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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Apr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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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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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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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14: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 — 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上午 9:15 9:25, 9:30 11:30,下 — 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 日 9:15 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 代表股份54,216,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6%。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6,560,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60,776,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4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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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批准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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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9)审议批准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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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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