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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ORTH DIGIT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Dec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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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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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5-05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2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6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8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92 元/股
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创维数字")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118 名激励对 象 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3、股票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75%。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8 人,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12 | 30% | |
|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4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 30% | |
|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6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 40% | |
|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8 |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92 元/股,即满 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9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本 公司限制性股票。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进 行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公司实现的2025 |
|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公司实现的2025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公司实现的2025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注:1、以上"营业收入"均指创维数字(000810.SZ)营业收入。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届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确定。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布局、行业发展态势、行业可比公 司相关指标、公司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C 级,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D 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考核当年度所对应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同时,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3、202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 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4、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 告》。
5、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 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2、授予价格为:6.92 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 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
| 赫旋 | 董事、总经理 | 1,000,000 | 11.63% | 0.09% |
| 姚孛孛 | 职工代表董事 | 200,000 | 2.33% | 0.02% |
|---|---|---|---|---|
| 研发技术类人员(35 | 名) | 2,095,000 | 24.36% | 0.18% |
| 营销类人员(52 | 名) | 3,420,000 | 39.77% | 0.30% |
| 运营管理类人员(29 | 名) | 1,885,000 | 21.92% | 0.17% |
| 合计 | 8,600,000 | 100.00% | 0.7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 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 121 人调整为 118 人,激励对象姚孛孛的职务变更,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86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确定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测算, 2025-2028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年 | 年 | 年 | 年 |
|---|---|---|---|---|
| 2025 | 2026 | 2027 | 2028 | |
| 3,818.40 | 97.64 | 2,177.19 | 1,056.77 | 486.80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参与激励的激励对象姚孛孛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但该等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姚孛孛当选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之前,且系其基于对市 场公开信息、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 公司筹划实施股权激励,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 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 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18 名激励对象均为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18 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60 万股。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 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