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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Feb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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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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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相关工作进展及股票长期停牌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 “ ”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创电子 、 上市公司 或“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临 2015-043),披露公司拟收购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东 所”)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微长安”) 等资产,该事项预计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正式进入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程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相关 核查意见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进程

2015年10月9日,四创电子相关高管人员与华东所就拟实施重组 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鉴于博微长安是国内领先的地面、近程、低空 雷达和保障装备制造商,四创电子与博微长安在业务上互补性较强, 故通过本次沟通,双方明确了开展资产重组工作的意向。

2015年10月16日,华东所、四创电子以及博微长安会同本财务顾 问、项目律师、项目审计机构、项目评估机构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 交易结构和方案要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明确了后续主要工作的时间 安排。

2015年10月19日,四创电子及包括本财务顾问在内的中介机构相

关工作人员赴博微长安开展现场尽职调查以及博微长安100%权益的 审计和评估工作。

2015年12月17日,四创电子与本财务顾问正式签署《安徽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 四创电子正式聘请本财务顾问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 问。

2015 年 12 月 23 日,四创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签订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 案》。

2016 年 1 月 8 日,四创电子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2016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华东所提供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出具的《国防科工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军 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6]106 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经 对相关军工事项进行审核,原则同意四创电子本次资产重组。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2015年10月10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四创电子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1、就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与华东所、博微长安达成一致;2、会同中介机构 完成对博微长安的初步尽职调查和预审、预估工作,并形成初步方案; 3、与华东所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4、取得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主管单位和部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原则性同意意见。

自公司2015年10月10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至本核查 意见签署之日,四创电子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的情况如下: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公告》(临2015-048),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1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 过一个月。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临2015-053) 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14日起继续停 牌不超过1个月。201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临2015-059)。 2016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临2016-002),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6年1月12日起延期复牌不超过2个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 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前拟开展的主要工作还包括:1、 继续完善对博微长安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工作;2、持续与交易 对手沟通谈判,进一步细化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3、取得国务院国 资委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4、编制符合监管要求的 信息披露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的计 划为:公司计划于 2016 年 3 月上旬编制完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 露文件,计划于 2016 年 3 月上旬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公司计划不晚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召开董事会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并与华东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并计划不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相关事 宜。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本次方案的复杂性,股票延期复 牌具有合理性,有利于重组事项的顺利推进及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基于目前的工作进展,公司计划不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告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