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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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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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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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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 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变更,且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 下与未经审计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合称《一季度报告》),同时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和其 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所 涉及的主要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发生的相关变化进行补充、说明或 更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系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第一季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 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 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 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4-1-2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 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 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 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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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9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3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4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及境外子公司 ......................................................................... 46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 ............................................................. 55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 61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 63 附件五:发行人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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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0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 于提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 次发行所作出的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对董事会所作的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继续有效。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相关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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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 于核准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 16]2298 号)及深交所下发的《关于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763 号),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出现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根据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结构图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财务部、运营部、法务部、 采购部、研发中心、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丝路视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449.93 万元、2,031.01 万元、3,534.33 万元、-935.22 万元[1] ,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募集说明书》《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1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1-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 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 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new/index)、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 tp://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 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 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 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内控 评价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大华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发行人 201 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一季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031.01 万元、3,534.33 万元、-935.22 万元[2] ,最近二年盈利,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 根据《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 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共计 5,000.00 万元[3] ,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62%,发行人不存在
2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受行业和下游客户特点及春节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具有一定的 季节性,通常各年度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低,而成本和费用各季度相对稳定,因此公司 2021 年一季度 呈亏损状态。
3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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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官网(http:/ /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 (https://www.12309.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 //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信息,发 行人不存在《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4,000 万元(含 2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拟投入视觉云平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已就上述视觉云平台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 的相关文件(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情况”)。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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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 条的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2”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丝路视 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丝路视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财务总监、大华会计师的访谈记录,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 21 年一季度,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0.92%、49.79%、50.15%、 46.22%[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 0.13 元、0.39 元、0.87 元、-0.36 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本次发行 方案、《募集说明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企 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ht
4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由于 2021 年一季度公司归还短期借款、支付员工奖金,以及公司营业 收入季节性下降导致应付账款减小的原因,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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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披露信 息,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包括: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已履行必要的 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深圳丝路数字视觉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 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工商资料、组织结构图、相关会议文件、《三年审计报 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内控鉴证报告》《内控评价 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 行人的财务负责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 ex.html)查询,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一季度报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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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萌迪 | 30,106,950.00 | 25.52 |
