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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EX — Annual Report 2011
Sep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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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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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台北市光復南路 200 號 2 樓(國聯大飯店滬匯廳)
-
出席: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63,907,563股,扣除無表決權股數1,356,018股,有權總股數 為62,551,545股,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人所代表出席股份總數為39,847,457股,出 席率為63.70%。 -
主席:顏益財 記錄:王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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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陳錫祥監察人、呂觀文會計師、劉坤堂財務長、萬心寧協理
-
壹、 宣布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略) -
一
-
參、 報告事項
( ) -
(一)案由:一OO年度營運及財務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
(二)案由:監察人查核一OO年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
(三)案由: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請參閱附件三。
-
(四)案由:年度背書保證金額報告。
-
1、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
2、本公司一OO年底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之額度,對100%投資之T.H.I Group Ltd.為105,980千元,實際動用金額為0元。 -
3、子公司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一OO年底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之額度, 對其100%投資之台灣空運香港有限公司為156,620千元,實際動用金額22,516千元。 -
(五)案由:通過公司治理制度評量認證報告。 本公司於一O一年四月榮獲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CG6007通用版公司治理制度評量」認證, 台驊國際以誠信經營為核心價值,未來將持續優化公司治理制度與資訊揭露透明化,並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
(六)案由:其他應報告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情形;本公司今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一
�一年三月 三十日至四月九日止,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
肆、 承認事項
-
(一)案由:一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董事會提) 說明: -
1、本公司一��年決算表冊,經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董事會通過,連同營業報告書經監 察人審查完峻。 -
2、一��年營業報告書敬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決算表冊敬請參閱 本手冊附件四。 -
3、敬請 承認。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二) 案由:一
��年度盈餘分配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一 ��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一 � 一年三月十四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
- 表如下: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度盈餘分配表
| 單位︰新台 | 單位︰新台 | |
|---|---|---|
| 項 目 |
金 額 |
|
| 小 計 |
合 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164,323 |
|
加:100年度稅後淨利 |
142,024,174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14,202,417 |
|
| 可供分配盈餘 | 130,986,080 |
|
| 分配項目: | ||
股東紅利-股票 |
87,572,000 |
|
股東紅利-現金 |
37,531,00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5,883,080 |
|
|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 1,278,218元,全數以現金發放配發董監事酬勞 3,834,653 元 |
2. 每股發放現金股利 0.6 元及股票股利 1.4 元,現金股利擬配合無償配發新股於呈奉主 管機關取得核准後,一併由董事會訂定配發基準日。
3. 敬請 承認。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伍 討論事項
- (一) 案由:一
��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1. 擬自一 �� 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以下同) 87,572,000 元轉增資 發行新股 8,757,2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原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 所載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 140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 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併湊成整股之登記,其併湊不足壹股之部份,按面額折付現 金至元為止 ( 元以下捨去 )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2. 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於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 會另訂配股基準日。
3. 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4. 如因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辦理私募普通股、買回庫藏股或轉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 股權等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5.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二) 案由: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分割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為進行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及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擬將台 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
2. 本公司擬以既存分割之方式,分割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移轉至本公司百分之百 持有之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暫訂,以下簡稱台驊運通公司 ) ,並由台驊 運通公司發行新股予本公司作為對價。
3. 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 120,000 仟元,以每股 10 元換取台驊 運通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 股,共換取 12,000 仟股。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則由台 驊運通公司以現金給付之。
4. 本公司爰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做成「分割計畫書」(含台驊運 通公司章程、分割之資產與負債帳面價值及分割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詳 如附件五。
5. 本分割案擬提請股東會同意,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分割相關事宜。
6. 本公司擬分割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營業範圍、金額(含資產、負債與營業)、 換股比例(如有調整之必要時)、本分割案之其他相關事宜(包含但不限於時程、 分割基準日)或未盡事宜、因主管機關行政指導或相關法令制定相關事宜或因客觀 環境須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7.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三) 案由:轉型投資控股公司並變更公司名稱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為組織重整及提升市場透明度,研擬於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分割後,依財 ,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規定 申 請為投資控股公司。
2. 為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擬變更公司中英文名稱為「台驊國際物流 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T.H.I. LOGISTICS HOLDINGS LTD. 」。
2
3. 本公司變更公司中文名稱擬提請股東會同意,因主管機關行政指導或相關法令制定 相關事宜或因客觀環境須變更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4.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四)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董事會提) 說明:
1. 配合公司法修改及落實公司治理,及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修訂本 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六。
2. 敬請 公決。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五)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提) 說明:
1. 配合「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及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修訂本公 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七。
2.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六) 案由: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董事會提) 說明:
1. 為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名稱。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八。
2.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七)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董事會提)
-
說明:
1. 因應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2. 原預告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重大資產,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因業務上之整體規劃,就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有移轉之必 要及需求,爰就原預告內容增訂,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供營 一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 定額度內先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之董事會追認。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3. 另考量買賣公債及附買回及賣回條件之債券,係屬日常調度之工具,爰將公開發行 公司與關係人買賣公債及附買回及賣回條件之債券,得免予辦理關係人交易公告申 報。(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4. 為精確法規用字及避免爭議,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或與關係人為資產 ,
交易,應洽外部專家意見或提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之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 修正為 比照公告申報標準(即以每筆交易、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交易或從事同一性質 標的或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同一有價證券)之計算方式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該準則規定取得外部專家
3
- 意見或提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
5. 為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名稱。
6.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九。
7.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八)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董事會提) 說明:
1. 為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名稱。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十。
2. 敬請 公決。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九)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董事會提) 說明:
1. 為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名稱。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十一。
2. 敬請 公決。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陸、 報告事項
(二) -
(一)案由: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如附件十二。
-
(二)案由: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如附件十三。
-
(三)案由: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如附件十四。
-
柒、 臨時動議:無。
-
捌、 散會:上午
10點5分。
4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OO年度營業報告書
, , 首先 謹代表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向各位股東致上萬分謝意 感謝各位股東過去 一年來對本公司的關心與支持,本公司仍維持以往集團厚實的業務基礎及精準的市場觀察力,透 過管理階層明確及快速的指導方針及政策,逐步擴大事業規模,增加全球營運據點,版圖遍佈台 灣、香港、大陸、日本、美國、越南、泰國、柬埔寨等地,有效整合各站點的資源及知識,除了 提供原有的貨物承攬業務服務,尚包括報關、倉儲運送、供應鏈管理等多元化物流服務,藉著深 入瞭解當地文化及需求,開發出更多具潛力的市場,使集團的品牌形象邁向全球市場領導者的指 。 標水平
� 一○○年度回顧
- 本公司於九十九年底併購國內航空貨運承攬業者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後,大幅 提升集團的空運業務規模,整合及互補的強大效應陸續在 100 年顯現出來,對整個集團的業務實 力及營業實績都有極佳的助益;本公司 100 年度的合併營收達新台幣 7,935,051 千元,年增長為 33.37% ;集團海運整櫃貨運承攬量為 208,786TEU ,年增長為 18.94% ;集團空運總承攬量達 35,477 噸,年增長為 157.77% ,皆創下歷年來新高。
尤其,本公司多年深耕大陸,熟悉大陸市場的變化,中國在去年所提出的「十二五」計畫, 重點就在區域發展和都市化,本公司早已在大陸各地區佈局的戰略版圖,營運重點就是放在內貿 , , , , 物流市場 符合其正在發展內需的型態 不但提升了集團的獲利 也改變了營收比例 內貿物流 業務從前年的 5% 提高到 12% ,顯示本公司的經營投資策略具正確性與前瞻性,提供投資人最大 的保證。
為了順應世界潮流,並與國際接軌,且提供客戶更快速、更便利、更安全的服務,本公司積 極導入 AEO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制度,經過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的實地驗證、關稅總局的總審查後, 本公司順利通過認證,未來可享有通關之各項優惠措施,大大提升了貨物運送的時效及競爭力。
在法令遵循面及公司治理部份,於 100 年底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也在 101 年初通過中 華公司治理協會「公司治理評鑑」,未來公司會更加落實股東權益的保護、資訊透明度的強化、 董事會職能的強化、監察人功能的發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與社會 。 責任等,務求營運績效更精進
5
� 一○一年度展望
本公司為大中華地區第一家海空業務並重的全方位物流企業,今年的發展策略如下:
-
財務指標:持續以擴大營收及獲利為重點財務指標,藉由更多元化及客製化的服務,希 一
-
望在未來三年內能使營收翻漲 倍,並擴大市場佔有率。
-
擴張營運版圖:
101年將繼續增設新的據點,除強化中國大陸內陸城市據點外,並繼續 延伸東南亞國家之網絡。 -
發展內貿物流業務:全力搶攻大陸內貿物流市場,深入各地區瞭解當地的文化及需求, 。
-
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創造更高的利潤
-
持續併購:積極尋求適合的同業,進行策略聯盟和各項轉投資,擴大集團營運規模,創 。
-
造多品牌業務,顯現合併綜效,提升國際化的市場形象
-
轉型為投資控股型態:轉型為物流控股公司讓台驊國際兼具「多元市場」與「多元產品」 兩種條件,得以在實質上擴大營運規模,提升服務內容與品質,客戶端可獲得更多、更 、
-
廣 更深的全面服務。各子集團仍維持獨立的實質運作經營權,因此與客戶及供應商都 可維持原有良好合作關係,甚至藉由業務整合,擴大經營面,提高營運效益。營運規模 的擴大,不僅擴大本身的談判力,甚至提升資金及人才招募的能力,且藉由各項資源的 整合,更可達到資訊及知識分享、降低成本及提升管理效益與品質的綜效,提升企業整 體營運競爭力及在國際市場的能見度。從投資角度分析,這樣的整合方式,將可提升股 東的投資報酬率。
展望未來,我們將以集團現有的厚實基礎及業務能力,發展成為大中華地區規模最大、服 務品質最好的全球化物流公司為最高戰略目標,並以市場全球化、產品多元化、服務品質效 率化的方向,對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25 年來,台驊國際始終秉持著「以人為本、完善網 絡、貨暢其流、服務至上」的理念,以人才為基礎,致力於品牌與通路據點的佈建;從兩岸 一 到世界,提供全方位且 條龍式的供應鏈服務。期盼未來各股東能繼續給予更多的支持及愛 護,在此獻上最誠摯的感謝及祝福。
董事長:顏益財
總經理:陳勤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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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劉坤堂
6
