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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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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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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9-04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第一条 为维护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上市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30193000005413。原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 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成立,原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 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 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0620301T。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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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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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 事除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 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 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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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 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300万元。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 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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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担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 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的成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 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会审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担保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事项(关联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除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 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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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除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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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或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公司 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自本 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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