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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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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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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 座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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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5 年5 月21 日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27 层新斋 会议室召开,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 委托,指派石义占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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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 核 查 , 公 司于 2015 年4 月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 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 年5 月21 日9:30 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27 层新斋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 月21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 月20 日下 午3:00 至 2015 年5 月21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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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8,186,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0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5,955,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18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30,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238%;参加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共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988,0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8%。前述有表决权 的股东均于2015 年5 月15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 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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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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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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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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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监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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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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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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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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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改<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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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须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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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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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 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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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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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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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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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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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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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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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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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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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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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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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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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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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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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7,317,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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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4136%;反对868,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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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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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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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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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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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3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81%;反对669,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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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516%;弃权178,3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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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石义占 ____
经办律师:
石义占 ____
石 磊 ____
2015 年5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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