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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an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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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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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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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鲍冉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2016 年1 月8 日召开的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12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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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1 月8 日(星期五)下 午2: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 月8 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 月8 日(星期五)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 代表股份54,235,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7%。股东代理人均 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9,140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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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3,264,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5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 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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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 决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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