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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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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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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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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 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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