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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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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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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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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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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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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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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吉法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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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 picture [202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福海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 picture [202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 picture [202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永峰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