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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Comgistic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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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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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4930

115年 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5月27日

煤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開會程序... 1
會議議程... 2
壹、宣布開會... 3
貳、主席致詞... 3
參、報告事項... 3
肆、承認事項... 4
伍、臨時動議... 4
陸、散會... 4
柒、附件... 5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5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7
三、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8
四、114年度盈餘分配表... 31
捌、附錄... 32
一、公司章程... 32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37
三、董事持股情形... 44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1-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方式召開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整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331號6樓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 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案。
  • 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
  • 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案。
  • 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分派報告案。

肆、承認事項

  • 承認本公司114年度決算表冊案。
  • 承認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案。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2-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案,報請 公鑑。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5~6頁附件一。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報請 公鑑。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7頁附件二。

三、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案,報請 公鑑。

【說明】本次盈餘分配經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業經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48,0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6元,現金股利已於115年4月24日發放完畢。

四、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分派報告案,報請 公鑑。

【說明】

  1. 本公司 114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獲利(未計入員工酬勞之稅前利益)為新台幣 51,214,355 元,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擬提撥 0.2% 為員工酬勞,總計新台幣 102,429 元,另擬提撥 0.8% 予基層員工分派酬勞,預計分派總金額及總人數分別 409,715 元及 19 人,均以現金發放。

  2.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函規定,基層員工適用範圍係指非屬本公司之經理人,且其薪資水準低於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及內控制度所訂基準者;其中,114年度實際採用之基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水準為不超過新台幣63,000元。前揭經理人之範圍依據金管會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令規定。

  3.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包含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其發放金額,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以及員工資格認定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承認本公司 114 年度決算表冊案。 【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燦莉會計師及王茹澤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敬請鑑核。
  2. 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後之上述表冊連同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 5~6 頁附件一),提請股東會承認。
  3.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第 8~30 頁附件三。
  4. 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案由】承認本公司 114 年度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1. 本公司 114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 31 頁附件四,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2. 敬請 承認。

【決議】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4-


柒、附件

<附件一>

煥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地緣政治、戰爭持續以及貿易保護主義等因素貫穿整個114年度,夾帶美國聯準會降息速度放緩與通膨維持,均影響出口貿易的不確定性,且大宗原物料成本持續高檔與各品牌市場價格競爭,同步影響製造端接單價格與獲利表現,本公司經營團隊持續精進各項管理措施優化整體營運效率,應對各項主、客觀影響,秉持專業設計及專精製造,積極投入產品研發創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提升市場競爭優勢,持續提升業績與獲利。

茲將本公司114年度之營運結果及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說明如下:

一、114年度營業績效

114年度家電事業營業收入約新台幣59.51億元,同比113年度減少約 24.84%,114年度稅前淨利約新台幣1.41億元,同比113年度減少 74.03%,損益波動主要來自於國際市場競爭與美洲客戶訂單趨於保守影響,且原物料成本仍處高檔,致整體營業毛利率下降;其他轉投資事業整體營運狀況相較同期尚無顯著變動。

綜合前述營運活動成果,本公司114年度合併營收新台幣59.68億元,113年度合併營收79.44億元,營收同比減少 24.87%;114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為新台幣0.48億元,同比113年度2.13億元減少 77.46%,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0.6元。

1.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億元

項目 114年度 113年度 增(減)金額
金額 % 金額 % 差異金額 增(減)幅度(%)
合併營收 59.68 100.00 79.44 100.00 (19.76) (24.87)
營業毛利 8.64 14.48 12.59 15.85 (3.95) (31.37)
營業費用 8.43 14.12 9.09 11.45 (0.66) (7.26)
營業利益 0.21 0.36 3.50 4.40 (3.29) (94.00)
稅後淨利 1.23 2.06 4.29 5.40 (3.06) (71.33)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利 0.48 0.80 2.13 2.69 (1.65) (77.46)
每股盈餘(元) 0.60 2.67 (2.07)

