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

法人應募人可能名單 該法人前十名之股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關係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寶佳資產管理(股)公司 17.45%
華新麗華(股)公司 10.81%
元大台灣高股息基金專戶 5.45%
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5.40%
華南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價值高
息ETF證劵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2.85%
合遠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36%
菱光科技(股)公司 2.20%
東光投資(股)公司 1.50%
光元實業(股)公司 1.25%
英毅國際投資(股)公司 1.05%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本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

及發行成本,故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 私募額度:以不超過 7,500,000 股額度內辦理。

  2. 各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公司預計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以不超過3次為限分次辦理,各分次私募募集 資金將全數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 金需求。預計將可強化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競爭力及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 正面助益。

  •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 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

  • 4 -

      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
      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五)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三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
      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 (六)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 其他相關未盡事宜,及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 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 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 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

  • (七)謹提請 討論。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