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zhou Jinfu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55140_rns_2021-04-22_73b3e3e8-2703-4984-9bd6-0d8369adff1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56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湖滨路 150 号企业天地 5 号楼 16 层 /22 层( 200021 )

16th/22nd Floor,5 Corporate Avenue, No. 150 Hubin Road,

Shanghai 200021,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律师、林涵雨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前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 2021-032),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其 他事项(包括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88 号人工智能产业园 C1-601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清 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 —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 9:25,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

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4,898,40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7.867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3,806,8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7674%;

  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91,5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998%。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并参与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全部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 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的相应清点,

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73,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8%;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3.4749%;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2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45,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5%;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2.3489%;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45,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5%;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2.3489%;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73,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8%;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3.4749%;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2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45,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5%;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2.3489%;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73,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8%;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3.4749%;反对 92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525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45,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5%;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0

5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2.3489%;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945,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75%;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2.3489%;反对 9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65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picture [145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 picture [116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蓉 蓉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王 勤

林 涵 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