附件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0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嗣 財務報表經董事會委任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符合公司法 相關法令規定,爰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察。
此 致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陳 錫 祥 監察人:廖 勝 利 監察人:蔡 添 源 中 華 民 國 一 ○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7
附件三: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
101 年 05 月 16 日
101年0 |
|
|---|---|
| 買 回 期 次(註) | 第 一 次(期) |
| 買回目的 | 轉讓股份給員工 |
| 買回期間 | 98/06/04~98/08/02 |
| 買回區間價格 | 13.50~27.50 |
|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1,279,000股 |
| 已買回股份金額 | 24,030,094元 |
|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 505,000股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 775,018股(註)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
1.21% |
-
註: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年9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44517號函辦 理員工庫藏股返還20,000股,因其已參與除權息,故連同已分發之股利1,018股一併 。 -
返還
| 買 回 期 次(註) | 第 二 次(期) |
|---|---|
| 買回目的 | 轉讓股份給員工 |
| 買回期間 | 101/1/5~101/3/3 |
| 買回區間價格 | 16.50~30.00 |
|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581,000股 |
| 已買回股份金額 | 13,727,989元 |
|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 0股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 581,000股 |
|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 |
0.91% |
8
附件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決算表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 日止之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 報表表示意見。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台灣航空貨運承攬 股份有限公司之民國九十九年度財務報表及經由其轉投資之東方民用航空總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民國一 ○○ 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 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及經由其轉投資之東方民用航空 總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其相關附註揭露事項,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前述公司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2,739 千元及 504,625 千元,分別占資產總額之 0.13% 及 32.26% ,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所認 列之投資收益淨額分別為新台幣 1,843 千元及 651 千元,分別占稅前淨利之 1.31% 及 0.41% 。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 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 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 。 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 一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 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 段所述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 之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並皆經本會計 。 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9
| 99.12.31 | 金 額% |
175,00011 |
1,323- |
-- |
325,55821 |
8,0271 |
-- |
2,587- |
39,7363 |
117,8788 |
117,8788 |
3,2201 |
3,2201 |
673,32945 |
673,32945 |
-- |
-- |
-- |
19,5251 |
2,703- |
2,703- |
22,2281 |
22,2281 |
695,55746 |
695,55746 |
514,22233 |
514,22233 |
147,1409 |
45,0683 |
178,64311 |
178,64311 |
7,526- |
(24,008)(2) |
(24,008)(2) |
868,59154 |
1,564,148 100 |
1,564,148 100 |
|||||||||||
|---|---|---|---|---|---|---|---|---|---|---|---|---|---|---|---|---|---|---|---|---|---|---|---|---|---|---|---|---|---|---|---|---|---|---|---|---|---|---|---|---|---|---|---|---|---|---|---|---|
| % | 2 |
- |
- |
- |
1 |
- |
- |
2 |
11 |
- |
16 |
2 |
20 |
22 |
1 |
- |
1 |
39 |
31 |
18 |
3 |
7 |
3 |
(1) |
61 |
100 | ||||||||||||||||||||||
| 100.12.31 | 金 額 |
30,000 |
1,950 |
153 |
- |
11,765 |
2,012 |
294 |
43,130 |
230,144 |
3,317 |
322,765 |
32,883 |
419,490 |
452,373 |
23,692 |
- |
23,692 |
798,830 |
639,076 |
355,808 |
60,089 |
145,188 |
51,610 |
(14,548) |
1,237,223 |
2,036,053 | |||||||||||||||||||||
$ |
$ | |||||||||||||||||||||||||||||||||||||||||||||||
負債及股東權益 |
流動負債: |
短期借款(附註四(四)) |
應付票據 |
應付票據-關係人(附註五) |
其他應付票據(附註四(五)) |
應付帳款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五) |
應付所得稅 |
應付費用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五)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四(八)) |
流動負債合計 |
長期負債: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六)) |
應付公司債(附註四(六)) |
長期負債合計 |
其他負債: |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四(七)) |
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八)) |
其他負債合計 |
負債合計 |
股東權益(附註四(三)、(六)、(八)及(九)):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
累積換算調整數 |
庫藏股票 |
股東權益合計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附註七) |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
21XX |
2100 |
2121 |
2131 |
2122 |
2140 |
2153 |
2160 |
2170 |
2190 |
2280 |
24XX |
2400 |
2410 |
28XX |
2810 |
2861 |
2XXX |
3110 |
32XX |
33XX |
3310 |
3350 |
34XX |
3420 |
3480 |
|||||||||||||||||||||||
| % | 3 |
- |
- |
5 |
- |
1 |
1 |
10 |
76 |
8 |
5 |
1 |
- |
14 |
(1) |
13 |
- |
- |
- |
1 |
1 |
100 | ||||||||||||||||||||||||||
| 99.12.31 | 金 額 |
54,353 |
6,872 |
7,717 |
74,941 |
- |
17,614 |
2,456 |
163,953 |
1,181,296 |
132,594 |
69,299 |
10,912 |
927 |
213,732 |
(16,249) |
197,483 |
4,571 |
- |
5,600 |
11,245 |
16,845 |
1,564,148 | |||||||||||||||||||||||||
| % | 4 |
1 |
1 |
6 |
- |
- |
- |
12 |
77 |
7 |
3 |
1 |
- |
11 |
(1) |
10 |
- |
- |
- |
1 |
1 |
100 | ||||||||||||||||||||||||||
| 100.12.31 | 金 額 |
78,637 |
16,929 |
12,412 |
124,947 |
101 |
4,925 |
5,966 |
243,917 |
1,575,033 |
132,594 |
69,299 |
10,307 |
927 |
213,127 |
(20,197) |
192,930 |
6,051 |
804 |
5,100 |
12,218 |
18,122 |
2,036,053 | |||||||||||||||||||||||||
$ |
$ | |||||||||||||||||||||||||||||||||||||||||||||||
資 產 |
流動資產: |
現金及銀行存款(附註四(一))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
(附註四(二)) |
應收票據 |
應收帳款淨額(減:備抵減損損失100年及99年 |
12月底均為0元)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五) |
受限制資產-流動(附註六) |
其他流動資產 |
流動資產合計 |
基金及長期投資: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附註四(三)) |
固定資產(附註六): |
成 本: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辦公設備 |
租賃改良 |
小計 |
減:累計折舊 |
固定資產淨額 |
遞延退休金成本(附註四(七)) |
其他資產: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八)) |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附註六) |
其他資產 |
其他資產合計 |
資產總計 |
|||||||||||||||||||
11XX |
1100 |
1310 |
1121 |
1140 |
1153 |
1291 |
1298 |
14XX |
1421 |
15XX |
1501 |
1521 |
1561 |
1631 |
15X9 |
1770 |
18XX |
1860 |
1887 |
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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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劉坤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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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4000營業收入淨額 (附註五)5000營業成本 (附註五)營業毛利 6000營業費用 (附註四(七)):6100推銷費用6200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7100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利息收入7121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附註四(三))7310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註四(二))7480什項收入7500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利息費用(附註四(六))7560兌換損失淨額7650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註四(六))7880什項支出7900稅前淨利 8110所得稅 (利益)費用(附註四(八))9600本期淨利 每股盈餘 (新台幣元;附註四(十))9750基本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9850稀釋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追溯調整 |
100年度 |
100年度 |
%10085 |
%10085 |
99年度 |
99年度 |
%10086 |
|---|---|---|---|---|---|---|---|
金額$1,040,925881,811 |
金額1,070,810920,006 |
||||||
159,114 |
15 |
150,804 |
14 |
||||
81,09171,244 |
87 |
76,14152,727 |
75 |
||||
152,335 |
15 |
128,868 |
12 |
||||
6,779 |
- |
21,936 |
2 |
||||
727149,653375,140 |
-14-- |
134134,493211,488 |
-13-- |
||||
155,557 |
14 |
136,136 |
13 |
||||
12,2596288,710210 |
1-1- |
218966-9 |
---- |
||||
21,807 |
2 |
1,193 |
- |
||||
140,529(1,495) |
12- |
156,8796,673 |
151 |
||||
$142,024 |
12 |
150,206 |
14 |
||||
稅 前$2.35 |
稅 後2.37 |
稅 前 3.13 |
稅 後 3.00 |
||||
$2.12 |
$2.952.143.13 |
$2.95 |
2.83 |
||||
2.99 |
|||||||
$2.95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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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顏益財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
經理人:陳勤溥
會計主管:劉坤堂
==> picture [52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 合 計 | 762,975 |
- |
- |
(24,580) |
150,206 |
(20,010) |
868,591 |
33,403 |
29,902 |
15,987 |
- |
- |
(130,372) |
233,604 |
142,024 |
44,084 |
1,237,223 |
|||||||||
|---|---|---|---|---|---|---|---|---|---|---|---|---|---|---|---|---|---|---|---|---|---|---|---|---|---|---|
| 保留盈餘 | 普通股 法定盈 未 分 配 累積換算 |
股 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調 整 數 庫 藏 股 |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504,390147,14041,77166,14627,536(24,008) |
民國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四(九))(註1):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297(3,297)-- |
股票股利9,832--(9,832)-- |
現金股利---(24,580)-- |
民國九十九年度淨利---150,206-- |
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兌換差額之變動----(20,010)-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514,222147,14045,068178,6437,526(24,008)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認列權益組成項目-認股權(附註四(六))-33,403----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附註四(六))10,76819,134---- |
庫藏股轉予員工(附註四(九))-6,527---9,460 |
民國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四(九))(註2):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5,021(15,021)-- |
股票股利30,086--(30,086)-- |
現金股利---(130,372)-- |
現金增資(附註四(九))84,000149,604---- |
民國一○○年度淨利---142,024-- |
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兌換差額之變動----44,084- |
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639,076355,80860,089145,18851,610(14,548) |
註1:董監酬勞890千元及員工紅利297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
註2:董監酬勞4,056千元及員工紅利1,352千元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 董事長:顏益財 經理人:陳勤溥 會計主管:劉坤堂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 調整項目: 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折舊費用攤銷費用員工酬勞成本遞延所得稅(利益)費用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營業資產之淨變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淨變動應收票據增加應收帳款增加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營業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應付票據-關係人增加應付帳款增加(減少)應付帳款-關係人增加應付所得稅(減少)增加應付費用增加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應計退休金負債淨增加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購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價款購置固定資產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遞延費用增加受限制資產減少(增加)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發行公司債發放現金股利現金增資員工購買庫藏股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本期現金及銀行存款淨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期末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支付所得稅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股票股利轉增資購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現金數: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增加數加:期初其他應付票據減:期末其他應付票據支付現金數 |