| 2 | 李朋辉 | 2,947,300.00 | 2.50 |
| 3 | 裴革新 | 1,100,000.00 | 0.93 |
| 4 | 王秀琴 | 900,000.00 | 0.76 |
| 5 | 康玉路 | 750,000.00 | 0.64 |
| 6 | 岳峰 | 737,700.00 | 0.63 |
| 7 | 郑薪薪 | 716,800.00 | 0.61 |
| 8 | 张近初 | 668,900.00 | 0.57 |
| 9 | 胡晶华 | 630,000.00 | 0.53 |
| 10 | 王军平 | 600,000.00 | 0.51 |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2020 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并结合发行人的 经营管理情况,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萌迪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2020 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李萌迪直接持有发行人 30,106,95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52%, 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情况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历次股权变动”所述,自发行人前身丝路有限设立 以来,李萌迪一直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行 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所述,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持股比例较 低,与李萌迪的持股比例差距较大,李萌迪持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决议具有重 大影响。
4-1-1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李萌迪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 对发行人董事会及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李萌迪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之日起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李萌迪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李萌迪持有发行人股份 30,106,95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52%;李萌迪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3,415,15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9.85%;李萌迪已质押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为 12,000,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50,000 股,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11,797.6825 万股;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就上述股权变更办理完成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 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12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和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更。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主要经营许可、备案或认证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 要经营许可、备案或认证共一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 称 |
|||||
|---|---|---|---|---|---|---|
| 资质证书名称 | 资质等级 | 编号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限 | ||
| 1 | 丝路蓝 创意 |
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 |
电子与智能化工 程专业承包二级 |
D34446 7769 |
深圳市住房 和建设局 |
2021年3月 30日至2025 年12月9日 |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 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为旗云国际和 A rc Shadow。该等境外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具体如下:
1. 旗云国际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说明,“旗云国际乃从事电脑动画、视觉艺术 设计、网络技术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代理之业务”。
- Arc Shadow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说明,Arc Shadow“主营业务为向母公司的 美国客户提供服务”。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4-1-13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以 CG 创意和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视觉综合服务业务。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三年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一季度的主营业 务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 72,213.71 万元、91,564.34 万元、100,367.41 万元及 17,076.25 万元[5] ,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89%、99.92%、99.95%及 99.96%[6]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2020 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 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三年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如下:
-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2. 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子公 司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 发行人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
5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1-14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重要的 合营或联营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存在一处变更的情形:公司 独立董事胡联全持有东莞市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份额 比例由 78.25%变更为 79.05%。
7. 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关 联方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三年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 人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和关联交易公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7] :
-
经常性关联交易
-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7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1-15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1 年一 季度 |
|||||
|---|---|---|---|---|---|---|
| 关联方 | 定价方式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瑞云科技 | 渲染费 | 市场价格 | ||||
| 136.84 | 723.06 | 588.04 | 351.60 | |||
| 那么艺术 | 项目实施 费用 |
市场价格 | ||||
| 160.24 | 297.28 | 482.48 | 492.35 | |||
| 意在科技 | 项目实施 费用 |
市场价格 | ||||
| -- | -- | 124.79 | -- | |||
| 云创享网 络 |
平台交易 | 市场价格 | ||||
| -- | 298.74 | -- | -- | |||
| 合计 | ||||||
| 297.08 | 1,319.08 | 1,195.31 | 843.94 | |||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关联交易 内容 |
2021 年一 季度 |
|||||
|---|---|---|---|---|---|---|
| 关联方 | 定价方式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瑞云科技 | 资金占用 利息 |
市场价格 | ||||
| -- | 9.81 | 19.62 | 16.33 | |||
| 瑞云科技 | CG动态视 觉服务 |
市场价格 | ||||
| -- | 22.62 | |||||
| 那么艺术 | CG动态视 觉服务 |
市场价格 | ||||
| -- | 60.94 | 9.03 | 9.25 | |||
| 深圳丝路 文化 |
资金占用 利息 |
市场价格 | ||||
| -- | -- | -- | 47.30 | |||
| 黑潮互娱 | 资金占用 利息 |
市场价格 | ||||
| -- | -- | -- | 18.02 | |||
| 乌鲁木齐 凤凰基石 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 |
CG动态视 觉服务 |
市场价格 | ||||
| -- | -- | -- | 5.07 | |||
| 意在科技 | CG动态视 觉服务 |
市场价格 | ||||
| -- | 0.41 | -- | -- | |||
| 合计 | ||||||
| -- | 93.78 | 28.65 | 95.97 | |||
(3) 关联租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租赁资产 种类 |
2021 年一 季度 |
|||||
|---|---|---|---|---|---|---|
| 承租方 | 定价方式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4-1-16
| 租赁资产 种类 |