2.預算執行情形:114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新台幣59.68億元,達成率 66.51%。


  1.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項目 114 年度 113 年度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43.75 47.65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1023.23 1146.99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333.81 227.96
速動比率(%) 293.39 198.83
經營能力 存貨週轉率(次) 5.78 7.73
總資產週轉率(次) 0.50 0.66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1.67 4.21
權益報酬率(%) 1.91 6.75
純益率(%) 2.06 5.40

二、115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115年度事業體重點營運規劃如下:

  1. 家電事業堅持創新研發及技術應用,在建構核心產品線事業部之下持續鑽研技術疊代與物聯應用,提高產品附加價值,漳州及印尼兩廠策略分工佈局,漳州燦坤園區改造升級建構核心供應鏈與合作生態圈,提升協同效率及價值創新,在因應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及關稅議題,持續強化印尼工廠產銷功能,同步進行新興市場開拓。深耕戰略客戶,加大合作提升品質服務成本交期,積極拓展新興市場,推動市場分散,擴大區域產品地圖;持續開發台灣市場及中國市場自有品牌、代工及品牌經銷業務。
  2. 咖啡烘焙事業持續研發不同口味咖啡豆與開發濾掛包產品,搭配檔期促銷活動,擴大線上網站銷售平台及線下客戶的產品行銷通路。
  3. 持續優化轉投資事業,改善經營效率、各項費用控管以提升獲利能力及投資報酬率。

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主辦會計:黃業勝


<附件二>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案,其中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瑋莉會計師及王茹澤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吳奕琥

國立董事:王燕景

李慧千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附件三>

pwc

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4854號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網通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燦星網通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燦星網通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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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pwc
資誠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燦星網通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燦星網通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外銷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本集團之家電部門主要依據銷貨貿易條件作為收入認列之依據,交易量龐大且出貨之頻率頻繁,且此等認列收入流程通常涉及許多人工作業,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可能,因此將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是否正確列為查核中最為關鍵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如下:

  1. 瞭解與評估公司外銷收入截止攸關之內部控制,並驗證收入認列時點於適當時間。
  2. 業已針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確認銷貨貿易條件以確認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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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民國114年12月31日存貨成本及備抵存貨評價損失餘額各為新台幣978,734仟元及新台幣103,856仟元。

燦星網通集團主要製造小家電商品並銷售,因市場競爭激烈,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可能導致商品價格易受波動,則可能影響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估計結果。

燦星網通集團需因應銷售市場及發展策略而隨時調整備貨需求,由於相關存貨金額實屬重大,管理階層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進行評價。因上述過程涉及主觀判斷,且該項會計估計對備抵存貨評價損失評估影響重大,故將其列為查核中最為關鍵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如下:

  1. 依對燦星網通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採用之政策。
  2. 測試淨變現價值之依據與燦星網通集團所定政策相符,並抽查個別存貨料號之淨變現價值進行計算。
  3. 取得管理階層個別辨認之過時存貨明細,檢視其相關認定存貨過時的佐證資料並核對帳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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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燦星網通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2,476,467仟元及2,140,260仟元,各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21.96% 及 17.08%;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新台幣950,126仟元及558,786仟元,各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 15.92% 及 7.03%。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4年度及113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燦星網通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燦星網通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燦星網通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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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燦星網通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燦星網通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燦星網通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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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c

資誠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燦星網通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謝瑋莉 謝葫芦

會計師

王茹澤 王兆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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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51490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013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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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星網通