單位:新台幣千元100年度99年度$142,024150,206(149,653)(134,493)6,2065,3952,7167816,547-(3,499)3,22511,968-(1,347)(21)(4,695)(2,715)(50,006)(20,736)(101)--483(3,510)7,468627(114)153-3,738(3,230)2,012-(2,293)2,1543,39421,875112,26649,679891,7852,6872,924 |
單位:新台幣千元100年度99年度$142,024150,206(149,653)(134,493)6,2065,3952,7167816,547-(3,499)3,22511,968-(1,347)(21)(4,695)(2,715)(50,006)(20,736)(101)--483(3,510)7,468627(114)153-3,738(3,230)2,012-(2,293)2,1543,39421,875112,26649,679891,7852,6872,924 |
|---|---|---|
79,323 |
84,666 |
|
(525,558)(1,653)(2,749)(940)13,189 |
(186,090)(9,450)3,813(10,625)(17,614) |
|
(517,711) |
(219,966) |
|
(145,000)495,000(130,372)233,6049,440 |
175,000-(24,580)-- |
|
462,672 |
150,420 |
|
24,28454,353 |
15,12039,233 |
|
$78,637 |
54,353 |
|
$292 |
218 |
|
$4,296 |
1,294 |
|
$29,902 |
- |
|
$44,084 |
(20,010) |
|
$30,086 |
9,832 |
|
$200,000$325,558- |
511,648-(325,558) |
|
$525,558 |
186,090 |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 董事長:顏益財 經理人:陳勤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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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劉坤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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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 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 權投資中,有關東方民用航空總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 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東方民用航空總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對東方民用航空總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2,739 千元及 2,565 千元,占資產總額分別為 0.09% 及 0.10% ,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所認列之投資收益淨 額分別為新台幣 1,843 千元及 40 千元,占稅前淨利分別為 0.99% 及 0.02%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資產總額為 909,289 千元 ( 已銷除聯屬公司間內部交易而產生之資產 ) ,佔合併資產總額為 35.37% ,負債總額為 690,927 千元 ( 已銷除聯屬公司間內部交易而產生之負債 ) ,占合併負債總額為 41.19% ;暨民國九十九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為 47,936 千元 ( 已銷除聯屬公司間內部交易而產生之 營業收入 ) ,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 0.81% ,稅後淨利為 651 千元 ( 已銷除聯屬公司間內部交易而產 生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 ,占合併稅後淨利為 0.41% ,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 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 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 日止之民國一 ○○ 年度及九十九年度之合併經營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 picture [283 x 19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
| 99.12.31 | 金 額% |
406,980 16 |
- - |
40,338 2 |
- - |
325,558 12 |
505,799 20 |
5,466 - |
42,763 2 |
202,016 8 |
81 - |
12,367 - |
12,367 - |
25,296 1 |
5,949 - |
5,949 - |
1,572,613 61 |
1,572,613 61 |
- - |
- - |
79,464 3 |
- - |
79,464 3 |
79,464 3 |
19,960 1 |
1,727 - |
1,727 - |
3,650 - |
3,650 - |
25,337 1 |
25,337 1 |
1,677,414 65 |
1,677,414 65 |
514,222 20 |
147,140 6 |
45,068 2 |
45,068 2 |
178,643 7 |
7,526 - |
(24,008) (1) |
(24,008) (1) |
868,591 34 |
25,048 1 |
25,048 1 |
893,639 35 |
2,571,053 100 |
2,571,053 100 |
|||||||||||
|---|---|---|---|---|---|---|---|---|---|---|---|---|---|---|---|---|---|---|---|---|---|---|---|---|---|---|---|---|---|---|---|---|---|---|---|---|---|---|---|---|---|---|---|---|---|---|---|---|---|---|---|---|---|---|---|---|---|---|
| % | 8 | 2 | - | - | - | 18 | - | 1 | 7 | - | 1 | 1 | 1 | 39 | 1 | 14 | 2 | - | 17 | 1 | - | - | 1 | 57 | 21 | 12 | 2 | 5 | 2 | - | 42 | 1 | 43 | 100 | ||||||||||||||||||||||||
| 100.12.31 | 金 額 |
245,000 | 49,853 | 18,044 | 841 | - | 523,329 | 698 | 21,468 | 203,677 | - | 22,442 | 29,766 | 21,007 | 1,136,125 | 32,883 | 419,490 | 53,363 | 501 | 506,237 | 24,978 | - | - | 24,978 | 1,667,340 | 639,076 | 355,808 | 60,089 | 145,188 | 51,610 | (14,548) | 1,237,223 | 21,595 | 1,258,818 | 2,926,158 | |||||||||||||||||||||||
| $ | $ | |||||||||||||||||||||||||||||||||||||||||||||||||||||||||
負債及股東權益 |
流動負債: |
短期借款(附註四(七)及六) |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四(八)) |
應付票據 |
應付票據-關係人(附註五) |
其他應付票據(附註四(九)) |
應付帳款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五) |
應付所得稅 |
應付費用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五) |
其他應付款 |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四(十)及六)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四(十三)) |
流動負債合計 |
長期負債: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十一)) |
應付公司債(附註四(十一)) |
長期借款(附註四(十)及六) |
應付租賃款-非流動 |
長期負債合計 |
其他負債: |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四(十二)) |
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十三)) |
其他負債-其他 |
其他負債合計 |
負債合計 |
股東權益(附註四(十一)及(十四)):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股東權益其他項目: |
累積換算調整數 |
庫藏股票 |
母公司股東權益小計 |
少數股權 |
股東權益合計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附註七) |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
| 21XX | 2100 | 2111 | 2121 | 2131 | 2122 | 2140 | 2153 | 2160 | 2170 | 2190 | 2210 | 2272 | 2280 | 24XX | 2400 | 2410 | 2420 | 2446 | 28XX | 2810 | 2861 | 2880 | 2XXX | 3110 | 32XX | 33XX | 3310 | 3350 | 34XX | 3420 | 3480 | 3610 | ||||||||||||||||||||||||||
| % | 21 | - | 1 | 41 | - | 1 | 3 | 67 | 2 | - | 2 | 5 | 3 | 4 | 3 | - | 1 | 16 | (5) | - | 11 | 13 | - | 13 | 4 | 2 | 1 | 7 | 100 | |||||||||||||||||||||||||||||
| 99.12.31 | 金 額 |
539,697 | 14,568 | 30,922 | 1,043,510 | 2,457 | 18,626 | 68,423 | 1,718,203 | 38,804 | 8,256 | 47,060 | 132,594 | 69,299 | 97,333 | 68,110 | 2,611 | 24,466 | 394,413 | (116,357) | - | 278,056 | 337,572 | 7,389 | 344,961 | 97,805 | 53,374 | 31,594 | 182,773 | 2,571,053 | ||||||||||||||||||||||||||||
| % | 21 | 1 | 1 | 43 | - | 1 | 3 | 70 | 1 | - | 1 | 5 | 2 | 4 | 2 | - | 1 | 14 | (4) | 1 | 11 | 12 | - | 12 | 4 | 1 | 1 | 6 | 100 | |||||||||||||||||||||||||||||
| 100.12.31 | 金 額 |
609,574 | 20,188 | 40,249 | 1,269,500 | - | 33,593 | 77,567 | 2,050,671 | 38,800 | 7,455 | 46,255 | 132,594 | 69,299 | 113,948 | 61,864 | 1,389 | 19,689 | 398,783 | (120,016) | 26,040 | 304,807 | 337,641 | 9,481 | 347,122 | 123,241 | 14,689 | 39,373 | 177,303 | 2,926,158 | ||||||||||||||||||||||||||||
| $ | $ | |||||||||||||||||||||||||||||||||||||||||||||||||||||||||
資 產 |
流動資產: |
現金及銀行存款(附註四(一))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 |
(附註四(二)) |
應收票據淨額(減:備抵減損損失100年及99年12月底均 |
為24千元) |
應收帳款淨額(減:備抵減損損失100年及99年12月底分 |
別為12,574千元及6,107千元)(附註五) |
存貨淨額-流動(四(三)) |
受限制資產-流動(附註六)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四(十三)) |
流動資產合計 |
基金及長期投資: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四)及六)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附註四(五)) |
長期股權投資合計 |
固定資產(附註六): |
成 本: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運輸設備 |
辦公設備 |
租賃改良 |
其他設備 |
減:累計折舊 |
預付設備款 |
固定資產淨額 |
無形資產: |
商譽(附註四(六)) |
遞延退休金成本(附註四(十二)) |
無形資產合計 |
其他資產: |
存出保證金 |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附註六) |
其他資產(附註四(十三)) |
其他資產合計 |
資產總計 |
|||||||||||||||||||||
| 11XX | 1100 | 1310 | 1121 | 1140 | 1200 | 1291 | 1298 | 14XX | 1481 | 1421 | 15XX | 1501 | 1521 | 1551 | 1561 | 1631 | 1681 | 15X9 | 1672 | 17XX | 1760 | 1770 | 18XX | 1820 | 1887 | 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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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 : 新台幣千元
4000營業收入淨額 (附註五)5000營業成本 (附註四(三)及五)營業毛利 6000營業費用 (附註四(十二)):6100推銷費用6200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7100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利息收入7121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附註四(五))7140處分投資利益7310金融資產評價利益(附註四(二))7480什項收入(附註五)7500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利息費用(附註四(十一))7521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附註四(五))7530處分固定資產損失7560兌換損失淨額7640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附註四(二))7650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附註四(十一))7880什項支出7900稅前淨利 8110所得稅費用 (附註四(十三))9600合併總損益 歸屬予: 母公司股東淨利9602少數股權淨利每股盈餘 (新台幣元;附註四(十五))9750基本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追溯調整 9850稀釋每股盈餘 稀釋每股盈餘 -追溯調整 |
100年度 |
100年度 |
%10083 |
%10083 |
99年度 |
99年度 |
%10086 |
|---|---|---|---|---|---|---|---|
金額$7,935,0516,602,927 |
金額5,949,8045,129,812 |
||||||
1,332,124 |
17 |
819,992 |
14 |
||||
725,384386,699 |
95 |
409,445206,791 |
73 |
||||
1,112,083 |
14 |
616,236 |
10 |
||||
220,041 |
3 |
203,756 |
4 |
||||
3,5188342,334-15,232 |
----- |
1,068--2,0926,901 |
----- |
||||
21,918 |
- |
10,061 |
- |
||||
21,264-53320,8641828,7103,690 |
------- |
5321,6051432,875--1,455 |
------- |
||||
55,243 |
- |
6,610 |
- |
||||
186,71640,947 |
31 |
207,20747,077 |
41 |
||||
$145,769 |
2 |
160,130 |
3 |
||||
$142,0243,745 |
2- |
150,2069,924 |
3- |
||||
$145,769 |
2 |
160,130 |
3 |
||||
稅 前 $2.35 |
稅 後 2.37 |
稅 前3.13 |
稅 後3.00 |
||||
$2.12 |
$2.952.143.13 |
$2.95 |
2.83 |
||||
2.99 |
|||||||
$2.95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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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52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經理人:陳勤溥 會計主管:劉坤堂
董事長:顏益財
16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少數股權 合 計 |
15,264778,239 |
-- |
-- |
-(24,580) |
9,924160,130 |
-(20,010) |
(140)(140) |
25,048893,639 |
-33,403 |
-29,902 |
-15,987 |
-- |
-- |
-(130,372) |
-233,604 |
3,745145,769 |
-44,084 |
(7,198)(7,198) |
21,5951,258,818 |
|||||||
|---|---|---|---|---|---|---|---|---|---|---|---|---|---|---|---|---|---|---|---|---|---|---|---|---|---|---|---|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 | 民國一○○年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保留盈餘 | 普通股 法定盈 未 分 配 累積換算 |
股 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盈 餘 調 整 數 庫 藏 股 |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504,390147,14041,77166,14627,536(24,008) |
民國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四(十四))(註1):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3,297(3,297)-- |
股票股利9,832--(9,832)-- |
現金股利---(24,580)-- |
民國九十九年度淨利---150,206-- |
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兌換差額之變動----(20,010)- |
少數股權淨變動數------ |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514,222147,14045,068178,6437,526(24,008) |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認列權益組成項目-認股權(附註四(十一))-33,403---- |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附註四(十一))10,76819,134---- |
庫藏股轉予員工(附註四(十四))-6,527---9,460 |
民國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四(十四))(註2):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5,021(15,021)-- |
股票股利30,086--(30,086)-- |
現金股利---(130,372)-- |
現金增資(附註四(十四)84,000149,604---- |
民國一○○年度淨利---142,024-- |
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兌換差額之變動----44,084- |
少數股權淨變動數------ |