2021 年一 季度 |
|||||
|---|---|---|---|---|---|---|
| 承租方 | 定价方式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瑞云科技 | 设备 | 市场价格 | ||||
| 138.12 | 552.48 | 548.91 | 225.06 | |||
| 合计 | ||||||
| 138.12 | 552.48 | 548.91 | 225.06 | |||
(4) 关联担保情况
2021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取得银行借款等提 供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是否履行 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期间 | |||
| 1 | 丝路蓝创 意 |
2020年4月29日至 2022年4月28日 |
|||
| 李萌迪 | 1,000 | 否 | |||
| 2 | 2020年4月27日至 2023年4月26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3 | 李萌迪、圣旗云 网络 |
2020年9月14日至 2023年9月13日 |
|||
| 发行人 | 8,000 | 否 | |||
| 4 | 2020年9月15日至 2023年9月14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5 | 2020年6月2日至 2021年6月1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6 | 2020年9月22日至 2024年9月21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①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0610874-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北京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合同编号为0610874-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丝路蓝创意与北 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610874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额 度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整。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综合授信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 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2020 年4月29日,丝路蓝创意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0613946的借款合同获 得人民币借款9,9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截至2021年3 月31日,尚未偿还的借款余额为9,900,000.00元。
②2020年4月27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 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ZDBSX92903200198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上海银 行深圳分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SX92903200198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 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27日至 2021年4月26日止,保证期限为自授信项下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21 年3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5,325,80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50,0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3,258,000.00元。
- ③2020年9月14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圣旗云网络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0636135_002号、0636135_001号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063613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
4-1-17
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 36,155,748.00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36,155,748.00元。
④2020年9月15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 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GB39182009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光大银 行深圳分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ZH39182009003号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所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 2021年9月14日止,保证期限为自授信项下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21 年 3 月 31 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 9,559,892.00 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 9,559,892.00元。
⑤2020年6月2日,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给予发行人100,000,000.00元整的授信额度,由实 际控制人李萌迪提供个人保证;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0元。 ⑥2020年9月2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给予发行人100,000,000.00元整的授信额 度,授信期间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由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0元。
2020 年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取得银行借款等提供担保 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是否履行 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期间 | |||
| 1 | 丝路蓝创 意 |
2020年4月29日至 2022年4月28日 |
|||
| 李萌迪 | 1,000 | 否 | |||
| 2 | 2019年12月5日至 2023年1月6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5,000 | 是 | ||
| 3 | 2020年4月27日至 2023年4月26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4 | 李萌迪、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
||||
| 丝路蓝创 意 |
2020年1月2日至 2023年1月2日 |
||||
| 2,000 | 是 | ||||
| 5 | 李萌迪、圣旗云 网络 |
2020年9月14日至 2023年9月13日 |
|||
| 发行人 | 8,000 | 否 | |||
| 6 | 2020年9月15日至 2023年9月14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7 | 2020年6月2日至 2021年6月1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 8 | 2020年9月22日至 2024年9月21日 |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 | 否 | ||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①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合同编号为0610874-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北京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合同编号为0610874-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丝路蓝创意与北 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610874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额 度为10,000,000.00元整。担保债务的履行期为《综合授信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 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2020年4 月29日,丝路蓝创意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0613946的借款合同获得 人民币借款9,9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9日;截至2020年12 月31日,尚未偿还的借款余额为9,900,000.00元。
4-1-18
②2019年12月5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最高保 证合同》(编号:2019圳中银东最高保字第141号),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东门支行与同日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19圳中银东额协字第141号)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0,000.00元整,保证期限为自授信项下受信人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1月3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 订借款合同(编号:2019圳中银东借字第166号),获取借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6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 20,000,0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20,000,000.00元。
③2020年4月27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ZDBSX92903200198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SX92903200198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高 本金限额为10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 保证期限为自授信项下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笔实 际担保本金余额为57,630,165.00元,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5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余额7,630,165.00元。
