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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Sep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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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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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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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喻荣虎、李结华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 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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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2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收到股东提出的 临时提案。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华东电子工 程研究所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暨向社 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临时提案》,提议将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同时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 — 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9:30 11:30、13:00 15:00。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 临时提案的内容及公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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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9 月 7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 开,由于董事长吴曼青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 事推选,会议由董事宗伟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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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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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间为 2012 年 9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60,841,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436,8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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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数共计 61,28,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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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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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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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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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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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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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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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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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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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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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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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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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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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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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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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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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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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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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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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选举产生花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后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2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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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__ 李结华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