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639,076355,80860,089145,18851,610(1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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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一 ○○ 年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 調整項目: 備抵呆帳淨變動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損失折舊費用(含出租資產)攤銷費用員工酬勞成本存貨跌價損失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處分投資利益遞延所得稅利益應付公司債折價攤銷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營業資產之淨變動: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淨變動應收票據增加應收帳款增加存貨減少其他流動資產增加其他資產-催收款增加營業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減少應付票據-關係人增加應付帳款增加應付帳款-關係人增加應付所得稅(減少)增加應付費用增加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應付款項-關係人增加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應計退休金負債增加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 (出)入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本期喪失控制力之子公司淨影響數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增加取得子公司之淨現金流出購置固定資產出售固定資產價款存出保證金增加其他資產-遞延費用增加受限制資產減少(增加)因合併產生之現金流入其他資產增加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應付短期票券增加發行公司債償還長期借款其他租賃款-非流動增加其他負債(減少)增加發放現金股利現金增資員工購買庫藏股少數股權淨變動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匯率影響數 本期現金及銀行存款淨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期末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支付所得稅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累積換算調整數淨變動股票股利轉增資 |
單位:新台幣千元100年度99年度$145,769160,1306,467(5,171)(834)1,60529,49113,74116,8464,4986,547--836533143(2,334)-(8,588)(8,317)11,968-3,217(3,700)(9,327)(2,715)(240,870)(145,067)-5,696(11,499)(619)-(5,970)(22,294)(114)841-18,94966,629557-(21,295)27,9953,29847,36910,733(3,596)-99515,2041,9622,9272,924 |
單位:新台幣千元100年度99年度$145,769160,1306,467(5,171)(834)1,60529,49113,74116,8464,4986,547--836533143(2,334)-(8,588)(8,317)11,968-3,217(3,700)(9,327)(2,715)(240,870)(145,067)-5,696(11,499)(619)-(5,970)(22,294)(114)841-18,94966,629557-(21,295)27,9953,29847,36910,733(3,596)-99515,2041,9622,9272,924 |
|---|---|---|
(43,694) |
159,254 |
|
4225-(325,558)(56,248)542(25,674)(11,905)23,718191(10,743) |
--(7,409)(35,874)(23,235)1,134(11,543)(14,329)(14,197)-(30) |
|
(405,448) |
(105,483) |
|
(161,980)49,853495,000(21,631)501(3,651)(130,372)233,6049,4404,171 |
175,000----3,291(24,580)--(1,860) |
|
474,935 |
151,851 |
|
44,084 |
(20,010) |
|
69,877539,697 |
185,612354,085 |
|
$609,574 |
539,697 |
|
$8,315 |
15,939 |
|
$53,561 |
24,706 |
|
$29,902 |
- |
|
$44,084 |
(20,010) |
|
$30,086 |
9,832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董事長:顏益財 經理人:陳勤溥
==> picture [53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劉坤堂
18
附件五:分割計畫書
分割計畫書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驊公司)為進行組織重組及專業分工,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
效,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擬將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移
轉予百分之百持有之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驊運通公司,預計於民國101年5月
底前完成設立登記),作為台驊運通公司發行新股予台驊公司之對價(以下簡稱「本分割案」)。爰
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與相關法令,訂立分割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畫書」)如下:
-
第一條:分割方式及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 -
本分割案採取既存分割之方式,即台驊公司將其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含 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移轉予百分之百持有之台驊運通公司,並由台驊運通公司發行 新股予台驊公司作為對價。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如下:
被分割公司: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須變更事項 -
台驊運通公司之公司章程如附件一,因本分割案應辦理章程中股本總額及其他相關之變 更。 -
第三條:台驊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營業價值、資產、負債 1.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 -
(1) 台驊公司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業務及相關之生產、銷售業務及相關人員。 -
(2)台驊公司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所需之設備、生財器具、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相 關資產(包括有形及無形資產)及相關負債。 -
(3)台驊公司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代理合作契約、運輸合 作契約、借貸契約及其他相關契約)、訴訟案件、法律關係、法律地位、執照、許可 與相關權益。契約之移轉,需徵得原契約相對人同意者,需經該相對人同意後始生 效力。 -
(4)台驊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所研發擁有之技術、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營業秘 密,凡屬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相關之部分,全部分割讓與台驊運通公司。台驊公 司及台驊運通公司應相互配合辦理前揭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移轉手續、技術轉移手 續、權利維護手續及相關資料、文件、程式之提供,以使另一方得以行使相關權利; 分割基準日後權利維護費用由台驊運通公司負擔。本項智慧財產權之分割不影響分 割前已授權他人之權利及應負擔之保密義務。與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相關之專利 權及申請中之專利案(Pending Applications)之授權或移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
(5)其他與台驊公司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相關之資產、負債、權利義務關係、權益、 分割讓與之營業/財產已享有而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執照、許可及相關 法律關係、事實關係暨地位。 -
2.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 120,000 仟元。 -
3.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分割讓與之資產如附件二,預計為新台幣154,886仟元。 -
4.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分割讓與之負債如附件二,預計為新台幣34,886仟元。
19
5.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以台驊公司民國100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為準。
6. 就 前揭所 定 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 倘 有 調整 之 必要時 ,得由雙方股 東會 授權雙方 董 事 會調整 之,如因 此 需 調整 營業價值或既存公司發行股 數 之 比例 者, 亦 同。
第四條: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換取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股數之比例及 計算方式
1. 換 股 比例 :台驊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120,000仟 元 , 按每 股10 元換 取台 驊運通公司新發行之 普 通股1股,台驊公司 共換 取台驊運通公司 普 通股12,000仟股。 若 有不 足換 取一股者,由台驊運通公司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 十 日 內 , 按 不 足換 取股 份之營業價值,以 現金乙次給付 予台驊公司。
-
2.計算依據:前揭換股比例係參酌台驊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每股淨值及分割換股比例之專家意見訂定之,其內容詳見附件三。 -
第五條: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及換取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股數及比例之調 整本分割案所定換取台驊運通公司發行新股比例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得由雙方股東會授權 雙方董事會變更發行股數及/或每股價格,而台驊運通公司因分割所取得之營業價值亦 隨同調整之: -
1.本計畫書簽訂後台驊運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無償配股。 -
2.台驊運通公司處分重大資產等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台驊運通公司發生重大變革等重大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台驊運通公司買回庫藏股。 -
5.本計畫書簽訂後甲方所取得之資產擬加入分割讓與之資產範圍者。 -
6.台驊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因資產重估、折舊、攤銷、增添或減損,致明細。 -
或金額有所變動 -
7.其他因法令變更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示而有調整第四條台驊運通公司發行股數之比例之必要者。
第 六 條:承受營業之公司發行股份總 數 、 種類 及 數量
-
1.台驊運通公司就本分割案所承受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120,000仟元,應發行普通股 12,000仟股予台驊公司。 -
2.台驊運通公司應於分割基準日後依法完成變更登記並發行普通股股票予台驊公司,自本分割案完成後,台驊公司直接持有台驊運通公司百分之百股份。
第 七 條: 異 議股 東 股份之收 買 及銷 除
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之股 東就 本分割案有關事項或本計畫書依法 表示異 議者, 各 該 公司應依法律 規定買回 該 異 議股 東 所持有股份;因 此 所 買回 之股份經 主管機 關許可依法 處 分或辦理銷 除 ,並為變更登記。
第 八 條:債權人通 知 及公 告 之義務
1.本分割案經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分割後,應即各自編造資產負 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向其個別之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分割決議,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倘各該公司債權人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各該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2. 若 台驊公司依前項 規定 對提 出異 議之債權人 清償 之債務,係屬本分割計畫之分割讓
20
與範圍, 則 授權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 董 事 會調整 第三條所訂之營業範圍、營業 價值、資產及負債,因 此必 須 調整 台驊運通公司(既存公司)發行新股之 比例 或價 格 者 亦 同。
第 九 條:分割後權利義務之承受及相關事項
1. 自 分割基準日 起 ,台驊公司分割讓與之一 切 資產、負債及其 截至 分割基準日 仍 為有 效之一 切 權利義務, 均 由台驊運通公司依法 概 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台驊公 司應配合之。
2. 除 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台驊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 外 ,台驊運通公司應 就 分割前 台驊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 出 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 十 二條第 六 項 規定 與台驊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 連帶清償責任 請 求 權, 自 分割基準日 起 二 年 內 不行使而 消滅 。
第 十 條:員工轉 任雇 用之 處 理
-
台驊公司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員工將由台驊運通公司繼續留用聘僱,台驊運通 公司並承認所雇用員工之年資。 -
第十一條:發行新股員工承購之排除台驊運通公司因分割發行之新股,不受公司法有關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 五股份由台驊運通員工承購之規定。
第 十 二條:分割基準日
-
1.分割基準日於本分割案獲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及相關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之許可或核准後,授權雙方董事會決定之。目前暫訂為民國101年09月03日,若有調整分割基準日之必要時,授 權雙方董事會訂定之。 -
2.分割基準日台驊公司應將其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業務、人員、設備及其他相關 資產及負債讓予台驊運通公司。
第 十 三條:計畫執行進 度 、預計完成日程與 逾期處 理
-
1.本分割案預計於民國101年06月06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本分割案,但雙方董事會得視實際情形另定股東會日期。 -
2.本分割案之執行進度、分割基準日及本分割案逾期未完成,依法令應召開董事會或 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事宜,授權由雙方董事會協議訂定之。
第 十四 條:稅 捐 及費用之分 攤
1. 除 本計畫書另有約 定 者 外 ,因本計畫書之 簽 訂或 履 行所生之一 切 稅 捐 或費用, 除 合 於 免 稅或 免 徵 規定 者 外 , 均 由雙方 各 負擔二分之一。 若 本計畫書因未 獲 股 東會 通 過 、
或相關 主管機 關 否准 或其他事由而不生效力, 則 已發生之律 師 會 計 師 及相關費用 由台驊公司負擔。
2.本案有關之租稅優惠措施,雙方應相互配合爭取之。
第 十五 條: 違 約 處 理
台驊公司或台驊運通公司違反本計畫書相關規定,經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限期三十天 內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而終止本計畫書。
21
倘任 一方 當 事人有 違反 本計畫書之 情 事,經 任何 他方通 知改正 而 逾期 未 改正 或 違反情 節 重 大 , 致任何 他方 當 事人受有 損害 者, 違 約 當 事人應 向 受 損害 之 當 事人 賠償 其因 此 、 所生之 任何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本分割案所生之律 師 會 計 師 等相關費用、 損失 或 其他 損害 )。雙方並同意,於 履 行本計畫書相關事項 時 , 倘 因可 歸責 於 己 方之事由而 造 成 任何 他方 當 事人 遭 受 任何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之 求償 ),可 歸責 之 當 事人應 。 補償 該 當 事人之 損失
第 十六 條:被分割公司實收資本額變更
-
台驊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除依法律規定為股份銷除減資外,於本分割案完成後將維持原 有股本,不予減資。 -
第十七條: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台驊公司與台驊運通公司於本計畫書之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後,若參與分割之主體或家 數發生變動時,原計畫書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之。 關於本條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 十八 條: 適 用法律
本分割案依企業併購法行之,倘有新訂法律公佈實施且較有利者,並得適用該最有利 之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 十九 條:其他事項
-
1.本計畫書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份無效, 但其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由雙方股東會授權雙方董事會於合法範圍內另行議定之。 -
2.本計畫書之任何條款如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而有變更必要者,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核示之內容或由雙方董事會另行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修訂之。 -
3.本計畫書須經提報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生效力。且本計畫書如未能取得相關主 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則本計畫書自始不生效力。 -
第二十條:本計畫書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法令及主管機關 未規定時,由雙方股東會授權雙方董事會全權處理。
22
第二 十 一條:計畫書份 數
-
1.本計畫書之附件亦為本計畫書之一部分。 -
2.本計畫書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立本計畫書人: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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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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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長 : 顏 益財
民國101年4月12
日
23
分割計劃書附件一
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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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 ( ) G402011 海運承 攬 運 送 業務。
( 二 ) G601011 航 空 貨 運承 攬 業。
( 三 ) G701011 報 關業。
(四) IZ02010 打字 業。
(五) IZ06010 理 貨 包 裝 業。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及裁撤由董事會決定之。 -
第四條:本公司就業務上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 。 -