④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丝路蓝创意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A201903753的《担保协议书》,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丝路蓝创意已与国家 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4430201901200084885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 保证责任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无 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并和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个保A201903753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期为担保协议书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2019年12月,丝路蓝创意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4430201901200084885 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获得借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 1月2日,利率4.5%,每季度付息,到期还本;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偿还的借款余额 为20,000,000.00元。
⑤2020年9月14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圣旗云网络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0636135_002号、0636135_001号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063613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8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 17,368,101.51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17,368,101.51元。
⑥2020年9月15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GB39182009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ZH39182009003号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 高本金限额为10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 保证期限为自授信项下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笔实 际担保本金余额为29,031,969.88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29,031,969.88元。
⑦2020年6月2日,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给予公司100,000,000.00元整的授信额度,由实际 控制人李萌迪提供个人保证;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0元。
⑧2020年9月22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给予公司100,000,000.00元整的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由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0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0元。
2019 年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取得银行借款等提供担保 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是否 履行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期间 | |||
4-1-19
| 序 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是否 履行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期间 | |||
| 1 | 李萌迪/圣旗 云网络 |
发行人 | 8,000.00 | 2019年7月23日至2020 年7月22日 |
是 |
| 2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00 | 2019年9月23日至2020 年9月22日 |
是 |
| 3 | 李萌迪 | 发行人 | 5,000.00 | 2019年12月5日至2020 年12月5日 |
是 |
| 4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00 | 2019年9月11日至2020 年9月10日 |
是 |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①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29,360,350.00元,由李萌迪、圣旗云网络 共同担保,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20,0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额9,360,350.00元; ②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30,000,0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 30,000,000.00元;
③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10,000,0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担保余额 10,000,000.00元;
④2019年9月11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GB39181909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ZH39181909003号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 高本金限额为100,000,000.00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24,371,408.00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余 额24,371,408.00元。
2018 年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方为其取得银行借款等提供担保 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是否履 行完毕 |
|||
|---|---|---|---|---|---|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期间 | |||
| 1 | 李萌迪 | 发行人 | 8,000.00 | 2018年4月10日至2019 年4月9日 |
是 |
| 李萌迪 | 发行人 | 10,000.00 |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 年10月21日 |
是 | |
| 2 | 李萌迪 | 发行人 | 3,000.00 | 2018年9月20日至2019 年9月19日 |
是 |
| 3 | 李萌迪 | 发行人 | 8,600.00 |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 年12月26日 |
是 |
关联担保情况说明:
①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本金余额为50,000,000.00元;
②2018年9月20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签订编号为公 授信字第企三18004号《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 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企三18004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 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3,000.00万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 日止;
4-1-20
③2018年12月26日,实际控制人李萌迪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签订编号为兴 银深南新授信(保证)字(2018)第011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于同日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南新授信字(2018)第0110号《额度授 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8,600.00万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限 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2021 年一季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500.568 | 2,111.679 | 954.70 | 1,141.5910 |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单位:元
| 2021 年 一季度发 生额 |
|||||
|---|---|---|---|---|---|
| 交易 | |||||
| 关联方名称 | 2020 年度发生额 | 2019 年度发生额 | 2018 年度发生额 | ||
| 类型 | |||||
| 投资 | 珠海乐朴均衡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10,000,000 |
| 投资 | 意在科技 | -- | -- | -- | 1,000,000 |
| 投资 | 提亚数科 | -- | -- | 3,500,000 | -- |
| 投资 | 深圳丝路创视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0,500,000 | -- |
| 投资 | 深圳丝路视创科技 有限公司 |
-- | 1,920,000 | -- | -- |
| 公益 捐赠 |
湖南弘慧教育发展 基金会11 |
-- | -- | 126,000 | 19,510 |
| 合计 | -- | 1,920,000 | 14,126,000 | 11,019,510 |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8 2021 年一季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含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本期确认的费用 3,508,556.25 元。 9 2020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含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本期确认的费用 1,226.58 万元。
10 2018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包含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本期确认的费用 345.97 万元。
11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已不作为关联方同发行人进行交易。
4-1-21
单位:元
| 2020年12月31 | 2020年12月31 | ||||||||
|---|---|---|---|---|---|---|---|---|---|
| 2021年3 | 月31日 | 日 |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
| 项 | 关 联 |
||||||||
| 目 | 方 | 账面余 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坏账准 备 |
|
