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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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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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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07 年 1 月首次制定, 2011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 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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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 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 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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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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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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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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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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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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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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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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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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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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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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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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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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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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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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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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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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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细则:
(一)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过 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待谈话内 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四)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 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五年。
(五)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应在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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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七)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八)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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