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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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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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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7 债券代码:123090 债券简称:三诺转债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无 | 新增第十二条,内容如下,原《公司章 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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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
新增第四十三条(十七)、(十八)项, 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 应调整顺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审议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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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因股权激励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 为行使事项除外)。 |
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因股权激励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 为行使事项除外)。 |
|---|---|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 |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 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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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 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 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 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 保。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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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 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 任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 (四)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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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购 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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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该条款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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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 专业资质)。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包括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 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 专业资质)。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无 |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内容如下,原《公 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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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 无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如下,原《公 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或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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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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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 (五)符合本章程中董事的任职条件; (六)不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 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 满十二个月的; 6.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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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 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 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明确、清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九)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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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益的影响;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 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如本条第一款 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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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制定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 权激励方案;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八)审议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第(十八)项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 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 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章程中的融 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 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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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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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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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 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 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 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 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 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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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 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 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 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 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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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 体工作。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 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 体工作。 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 无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如下,原《公 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 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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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指引及本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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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内容如下,原《公 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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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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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中的至少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网站。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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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担保。 |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刊 上公告。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 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 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除上述条款以及其他条款编号做相应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详见公司 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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