| 账面余额 | |||||||||
| 应 收 账 款 |
瑞 云 科 技 |
4,034,37 3.54 |
40,343 .74 |
3,329,35 1.87 |
33,293 .52 |
4,733,27 8.46 |
47,332. 78 |
520,250.0 0 |
5,202.50 |
| 那 么 艺 术 |
458,539. 53 |
41,931 .45 |
458,539. 53 |
4,585. 40 |
160,355. 79 |
7,665.5 8 |
67,355.79 | 6,735.58 | |
| 意 在 科 技 |
4,266.67 | 42.67 | 4,266.67 | 42.67 | -- | -- | -- | -- | |
| 小 计 |
4,497,17 9.74 |
82,317 .86 |
3,792,15 8.07 |
37,921 .59 |
4,893,63 4.25 |
54,998. 36 |
587,605.7 9 |
11,938.0 8 |
|
| 其 他 应 收 款 |
瑞 云 科 技 |
-- | -- | -- | -- | 2,141,82 6.75 |
214,182 .68 |
4,289,213 .86 |
42,892.1 4 |
| 丝 路 文 化 |
-- | -- | -- | -- | -- | -- | 9,383,075 .55 |
868,113. 31 |
|
| 黑 潮 互 娱 |
-- | -- | -- | -- | -- | -- | 3,575,394 .40 |
340,344. 03 |
|
| 意 在 科 技 |
31,835.7 6 |
318.36 | 29,342.9 6 |
293.43 | -- | -- | -- | -- | |
| 小 计 |
31,835.7 6 |
318.36 | 29,342.9 6 |
293.43 | 2,141,82 6.75 |
214,182 .68 |
17,247,68 3.81 |
1,251,34 9.48 |
|
| 合计 | 4,529,01 5.5 |
82,636 .22 |
3,821,50 1.03 |
38,215 .02 |
7,035,46 1.00 |
269,181 .04 |
17,835,28 9.60 |
1,263,28 7.56 |
(2) 应付项目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
|---|---|---|---|---|---|
|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
4-1-22
| 2021 年3 月31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
|---|---|---|---|---|---|
|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
| 应付 账款 |
瑞云科技 | 594,799.25 | -- | -- | 687,311.59 |
| 那么艺术 | 598,783.21 | 200,000.00 | -- | 2,300,000.00 | |
| 小计 | 1,193,582.46 | 200,000.00 | -- | -- | |
| 合同 负债 |
北京格如灵 科技有限公 司 |
27,227.72 | 4,950.50 | -- | -- |
| 合计 | 1,220,810.18 | 204,950.50 | -- | 2,987,311.59 |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担保有其必要性 和合理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主要决策制度和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制度文件及公告文件,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已出具《关于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承诺内容未发生变更。
(五)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以 CG 创意和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视觉综合服务业 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股东的调查问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 关承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控制的其
4-1-23
他企业没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已出具《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承诺内容未发生变更。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境外控股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要境 内控股子公司及境内参股公司情况存在变更的情形,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及境 内参股公司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及境外子公司”。
(二)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2. 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房屋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
(四)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承租的租赁物业存在变更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 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租赁物业”。
4-1-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上述房产存在以下瑕疵:
- 部分房产出租人未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 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 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 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 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 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 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 益的,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 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 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 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 租人发生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 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鉴于发行人该等租赁房屋主要
4-1-25
用于办公和研发,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 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 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 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2. 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登记租赁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 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 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 律效力。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 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 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和研发,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如果因上 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 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 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picture [121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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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查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共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注册号 | ||||
|---|---|---|---|---|---|
| 类别 | 商标图形/名称 | 权利人 | 专用权期限 | ||
| 1 | 42490413 | 9 | 提亚数科 | 2021年1月14日 至2031年1月13日 |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 权共 7 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
|---|---|---|---|---|---|---|
| 权利人 | 专利名称 | 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日 | |
| 1 | 发行人 | 三维模型文件处 理方法、上传方法 及客户端 |
发明 | ZL201710020872.8 | 2017年1月 11日 |
2021年3月 16日 |
| 2 | 发行人 | 一种灯饰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2020126866.8 | 2020年1月 19 日 |
2021年2月 26 日 |
| 3 | 发行人 | 一种舞台屏幕拼 接吊轨装置 |
实用 新型 |
ZL202020088717.7 | 2020年1月 15 日 |
2021年2月 26 日 |
| 4 | 发行人 | AR展示装置 | 外观 设计 |
ZL201930723198.1 | 2019年12 月24 日 |
2021年1月 15 日 |
| 5 | 丝路蓝 创意 |
舞台多屏移动拼 接系统 |
实用 新型 |
ZL202020803003.X | 2020年5月 14 日 |
2021年2月 9 日 |
| 6 | 江苏丝 路视觉 |
一种多功能展示 架 |
实用 新型 |
ZL202021037681.6 | 2020年6月 8 日 |
2021年3月 6 日 |
| 7 | 天津丝 路 |
一种多媒体展台 | 实用 新型 |
ZL201921862022.3 | 2019年10 月31 日 |
2021年1月 26 日 |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http://www.ccopyright.com.cn/) 查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由 国家版权局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3 项,具体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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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 人 |
|||||
|---|---|---|---|---|---|
| 序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 | 取得方式 | |
| 1 | 武汉深 丝路 |
基于云计算的三维数字沙 盘AR智能互动软件 |
2021SR0052918 | 2021年1月 11日 |
原始取得 |
| 2 | 武汉深 丝路 |
基于5G网络的VR互动体 验软件 |
2021SR0052865 | 2021年1月 11日 |
原始取得 |
| 3 | 武汉深 丝路 |
