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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r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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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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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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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2012 年 3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增加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新提案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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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经与 会董事推选,会议由董事宗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数 60,416,5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7%。经核查,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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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1 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12 年度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 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 表决权总数。

(7)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 议案》,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 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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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 经办律师: ___ 汪大联 喻荣虎 _____ 李结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