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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Feb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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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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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蒋敏、喻荣虎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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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宗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57,426,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3%。经核查,股东 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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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 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 构。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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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 经办律师: ____
汪大联 蒋 敏
_______ 喻荣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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