台灣煙星

及子公司

31日

煙星網通

單位:新台幣仟元

資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2,345,578 21 $ 2,533,580 20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六(二)及十二(三) - - 231,920 2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六(三) 3,604,666 32 2,687,601 22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四) 611,731 5 924,970 7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21,991 - 18,718 -
1200 其他應收款 204,067 2 131,689 1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4 - 3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5,085 - 1,335 -
130X 存貨 六(五) 874,878 8 891,481 7
1410 預付款項 61,360 1 67,004 1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2,000 - 13,323 -
1479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101 - 27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7,731,461 69 7,501,651 60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二)及十二(三) 179 - 182 -
1535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三) 932,761 8 2,460,850 20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六) 57,223 1 20,909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七)及七 875,559 7 805,709 6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八) 1,116,029 10 1,177,878 9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十) 153,266 1 159,645 1
1780 無形資產 六(十一) 689 - 517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三) 312,228 3 318,390 3
1920 存出保證金 3,501 - 4,875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六(十四) 233 - 181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91,961 1 81,457 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3,543,629 31 5,030,593 40
1XXX 資產總計 $11,275,090 100 $12,532,244 100

(續次頁)


煙星網通 110 及子公司 合 110 及子公司 合 31日 合 張家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三) $ - - $ 174,500 1
2130 合約負債-流動 六(十八) 109,891 1 78,362 1
2150 應付票據 9,948 - 88,406 1
2170 應付帳款 1,576,829 14 2,218,214 18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6,718 - 31,581 -
2200 其他應付款 506,788 4 560,409 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6,319 - 65,401 1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55,767 1 56,229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13,843 - 17,719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316,103 20 3,290,821 26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三) 837,805 8 890,725 7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1,735,933 16 1,744,358 14
2645 存入保證金 41,966 - 45,691 1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509 - 509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616,213 24 2,681,283 22
2XXX 負債總計 4,932,316 44 5,972,104 48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800,000 7 800,000 6
資本公積 六(十六)
3200 資本公積 1,785,848 16 1,785,848 14
保留盈餘 六(十七)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49,618 1 128,279 1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469,261 4 469,261 4
3350 未分配盈餘 270,992 2 372,608 3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 262,199) ( 2) ( 199,022) ( 1)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213,520 28 3,356,974 27
36XX 非控制權益 四(三) 3,129,254 28 3,203,166 25
3XXX 權益總計 6,342,774 56 6,560,140 52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11,275,090 100 $12,532,244 100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環星網通

