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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创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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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305 证券简称:云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1-078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系列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会 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 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收付。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 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持续督导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 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 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 关于发行 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