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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 Airlin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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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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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21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18-037 债券代码:136421 债券简称:16 春秋0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 16 春秋 012018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息登记日:2018 年 6 月 1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6 月 4 日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发行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春秋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 春秋 01”;代码为 136421.SH。

  • 3、发行主体: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23 亿元。

  •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 售选择权。

  •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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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 年 6 月 2 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 内每年的 6 月 2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6 月 2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7 年 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2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2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 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 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16 春秋 01”的票面利率为 3.65%,每手“16 春秋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5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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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息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利息登记日:2018 年 6 月 1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6 月 4 日(因 2018 年 6 月 2 日、3 日为休息日, 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利息登记日即 2018 年 6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春秋 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 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 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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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6 春秋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9.2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

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6 春秋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5 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每手“16 春秋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 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85 元(税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 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558 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煜 联系人:陈可

电话:021-22353088 传真:021-22353089 邮政编码:200335

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王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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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邮政编码:100033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崇赫

电话:010-85156322 传真:010-65608445 邮政编码:100101

  •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