民國114年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13年度

項目 附註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 六(十八)及七 $ 5,968,277 100 $ 7,943,788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五)(二十二)及七 ( 5,104,285) ( 86) ( 6,684,550) ( 84)
5900 營業毛利 863,992 14 1,259,238 16
營業費用 六(二十二)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 210,697) ( 4) ( 270,537) ( 3)
6200 管理費用 ( 367,085) ( 6) ( 354,560) ( 5)
6300 研發費用 ( 261,247) ( 4) ( 290,175) ( 4)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十二(二) ( 3,741) - 5,904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842,770) ( 14) ( 909,368) ( 12)
6900 營業利益 21,222 - 349,870 4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六(十九) 169,730 3 164,579 2
7010 其他收入 六(二十) 45,590 1 16,011 -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一) 1,621 - 112,183 2
7050 財務成本 六(八)(十三) ( 93,982) ( 2) ( 100,840) ( 1)
7055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158 - ( 239)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六(六) ( 4,706) - 2,851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18,411 2 194,545 3
7900 稅前淨利 139,633 2 544,415 7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三) ( 16,551) - ( 115,419) ( 2)
8200 本期淨利 $ 123,082 2 $ 428,996 5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六(十四) $ 14 - $ 11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三) ( 3) - ( 2)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1 - 9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151,993) ( 3) 312,473 4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三) 15,794 - ( 25,620)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136,199) ( 2) 286,853 4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36,188) ( 2) $ 286,862 4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3,106) - $ 715,858 9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47,712 1 $ 213,383 3
8620 非控制權益 75,370 1 215,613 2
$ 123,082 2 $ 428,996 5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15,454) - $ 315,874 4
8720 非控制權益 2,348 - 399,984 5
($ 13,106) - $ 715,858 9
基本每股盈餘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合計 六(二十四) $ 0.60 $ 2.67
稀釋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合計 六(二十四) $ 0.60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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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歸屬於 母公司 業主之 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 擔保 總計 非控制權益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受連商構計務報表摘算之兌換差額
113年度
113年1月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99,398 $ 469,261 $ 372,097 ($ 301,504) $ 3,225,100 $ 2,922,877
本期淨利 - - - - 213,383 - 213,383 215,613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9 102,482 102,491 184,37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213,392 102,482 315,874 399,984
112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六(十七)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28,881 - ( 28,881) - - -
現金股利 - - - - ( 184,000) - ( 184,000) -
非控制權益減少 - - - - - - - ( 119,695)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28,279 $ 469,261 $ 372,608 ($ 199,022) $ 3,356,974 $ 3,203,166
114年度
114年1月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28,279 $ 469,261 $ 372,608 ($ 199,022) $ 3,356,974 $ 3,203,166
本期淨利 - - - - 47,712 - 47,712 75,37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1 ( 63,177) ( 63,166) ( 73,022)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47,723 ( 63,177) ( 15,454) 2,348
113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六(十七)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21,339 - ( 21,339) - - -
現金股利 - - - - ( 128,000) - ( 128,000) -
非控制權益減少 - - - - - - - ( 76,260)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49,618 $ 469,261 $ 270,992 ($ 262,199) $ 3,213,520 $ 3,12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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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環星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民國114年1月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附註 |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39,633 | $ 544,415 |
| 調整項目 | |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 | 六(二十二) | 196,685 | 199,015 |
| 攤銷費用 | 六(二十二) | 946 | 4,597 |
| 預期信用減損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 3,583 | ( 5,665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
負債之未實現利益 | | - | ( 4,277 ) |
| 利息費用 | | 93,982 | 100,840 |
| 利息收入 | 六(十九) | ( 169,730 ) | ( 164,579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
損(益)之份額 | 六(六) | 4,706 | ( 2,851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損失(利益) | 六(二十一) | 441 | ( 3,039 ) |
| 非金融資產(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六(十二)(二十一) | ( 2,248 ) | 10,709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220,379 | 1,906,813 |
| 應收帳款 | | 279,289 | ( 21,712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 ( 2,860 ) | 1,561 |
| 其他應收款 | | 30,003 | ( 27,343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 1 ) | 1,738 |
| 存貨 | | ( 3,871 ) | ( 9,349 ) |
| 預付款項 | | 3,744 | 29,978 |
| 其他流動資產 | | ( 76 ) | ( 1 ) |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 ( 38 ) | ( 41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
| 合約負債-流動 | | 31,927 | ( 1,055 ) |
| 應付票據 | | ( 74,382 ) | 46,677 |
| 應付帳款 | | ( 581,021 ) | 100,228 |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 ( 2,483 ) | ( 2,571 ) |
| 其他應付款 | | ( 37,239 ) | 55,923 |
| 其他流動負債 | | ( 3,431 ) | 2,481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127,938 | 2,762,492 |

(續次頁)


维基媒体资讯转发 12月31日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14年1月1日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至12月31日
收取之利息 $ 193,397 $ 125,441
支付之利息 ( 72,606 ) ( 79,304 )
收取之股利 2,521 3,128
退還之所得稅 35 244
支付之所得稅 ( 94,733 ) ( 288,487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56,552 2,523,51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10,759 13,007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577,934 ) ( 4,851,252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2,032,387 2,195,392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五) ( 268,201 ) ( 183,047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六(十) ( 2,102 ) ( 206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849 14,223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5,200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1,248 ( 779 )
取得無形資產 六(十一) ( 1,141 ) ( 146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10,369 15,689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65,034 ( 2,797,119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六(二十六) ( 175,012 ) 156,500
存入保證金減少 六(二十六) ( 2,792 ) ( 12,104 )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七) ( 128,000 ) ( 184,000 )
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數 ( 76,260 ) ( 119,695 )
租賃本金償還 六(二十六) ( 5,514 ) ( 4,228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87,578 ) ( 163,527 )
匯率影響數 ( 122,010 ) 141,739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188,002 ) ( 295,393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2,533,580 2,828,973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345,578 $ 2,53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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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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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3647號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網通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燦星網通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燦星網通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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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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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燦星網通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燦星網通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燦星網通公司持有之子公司-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燦坤集團」)之合併財務狀況及合併財務績效對燦星網通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本會計師將該等公司之關鍵查核事項-外銷收入認列時點及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列為燦星網通查核最為重要事項。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外銷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燦星網通公司之子公司廈門燦坤集團主要依據銷貨貿易條件作為收入認列之依據,交易量龐大且出貨之頻率頻繁,且此等認列收入流程通常涉及許多人工作業,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可能,因此將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是否正確列為查核中最為關鍵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如下:

