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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VIM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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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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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1]039号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 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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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3月28日在公司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 日贵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60人,代表股份485,860,89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1.77%。除贵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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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 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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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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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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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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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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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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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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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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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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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公司《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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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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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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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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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 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上述第10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上述第11至13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别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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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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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波
臧 欣
2011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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