股本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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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整,分為貳仟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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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七 條:本公司股 東每 股有一 表決 權,但公司依法 自己 持有之股份,無 表決 權。
第八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九 條:股 東會 之 決 議 除 公司法另有 規定外 應有代 表 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 之股 東出席 始得 開 會 以 出席 股 東表決 權 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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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指派之,任期三年,本公司 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 四 章 董 事 會
-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董事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三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一 -
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人代理之。但有緊急事項時得隨時召集之。 -
第十四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第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 人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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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本公司設 監察 人一人, 任期 三年,由股 東會就 有行為 能 力之人 選任 , 連選 得 連任 。 第 十七 條: 監察 人之 職 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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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簿冊 文件及財務 狀況 之 查核 。
第 十八 條: 監察 人得 列席董 事 會 議 陳述 意 見 但無 表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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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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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條:本公司 會 計年 度定 為 自 一月一日 起至十 二月三 十 一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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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一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 -
(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 報表 。
( 三 )盈餘 分 派 或 虧損撥補 之議案。
-
第廿二條: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一 -
( )
提繳稅捐
( 二 )彌補虧損
-
(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
(四)董
事監察人酬勞金就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三 -
(五)
員工紅利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其提撥總金額固定不 變,若員工紅利以新股配發,則以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之收盤價折算員工股票紅。 -
利股數 -
(六)
股東紅利依一至六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數額。
上述 公司員工 紅 利分 派 之對 象 得包括 符 合一 定 條件之 從 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 董 事 會制定 之。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廿 三條:本公司組織 規 程及 辨 事 細則 另訂之。
第 廿四 條:本章程未 規定 事項 悉 依公司法之 規定辨 理。
第廿五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
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 陳勤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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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計劃書附件二
台驊公司擬分割之範圍
單 位:新台幣仟 元
| 單 | |
|---|---|
項目 |
金額 |
資產 |
|
流動資產 |
145,331 |
固定資產 |
1,119 |
其他資產 |
8,436 |
資產總額(1) |
154,886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34,886 |
負債總額(2) |
34,886 |
營業價值(1)-(2)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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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計劃書附件三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案 分割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台驊公司 ) 為進行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 績效,擬將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 ( 含資產、負債及營業 ) 分割予台驊公司百分之百 持股之 子 公司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驊運通公司),由其 概 括承受台驊公司台灣 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同 時 由台驊運通公司發行新股予台驊公司作為對價。
壹 、分割 換 股 比例 之計算
-
一、台驊公司擬分割之營業價值(含資產及負債),係參酌其截至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中,擬分割之相關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 -
二、台驊公司擬分割之資產帳面價值為新台幣(以下同)154,886仟元,負債為34,886仟元,故其營業價值為120,000仟元。台驊公司擬分割之資產與負債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帳面價值如下表所示: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
金額 |
|---|---|
資產 |
|
流動資產 |
145,331 |
固定資產 |
1,119 |
其他資產 |
8,436 |
資產總額(1) |
154,886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34,886 |
負債總額(2) |
34,886 |
營業價值(1)-(2) |
120,000 |
資料 來源 :台驊公司提供
三、台驊運通公司共計發行普通股12,000仟股予台驊公司,每股發行價格為10元,以受讓台 驊公司分割讓與之相關營業。
28
- 貳
、分割換股比例之合理性說明
台驊公司 透過 既存分割方式,將其台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相關營業、資產與負債分割讓與 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台驊運通公司,而台驊運通公司 則 以發行 普 通股 12,000 仟股予台驊公司 作為對價,因 此 分割受讓雙方之 換 股 比例 係取 決 於台驊公司分割價值之 評估 ,及台驊運通公 司 每 股發行價 格 之設算, 茲 分 述 如下:
-
一、本分割案主要目的為台驊公司組織的重組,而非實際之交易行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91年6月14日基秘字第128號函「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規定,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該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 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 , -
減損 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 基礎,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因此台驊公司將其擬分割 之資產與負債以帳面價值讓與台驊運通公司,應屬合理。 -
二、台驊運通公司以每股10元發行新股計12,000仟股,其代表淨值金額為120,000仟元,與 台驊公司所分割之相關資產與負債之營業價值120,000仟元相等;由於台驊運通公司係 台驊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且受讓後合計之淨值與該等營業價值相等,故本次分 割之換股比例尚屬合理。 -
參、綜上所述,有關台驊公司本次分割灣地區海空運事業部之換股比例,乃依據台驊公司 100 年 12 月 31 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中擬分割之資產、負債帳面金額,參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解釋函文,由台驊運通公司以每股 10元發行普通股 12,000 仟股予台驊公司作 為對價,本案之換股比例尚屬合理;且因本案受讓公司台驊運通公司係台驊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子公司,故本次分割對台驊公司股東權益並無影響。
評 估 人: 邱繼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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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29
獨立性聲明書
本人受 託就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驊公司)與台驊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台驊運通公司)分割案,有關分割 換 股 比例 合理 性 ,提 出評估 意 見 書。
本人為執行 上開 業務, 特聲明 並無下 列情 事:
-
一、本人及配偶目前未受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或支領固定薪給之情事。 -
二、本人及配偶並無曾任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職員,而解職未滿二年之情事。 -
三、本人及配偶任職之公司與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無互為關係人之情事。 -
四
、本人與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負責人暨經理人無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五
、本人及配偶與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無投資及分享利益之關係。 -
六
、本人並非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
七
、本人及配偶並非為櫃買中心現任之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
八
、本人或配偶於所任職公司之工作內容非與台驊公司、台驊運通公司具有直接業務往來關係。
為本分割案,本人提 出 之專 家評估 意 見均 維持 超然獨 立之 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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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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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專家審查人簡歷表
姓 名 : 邱繼盛
考試 及 格 :中 華 民國 會 計 師 高 考 及 格
-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統計學系畢業 -
東吳大學會
計研究所畢業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學分班結業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專業法律組 -
工作資歷: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經、副理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資深經理 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現 職 :第一 聯 合 會 計 師 事務所 合 夥會 計 師 台 北市會 計 學會 理事、專 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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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
後 條 文 |
修 正 原 因 |
|---|---|---|---|---|
| 第一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 名為「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依照企業併購法、公司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 名為「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
1.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投資控股公司更 改公司名稱。 2.投資控股公司須遵照企業 併購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 |
|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左:(一)G402011海運承攬運送業務(二)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三)IZ02010打字業(四)IZ06010理貨包裝業(五)G701011 報關業 |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H201010一般投資業。 |
因應投資控股公司以 投資為專業,修改營 業項目。 |
|
| 第二條之二 | 本公司轉投資其他有關事業總額 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不受 公司法第十三條轉投資總額之限 制。 |
本公司以投資為專業,投資總 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 限制。 |
因應投資控股公司以 投資為專業,修改營 業項目。 |
|
| 第十三條之二 | 本條新增。 |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 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 七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 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 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 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 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 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 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 作經驗。 四、曾經擔任管理階層等級之 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 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 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當選。 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
為落實公司治理,強 調管理人之條件,將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 特別於章程中列出, 並增加較法令規範嚴 格之條件,以健全本 公司之公司治理。 |
|
| 第十三條之三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 記名累積投票法,除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舉 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 席證號碼代之。前項所列選舉方法 若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 第 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皆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採單 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 分配選舉數人。選舉人之記名 ,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號碼代之。前項所列選舉方法 若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 |
配合公司法修改以及 符合公司治理精神, 董監事投票方式採累 積投票制,公司不得 另行規定;且須於章 程中明定選舉方式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 |
32
| 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照 表。 原為十三條之二。 |
司法第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 之修正對照表。 因新增十三條之二,故本條順 移為第十三條之三。 |
調整順序。 |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 ��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 �一年六月六日。 |
增加修訂日期。 |
附件七: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配合本公司規劃 轉型為投資控股 公司更改公司名 稱。 |
| 第三條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 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 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 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 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 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 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參考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訂定之範本, 增訂本條二 ~五項。 |