基于物联网VR体验展示 软件 |
2021SR0310796 | 2021年2月 26日 |
原始取得 |
| 4 | 武汉深 丝路 |
隔空互动全息系统软件 | 2021SR0310797 | 2021年2月 26日 |
原始取得 |
| 5 | 武汉深 丝路 |
真人讲解墙互动系统软件 | 2021SR0302744 | 2021年2月 25日 |
原始取得 |
| 6 | 武汉深 丝路 |
CAVE沉浸式交互软件 | 2021SR0301597 | 2021年2月 25日 |
原始取得 |
| 7 | 武汉深 丝路 |
多屏感应互动系统 | 2021SR0302728 | 2021年2月 25日 |
原始取得 |
| 8 | 武汉深 丝路 |
面向新媒体的3DAR增强 现实互动体感软件 |
2021SR0301317 | 2021年2月 25日 |
原始取得 |
| 9 | 武汉深 丝路 |
融合多机同步控制系统 | 2021SR0054282 | 2021年1月 12日 |
原始取得 |
| 10 | 武汉深 丝路 |
异形结构投影影音系统软 件 |
2021SR0054358 | 2021年1月 12日 |
原始取得 |
| 11 | 武汉深 丝路 |
设计师可视化成果辅助平 台 |
2021SR0054352 | 2021年1月 12日 |
原始取得 |
| 12 | 武汉深 丝路 |
融合渲染播放系统 | 2021SR0052922 | 2021年1月 11日 |
原始取得 |
| 13 | 提亚数 科 |
智慧城市操作系统 | 2021SR0208950 | 2021年2月 5日 |
原始取得 |
基于上述,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 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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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1. 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500 万 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2.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 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3. 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目前的采购主要围绕项目展开,由于发行人项目的创意策划、方案设 计、多媒体集成系统的安装调试以及数字动画都具有独特性,相关采购通常依据 具体项目的执行周期、技术特点、风格取向等因素寻求合格供应商进行合作,采 购合同一般执行周期较短。因此,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无正在履行的 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条款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 上述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查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 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三)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大华会计师的访谈,截至 202 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应付费用、代收款项、 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履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4-1-29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开披露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过合并、分立。
(二) 发行人近三年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 产收购/出售的行为。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资料,自《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未发生变更。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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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文件等,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召开 15 次 股东大会、29 次董事会和 23 次监事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 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 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9 名(其中总裁 1 名、财务 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任 职情况如下:
| 姓名 | 在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任职职位 |
| 李萌迪 | 董事长、总裁 | 丝路视界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深圳丝路视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新余贝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李朋辉 | 董事、副总裁 | 唯仁纳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总经理、执行总裁 |
| 王秀琴 | 董事、副总裁 | 深圳光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 陈延立 | 董事 | 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副总经理 |
| 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监事 | ||
| 罗维满 | 独立董事 | 广东德冠集团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 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4-1-31
| 姓名 | 在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任职职位 |
| 广东德冠灯饰一厂有限公司 | 董事 | ||
| 德冠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 佛山顺德区德胜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 SMART SUN LIGHTING INDUSTRIAL LIMITED(骏阳灯饰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 | ||
| GARRIC HOLDINGS LIMITED(嘉业 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 佛山市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胡联全 | 独立董事 | 上海勤申电子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深圳勤基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 深圳市景德瑞瓷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深圳市百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
|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深圳全珍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景德镇全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深圳市勤茂电子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 无锡勤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
| 勤基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 深圳市百一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东莞市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王义华 | 独立董事 | 深圳大学 | 副教授 |
|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4-1-32
| 姓名 | 在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任职职位 |
| 土巴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余前锋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 项兰迪 | 监事会主席 | / | / |
| 彭蓉 | 监事 | / | / |
| 丁鹏青 | 副总裁 | 深圳市聚禾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深圳市潘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意在科技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康玉路 | 副总裁、财务总 监 |
瑞云科技 | 董事 |
| 深圳提亚晨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深圳随豫谦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胡晶华 | 副总裁 | / | / |
| 岳峰 | 副总裁 | 深圳光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董事 |
| 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
| 深圳华岳达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王军平 | 董事会秘书 | 深圳添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深圳添翼赋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
|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 田万军 | 副总裁 | / | / |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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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自《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变更。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 7 名成员中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罗维满、王义华、胡联全, 其中王义华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达到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在其《公司章程》《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丝路视 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 条款,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增值税 | 境内销售;提供加工;提供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 为;简易计税方法;跨境应税销售服 务行为 |
13.00%、9.00%、6.00%、5%或 3%、0%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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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25%、16.50%、 15.00%-35.00% |
