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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Jun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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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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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0 股票简称:四创电子 编号:临 2017-021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向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77 号)核准,安徽四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已于2017 年5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29,014 股,价格为61.48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00 元。截至2017 年5 月15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2,600,000.00 元后的257,400,000.00 元汇入公司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会验字〔2017〕395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7 年5 月16 日止,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6,800,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经公司五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募 集资金进行专用存储,截至2017 年6 月6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
1 安徽四创电子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551900014010166 257,400,000.00

1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路支行
2 安徽博微长安
电子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高新区支行
551903190010921 0.0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公司五届三十四 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中信建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 中信建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高新区支行、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0014010166】,截至【2017】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由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的低空雷达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使用方式为用于向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增资。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2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先丰、赵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3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3190010921】,截至【2017】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低空雷达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先丰、赵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一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4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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