| 第四條 | 本條新增。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其表決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 一項但書應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本公司召開股 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 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 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 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 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 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 |
一、配合主管機 關推動電子投票 之政策暨「上市 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建議採電子投票之 上市上櫃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之 修正,爰增訂本 條。 二、配合公司法 第 177條之2第1、2項規定,增訂本條。 |
33
| 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如經 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同,但若有股東提出異議時,則須以投票方式決 議之,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 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 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 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 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
|---|---|---|---|
| 第五條 | 本條新增。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 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 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
配合公司法第177 條第4 項規定,增訂本條。 |
| 第十九條 | 本條新增。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 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經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決議之分發,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 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 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配合公司法第183 條第3 項規定,增訂本條。 |
| 第二十一條 | 本條新增。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十四日。 |
列出條文訂立及 修訂日期。 |
附件八: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正 前條文 |
修 正 後條文 |
修 正 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本公司規劃 轉型為投資控股 公司更改公司名 稱。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 記名累積投票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 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前項所列選舉方法若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集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皆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且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前項所列選舉方法若有修正 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 |
配合公司法修改以及符合公司治理精神,董監事投票方式採累積投票制,公司不得另行規定。 |
34
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照表。 |
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 對照表。 |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 同。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經股東會 承認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修改通過之優先順序 。 |
第十二條 |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增加修訂日期 。 |
附件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 第七條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 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 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 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 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 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貳 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 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壹 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 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 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 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固定資產 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 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 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 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貳 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 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 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壹 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 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
一、為使本公司於進行取 得或處分重大資產交易 前,確實取得專家意見, 以作為評估決策之合理 參考依據,爰修正第四項 序文明確規範估價報告 或相關專家意見應取得 時點。 二、依現行條文第四項第 三款規定,估價結果與交 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洽 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惟若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係有 利於公司,應無再洽會計 師表示意見之必要性,爰 修正增訂除外規定。 三、為避免以化整為零交 易方式規避取得或處分 資產需先取具專家意見 之規定,明確規範交易金 額計算應採累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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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 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如母公司及子公司取得資產 之金額超過第五條規定之額 度,因特殊原因須繼續投資,須 經董事會同意,於投資當年度或 次一年度提報股東會追認並修 正本程序,如股東會不同意,應 訂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 部分。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 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 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 (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 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 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
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 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如母公司及子公司取得資產 之金額超過第五條規定之額 度,因特殊原因須繼續投資,須 經董事會同意,於投資當年度或 次一年度提報股東會追認並修 正本程序,如股東會不同意,應 訂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 部分。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 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 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 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 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 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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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會計師意見。 |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已依本程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 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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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 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 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 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其金額超過壹仟萬元以上 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 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 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 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 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 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核決權限辦理;超過新台幣壹仟 萬元以上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 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 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 幣參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 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 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 證券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 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 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 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 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其金額超過壹仟萬元以上 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 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 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 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 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 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核決權限辦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參 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 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 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 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 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 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 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 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 |
一、為使本公司於取得或 處分有價證券前,確實取 得財務報表或就重大資 產交易取得會計師意 見,以作為評估決策之合 理參考依據,爰明確規範 財務報表或會計師意見 應取得時點。 二、考量投資標的日趨多 樣及複雜,會計師就有價 證券交易出具意見時,可 能需參採其他專家意 見,為使本準則相關規範 一致,爰修正會計師就有 價證券交易出具意見,若 採用其他專家報告者,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辦理。 三、為避免以化整為零交 易方式規避取得或處分 資產需先取具專家意見 之規定,明確規範交易金 額計算應採累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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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 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 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證券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券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 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 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第一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已依本 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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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 序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 而取得不動產,除依第七條取得 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 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另 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 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一)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 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三)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之合理性。 (六)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者,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資產,除應依第七條取得不動產 處理程序及以下規定辦理相關 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 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 七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其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 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性之相關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