  1. 瞭解與評估公司外銷收入截止攸關之內部控制,並驗證收入認列時點於適當時間。
  2. 業已針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確認銷貨貿易條件以確認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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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

事項說明

燦星網通公司之子公司廈門燦坤集團主要製造小家電商品並銷售,因市場競爭激烈,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可能導致商品價格易受波動,則可能影響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估計結果。

燦星網通公司之子公司廈門燦坤集團需因應銷售市場及發展策略而隨時調整備貨需求,由於相關存貨金額實屬重大,管理階層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進行評價。因上述過程涉及主觀判斷,且該項會計估計對備抵存貨評價損失評估影響重大,故將其列為查核中最為關鍵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 依對公司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採用之政策。
  2. 測試淨變現價值之依據與公司所定政策相符,並抽查個別存貨料號之淨變現價值進行計算。
  3. 取得管理階層個別辨認之過時存貨明細,檢視其相關認定存貨過時的佐證資料並核對帳載紀錄。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燦星網通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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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對前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1,092,607 仟元及 904,565 仟元,各占資產總額之 28.59% 及 21.61%,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對前述公司認列之綜合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24,701 仟元及 27,825 仟元,各占綜合損益之 159.84% 及 (8.81%)。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燦星網通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燦星網通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燦星網通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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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燦星網通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燦星網通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燦星網通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燦星網通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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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壞星網通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謝瑋莉 謝瑋莉

img-3.jpeg

會計師

王茹澤 王茹澤

img-4.jpeg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51490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013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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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業

民國

2019-03-01

公司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資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169,677 4 $ 399,930 10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二) 1,297 - 1,573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8,572 1 17,236 -
1200 其他應收款 987 - 5,997 -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4 - 3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4,997 - 1,257 -
130X 存貨 六(三) 7,987 - 5,540 -
1410 預付款項 956 - 2,059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2,000 - 2,000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96,477 5 435,595 10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四) 3,486,384 91 3,602,274 86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九)及七 35,557 2 35,168 1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六) 473 - 30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七)(九) 95,169 2 97,546 2
1780 無形資產 六(八) 607 -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 6,775 - 14,187 1
1920 存出保證金 178 - 178 -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六(十一) 233 - 181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3,625,376 95 3,749,564 90
1XXX 資產總計 $ 3,821,853 100 $ 4,185,159 100

(續次頁)


環星 國 民國
公司 表 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 $ - $ 174,500 4
2170 應付帳款 14,705 - 26,137 1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734 - 4,329 -
2200 其他應付款 12,220 - 16,220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 - 3,796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220 - 35 -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7 - 7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9,886 - 225,024 5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 576,914 16 601,892 15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262 - - -
2645 存入保證金 1,271 - 1,269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78,447 16 603,161 15
2XXX 負債總計 608,333 16 828,185 20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十二)
3110 普通股股本 800,000 21 800,000 19
資本公積 六(十三)
3200 資本公積 1,785,848 47 1,785,848 43
保留盈餘 六(十四)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49,618 4 128,279 3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469,261 12 469,261 11
3350 未分配盈餘 270,992 7 372,608 9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 262,199) ( 7) ( 199,022) ( 5)
3XXX 權益總計 3,213,520 84 3,356,974 80
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821,853 100 $ 4,185,159 100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環星

