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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r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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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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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 1、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本次股利分配方案如下:以2015年12月末总股本为 136,702,040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 分配现金红利13,670,204.00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但对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不满足《指引》关于上市公司拟分配 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的规定。 其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快发展,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鉴此,我们认为该利润分 配预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6年度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 前认可意见:在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 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五届二十

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审议了 公司拟与华东所发生的房屋租赁、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我 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的需要,公平合理,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该项交易。 四、关于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在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 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 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将此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五届二十 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于2016年3月17日召开,审议的公司与 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有关本次 交易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 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次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通过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察后认为:我们同意公司 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六、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我们公司的独立董 事,通过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察后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从事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全套制度、标准、规程、专职人员及专职能力。我们 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七、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情况下,继续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使用1.5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