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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07

May 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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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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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07-01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2007 年 5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7 年 5 月 - - 16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7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07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19,820,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87%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873,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31%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46,71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

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股份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9,583,34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 217,88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 18,780 股弃 权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

  • 2 、《关于公司 2007 年公开募集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9,591,03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09,3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 119,58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

  • 3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9,608,6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49,8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61,45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 4 、《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为: 419,607,3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49,8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62,75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9,592,3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9.95% , 78,51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149,11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419,593,6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49,87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176,45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郜永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 律意见书认为:孚日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孚日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孚日股份

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