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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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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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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 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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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 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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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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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
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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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 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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