2014年12月31日

12月31日

環星

2014年12月31日

環星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附註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 六(十五)及七 $ 136,518 100 $ 218,265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三)(十九)及七 ( 124,678) ( 91) ( 198,874) ( 91)
5900 營業毛利 11,840 9 19,391 9
營業費用 六(十九)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 6,695) ( 5) ( 7,003) ( 3)
6200 管理費用 ( 33,336) ( 24) ( 34,499) ( 16)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 40,031) ( 29) ( 41,502) ( 19)
6900 營業利益 ( 28,191) ( 20) ( 22,111) ( 1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六(十六) 11,968 9 16,399 8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七) 1 - 19 -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九)(十八) ( 4,975) ( 4) 13,224 6
7050 財務成本 ( 2,467) ( 2) ( 2,407) ( 1)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六(四) 74,366 54 253,804 116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8,893 57 281,039 129
7900 稅前淨利 50,702 37 258,928 119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 ( 2,990) ( 2) ( 45,545) ( 21)
8200 本期淨利 $ 47,712 35 $ 213,383 98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六(十一) $ 14 - $ 11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 ( 3) - ( 2)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1 - 9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78,971) ( 58) 128,102 59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二十) 15,794 12 ( 25,620) ( 12)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 63,177) ( 46) 102,482 47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63,166) ( 46) $ 102,491 47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15,454) ( 11) $ 315,874 145
基本每股盈餘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合計 六(二十一) $ 0.60 $ 2.67
稀釋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合計 六(二十一) $ 0.60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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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業勝


img-0.jpeg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 擬餘 其他權益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插算之兌換差額
113年度
113年1月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99,398 $ 469,261 $ 372,097 ($ 301,504) $3,225,100
本期淨利 - - - - 213,383 - 213,383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9 102,482 102,49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213,392 102,482 315,874
112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六(十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28,881 - ( 28,881) - -
現金股利 - - - - ( 184,000) - ( 184,000)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28,279 $ 469,261 $ 372,608 ($ 199,022) $3,356,974
114年度
114年1月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28,279 $ 469,261 $ 372,608 ($ 199,022) $3,356,974
本期淨利 - - - - 47,712 - 47,712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1 ( 63,177) ( 63,166)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47,723 ( 63,177) ( 15,454)
113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六(十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21,339 - ( 21,339) - -
現金股利 - - - - ( 128,000) - ( 128,000)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800,000 $1,785,848 $ 149,618 $ 469,261 $ 270,992 ($ 262,199) $3,2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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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民國114年11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14年1月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50,702 $ $ 258,928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 六(五)(六)(七)(十九) 6,930 6,846
攤銷費用 六(八)(十九) 415 -
利息費用 2,467 2,407
利息收入 六(十六) ( 11,968 ) ( 16,399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六(四) ( 74,366 ) ( 253,804 )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六(九)(十八) ( 3,018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帳款 276 ( 277 )
應收帳款-關係人 8,664 2,676
其他應收款 1,270 5,147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1 ) 14
存貨 ( 2,447 ) ( 1,686 )
預付款項 1,103 ( 1,270 )
其他流動資產 - 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 38 ) ( 41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帳款 ( 11,432 ) ( 10,994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1,595 ) 1,181
其他應付款 ( 4,011 ) ( 476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 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 22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 37,049 ) ( 8,065 )
收取之利息 15,708 12,650
支付之利息 ( 2,456 ) ( 2,396 )
收取之股利 111,285 152,908
退還之所得稅 - 244
支付之所得稅 ( 12,301 ) ( 4,330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75,187 151,01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二) ( 330 ) ( 1,399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六(七) ( 1,375 ) ( 1,143 )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 111,619
取得無形資產 六(八) ( 1,022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727 ) 109,077
募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四) ( 128,000 ) ( 184,000 )
租賃本金償還 六(二十三) ( 215 ) ( 208 )
存入保證金增加 六(二十三) 2 11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六(二十三) ( 174,500 ) 156,500
募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02,713 ) ( 27,697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230,253 ) 232,391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99,930 167,539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69,677 $ 3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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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會計主管:黃業勝

