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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Dec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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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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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合规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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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金融及证券行业的特点,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制 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 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
上述薪酬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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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 涉及 指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 力等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交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在公司领薪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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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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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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