一、參酌主管機關之法令 修改,就本公司與關係人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增 訂需取得外部專家意見 之標準,亦即本公司與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關需取得外部專家意見 之標準,除交易金額達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規 定外,增訂交易金額達公 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時,亦需取得外部專家意 見。 二、另為避免以化整為零 交易方式規避取得或處 分資產需先取具專家意 見之規定,爰新增第一項 規定,明確規範關係人交 易金額之計算方式,應採 累積計算,以使規定周延 完整。三、 又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計 算累積金額,如達重大性 標準應取具專家意見 時,則應就所有列入重大 性標準計算之交易取具 專家意見。 四、為強化本公司對關係 人交易之管理, 擴大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範圍,除現 行條文規定之向關係人 取得不動產外,將向關係 人處分不動產不論金額 大 小,及與關係人取得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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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 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已依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 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處分除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重大 性標準者,亦需將相關資 料提交董事會及監察人 承認,爰修正第二項序文 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 新增第二項第六款規 定。另配合款次調整,現 行條文第二項第六款移 列 至第七款。五、另為強化公開發行公 司與關係人交易之內部 控制程序,爰修正第二項 序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 應確實將相關資料及事 項,先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簽約及支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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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 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 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超 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參仟萬 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 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 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參仟萬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 提會報備;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 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 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 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依照公司核決權限辦理;超 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參仟萬 元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 備;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 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 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一、為使本公司於取得或 處分重大資產交易前,確 實取得會計師意見,以作 為評估決策之合理參考 依據,爰明確規範會計師 意見應取得時點。 二、為避免以化整為零交 易方式規避取得或處分 資產需先取具專家意見 之規定,明確規範交易金 額計算應採累積計算。 三、款之 編號應改為國字加 括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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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 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 意見報告 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一或新臺幣參 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 鑑價報告。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 應請專家出具 鑑價報告。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
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 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 意見報告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一或新臺幣參 佰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 鑑價報告。(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 應請專家出具 鑑價報告。(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三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已依本 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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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 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 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 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 同意該合併、分 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 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 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 說明發生原 |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 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 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 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 同意該合併、分 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 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 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 說明發生原 |
一、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 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此規定。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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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 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 義買賣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 東會。 換股比 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 公開 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 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 揭露者。(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 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約之處理。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
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 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 義買賣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 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 東會。 換股比 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 公開 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 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 揭露者。(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 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約之處理。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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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券或已買 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 相關處理程序。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 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 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 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 議外,原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 重行為之。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 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 保 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七)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 查核。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或知悉合併、分 割或收購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 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 國人則為 護照號碼)。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 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 割或收購計畫,意向書或備 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 起二日内,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金管會備查。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有非 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券或已買 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 相關處理程序。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 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 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 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 議外,原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 重行為之。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 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 保 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七)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 查核: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或知悉合併、分 割或收購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 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 國人則為 護照號碼)。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 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 割或收購計畫,意向書或備 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 日 起算二日内,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有非 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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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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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應與其簽訂 協議,並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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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應公告 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二)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三)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五)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前述第五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七)本公司不得放棄對GreatlineInternational Limited、THI Group(BVI)Ltd.及T.H.I Group VietnamCo., Ltd.未來各年度之增資;Greatlin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不得 放棄對THI Group(H.K.)Limited未來各年度之增資;暨 |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應公告 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 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 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1.買賣公債。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 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5.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前述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一、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 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並 配合第九條修正為「關係 人交易」,爰配合修正關 係人交易之公告 申報標準,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 二、款次調整,現行條文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分別移列 至第二款及第三款。另 鑒於公開發行公司 赴大陸地區投資與一般對外投資性質相同,基 於重要性原則,爰將大 陸地 區投資之公告標準修正為比照一般取得或處 分資產交易公告標準辦 理,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二款與第五款合併移 列第四款。 三、 按租地委建之性質與自地委建相同,爰參酌實 務作業,修正第一項第四 款第六目明定租地委建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始需辦理公告 申報。 四、為使相關行為 義務計算之 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序文。 五、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六、為使相關行為 義務計算之 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第三項第五款序文。 七、基於資訊 揭露之正確及 完整性,公司於依本準則規定公告後,原公告 申報事項若發生變更時,應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爰新增第三項第五款第三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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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 Group(H.K.) Limited不得放棄對上海台驊貨運代理有限公 司及上海 耀驊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未來各年度之增資。若未 來本公司或該公司 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股 權,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通過,且處理辦法 爾後如有修訂,亦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 大訊 息揭露,並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二、辦理公告及 申報之時限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 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 本條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三、公告 申報程序(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 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 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申報。(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 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 完成。 |
(六)本公司不得放棄對GreatlineInternational Limited、THI Group(BVI)Ltd.及T.H.I Group VietnamCo., Ltd.未來各年度之增資;Greatline International Limited不得 放棄對THI Group(H.K.)Limited未來各年度之增資;暨THI Group(H.K.) Limited不得放棄對上海台驊貨運代理有限公 司及上海 耀驊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未來各年度之增資。若未 來本公司或該公司 放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股 權,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通過,且處理辦法 爾後如有修訂,亦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 大訊 息揭露,並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二、辦理公告及 申報之時限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 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 本條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 申報。三、公告 申報程序(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 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 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申報。(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 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 完成。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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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 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並經 雙方董事會通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 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並經 雙方董事會通過後 |