-30-


<附件四>

img-1.jpeg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23,270,078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47,711,544
加: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稅後)
計入保留盈餘數 11,427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
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47,722,971
減: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4,772,297)
本期可分配盈餘 266,220,752
減: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配發 0.6 元 (48,000,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218,220,752

董事長:林技典
經理人:楊永全
主辦會計:黃業勝


捌、附錄

<附錄一>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2.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3.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4.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5. 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6.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7.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8. 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9. 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10. CO01010 餐具製造業。
  11.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12. F102030 菸酒批發業。
  13. 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14.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15.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16. F112040 石油製品批發業。
  17. F113010 機械批發業。
  18.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19.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20. F113060 度量衡器批發業。
  21. F114010 汽車批發業。
  22. 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23. F203020 菸酒零售業。
  24. 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25. F206010 五金零售業。
  26.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27. F212050 石油製品零售業。
  28.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29.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32-


30.F213050 度量衡器零售業。
31.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32.F214010 汽車零售業。
33.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34.F401010 國際貿易業。
35.F401181 度量衡器輸入業。
36.G801010 倉儲業。
37.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38.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39.I599990 其他設計業。
40.IZ06010 理貨包裝業。
41.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42.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43.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44.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4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上開業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對外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其有關對外投資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本公司經董事會同意,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對外背書保證。

第四條

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五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得發行認股權證,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六百萬股為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使用。

本公司股票上市後,如擬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或將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依法令相關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發行或轉讓之。

第七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33-


第八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均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九條之一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一人出席,惟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百分之三部份不予計算。前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如有重覆時以先送達者為有效,但聲明撤銷前委託書者不在此限。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除表決權有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股份無表決權之情事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議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且議事錄之分發與保存,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擬撤銷公開發行時,除經董事會同意外,應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34-


第四章 董事

第十四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人數由董事會決議定之,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由股東會依法選任之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者,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前條本公司董事名額中,其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三人,人數由董事會決議定之。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得再推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請假或缺額,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召集外,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遇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無法出席董事會議,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表出席,但需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七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董事得按月酌支報酬,不論盈虧,公司得支給之,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議定之。

第十九條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

-35-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係以當年度未計入員工酬勞之稅前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之餘額,以百分之零點一到百分之五提撥之,除前述提撥數額外,再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到百分之五予基層員工分配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分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就其餘額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為可供分配盈餘,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發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及公積分派政策係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以發行新股或現金方式為之,每年度分派之股利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三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8年7月28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99年3月5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0年4月20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27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20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5年6月17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16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7年6月20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17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110年8月25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14年6月3日。

-36-


<附錄二>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7-


第四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五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第六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38-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七條

本公司應將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第八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九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39-


第十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40-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獨立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獨立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五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41-


第十六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八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十九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

第二十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一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一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42-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廿一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廿二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規則訂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43-


<附錄三>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職稱 姓名 目前持股(註 1)
股數 比例
董事長 燦坤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林技典 35,527,411 44.41%
董事 燦坤投資(股)公司
代表人:蔡淵松 35,527,411 44.41%
獨立董事 吳奕琥 0 0%
獨立董事 王燕景 0 0%
獨立董事 李慧千 0 0%
合計 35,527,411 44.41%

[註]

  1. 表列資料為截至 115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5 年 3 月 29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2. 本公司現任董事法定成數規定如下:

(1) 民國 115 年 3 月 29 日發行總股份:普通股 80,000,000 股。

(2)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 6,400,000 股,截至 115 年 3 月 29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35,527,411 股。

(3)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4) 本公司全體董事之持股情形,均已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成數標準。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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