一、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交易之督 導,爰就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修正,爰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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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修正時亦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 亦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三、子公司非 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訂公告 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 應辦理公告 申報事宜。四、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係以母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
執行,修正時亦同。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時, 亦應依本程序辦理。 三、子公司非 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十四條 所訂公告 申報標準者,母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事宜。四、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正第四項規定。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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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 | 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十八條 附則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 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 交易金額規定,以股東權益百分 之十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 正,及考量外國公司得以 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 臺幣十元發行,並考量股 東權益亦為代表公司規 模的指標之一,爰增訂對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 面額非為新臺幣十元 者,將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之交易金額認定標 準,應改以股東權益百分 之十計算之,但 仍維持絕對金額或總資產百分之 十之標準。 |
第十九條……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六日。 |
第十九條……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一年三月十四日。 |
新增本次修訂之時間。 |
附件十: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附件十一: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附件十二: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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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道德行為準則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
第 1 條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員工之行為使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 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前述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為「本公司人 員」。 -
第 3 條 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 度,摒棄本位主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則,追求高度之道德行為標準。 -
第 4 條 本公司人員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前項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相關之本公司人員應主動向公司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 並依公司核決權限表之上一階主管核決後辦理,以防止利益衝突。 -
第 5 條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本公司 人員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或獲取私利。 二、與公司競爭。 -
第 6 條 本公司人員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 負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 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本公司人員所知悉或取得有關公司及/或關係企業之用戶、關係企業及/或任何其他第 三者之機密資訊、技術資料、個人資料或任何其他不為公眾所知之資訊、商情等(以上均不論口頭、書面、是否標有「機密性」字樣),皆應嚴守保密義務,除為履行工 作所必須,不得任意查詢或使用之。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機密資訊或就 機密資訊製作備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等資訊以任何方式洩漏、告知、交付或轉 移予他人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對外發表出版。 -
第 7 條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本公司人員在從事日常工作及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公司要求之道德標準及公平交易原則。於接受與本公司有關之廠商餽贈或招待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或期約收受賄賂、回扣、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接受廠商之餽贈或招待,如發現顯有違社會禮儀或習俗者,應當場予以婉拒,並嚴禁收受現金或有價證券之餽贈。 -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事後始發現所收受之廠商餽贈或招待,有違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應於事發後向其直屬主管報告,並同時知會稽核最高主管,以利後續處理。 -
第 8 條 本公司人員均有保護公司資產之責任,並應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避、 -
免
被偷竊 疏忽或浪費。 -
第 9 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及公司政策,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 。 -
關防止內線交易法令,掌握公司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
第 10 條 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情事時,應主動向或監察人、經 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主管呈報,並提供足夠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 事宜。
公司將以保密方式 處 理 呈報 案件,並將 盡 全力保護 呈報 者 的安 全。
-
第 11 條董事及經理人有涉嫌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事時,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公司並設 有申訴制度,以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得依相關規定救濟之途徑。 -
第 12 條 本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 13 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事宜之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之相關規章辦理。 -
第 14 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 15 條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 15條 |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一○一年三月 |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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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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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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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 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第 2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受僱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
、 、 、 、 -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贈 禮物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 員所為。 -
第 3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 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 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 4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
第 5 條 本公司應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 -
訂、執行、解釋 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並應定期向。 -
董
事會報告 -
第 6 條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 行為指南」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
、 、 -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 、 -
禮貌 慣例
或習俗所為者。 -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
四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 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五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六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七
、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
八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者。 -
九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
第 7 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 , -
主管 必要時
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
一、具有商業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 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核准後執行。 -
第 8 條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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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本公司專 責單 位。 本公司專 責單 位 接獲 前項通 知 後應立即 處 理,並 檢討 相關 情 事,以 降低再次 發生之 風 險 。如發 現涉 有不法 情 事,並應立即通 報 司法 單 位。
-
第 9 條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其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二、 決策 應 做 成書 面紀錄 。
三、 政治獻金 應依法 規 及 會 計相關 處 理程 序 予以 入 帳。
-
四
、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
第 10 條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 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 決策 應 做 成書 面紀錄 。
三、 慈善捐贈 之對 象 應為 慈善機構 ,不得為變相行 賄 。
- 四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 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五 、 慈善捐贈 或 贊助 後,應 確認金錢流向 之用 途 與 捐助目的 相 符 。
第 11 條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 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 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 時 ,發 現 與其 自身 或其所代 表 之法人有利 害衝突 之 情 形, 或可 能 使其 自身 、配 偶 、 父母 、 子女 或與其有利 害 關係人 獲 得不 正當 利益之 情 形,應 將相關 情 事同 時陳報直 屬 主管 及本公司專 責單 位, 直 屬 主管 應提供 適當指導 。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 源 使用於公司以 外 之 商 業 活動 , 且 不得因參與公司以 外 之 商 業 活動 而影響其工作 表現 。
-
第 12 條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商業機密之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商業機密之管理、保存 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
第 13 條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商業機密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
第 14 條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
第 15 條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 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 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第 16 條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 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第 17 條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 、 。 -
式公平 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一、該企業之國 別 、營運所 在 地、組織 結構 、經營 政策 及 付 款地 點 二、該企業 是否 有訂 定誠信 經營 政策 及其執行 情 形。
。 三、該企業營運所 在 地 是否 屬於 貪腐 高 風險 之國 家
四 、該企業所營業務 是否 屬 賄賂 高 風險 之行業。
- 五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 、 諮詢 其企業 夥伴 對該企業之意 見 。
七 、該企業 是否曾 有 賄賂 或 非 法 政治獻金 等不 誠信 行為之 紀錄 。
-
第 18 條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 -
定
,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
第 19 條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 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
第 20 條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誠信經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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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於契約中 至少 應 明 訂下 列 事項:
-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 、 -
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利益告知他方, 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 約。 -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
第 21 條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 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
第 22 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 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
第 23 條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 。 -
訴制度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 以解任或解雇。 -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 24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若有未盡事宜之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之相關規章辦 理。 -
第 25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
第 26 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立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 26條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立於 |
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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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原因 |
| 名稱 | 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台驊國際物流投資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配合本公司規劃轉型為 投資控股公司更改公司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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