发行人及其部分主要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
| 发行人 | 15% |
| 武汉深丝路 | 20% |
| 北京深丝路 | 20% |
| 广州丝路科技 | 20% |
| 成都深丝路 | 25% |
| 厦门深丝路 | 20% |
| 圣旗云网络 | 25% |
| 旗云国际 | 16.5% |
| Arc Shadow | 15%-35% |
| 青岛深丝路 | 20% |
| 南京丝路教育 | 20% |
| 北京展览展示 | 20% |
| 珠海丝路 | 25% |
| 丝路蓝创意 | 15% |
| 昆明丝路 | 20% |
| 天津丝路 | 20% |
| 提亚数科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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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
| 丝路汇 | 20% |
| 深圳丝路创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 |
| 深圳丝路视创科技有限公司 | 20% |
| 江苏丝路视觉 | 20% |
| 武汉丝路视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 |
| 广州丝路教育 | 20% |
| 深圳丝路视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 |
| 云创享网络 | 20% |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三年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2019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 发行人其子公司符合该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即提供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4-1-36
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 按 15%的税率预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了由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4204537,有效期 3 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了 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44201365,有效期 3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丝路蓝创意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了 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4203569,有效期 3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丝路蓝创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丝路蓝创意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 得了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44203293,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丝路蓝创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下属公司武汉深丝路、北京深丝路、青岛深丝路、南京丝路教育、广 州丝路科技、北京展览展示、昆明丝路、厦门深丝路、天津丝路、丝路汇、深圳 丝路创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丝路视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丝路视觉、深圳 丝路视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丝路视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丝路教育、 云创享网络于 2020 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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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 法、合规。
(三) 财政补贴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 受的金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 件五:发行人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财政 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税务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 行人及其子、分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主管部门予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 /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被列入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 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主要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 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 主要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 要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受到质监部门 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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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向深圳市福 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国家 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已依法取得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 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一致, 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 生变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三年审计报告》《三年年度报告》、境外法律意见 书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实地走 访核查及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court.gov.cn/zgcpwsw)、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 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单笔争 议标的金额(本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两宗,具体 情况如下:
(1)与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同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恒大深中 城市更新展厅多媒体涉及制作、展厅硬件采购及展厅涉及服务合同》,合同总价 款为 1,590,964 元;发行人已根据上述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 部工作成果并取得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验收文件;经发行人多次催 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任何 上述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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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 依法判令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款 1,590,964 元及违约金 36,071 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 0303 民初 37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合 同款 1,550,135.0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550,135.0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 年 9 月为 3.85%)支至该合同款付清之日止)。
2021 年 4 月 20 日,深圳市恒盈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粤 0303 民初 371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 无需向发行人支付第三期合同款项(754,653.08 元)及违约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开庭审理。
(2)与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都江堰)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4 月 8 日,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成都深丝路出具《开工委托 函》不可撤销地委托成都深丝路设计制作绿地都江堰国际旅游康养小镇展示区小 剧场沉浸式投影,其中三维动画设计合同总金额为 816,000 元,投影设备合同总 金额为 500,000 元;2019 年 6 月 20 日,成都深丝路同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 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都江堰)有限公司签署《项目三维宣传视频制作 合同》约定,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成都深丝路设计绿地都江堰国际旅 游康养小镇项目三维宣传视频,总价款为 816,000 元。
成都深丝路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取得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 确认单,确认成都深丝路已按照《开工委托函》约定的要求完成投影设备的交付 和现场安装调试;确认单约定验收之日起次月 60 个工作日内绿地集团成都置业 有限公司应向成都深丝路支付合同价款;经成都深丝路多次催告,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任何上述合同款项。
2020 年 9 月 7 日,成都深丝路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 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成都深丝路支付合同款 500, 000 元及违约金 17,600 元。
成都深丝路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向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项目 三维宣传视频制作合同》约定的及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的全部工作成 果,合同约定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最迟应在 2020 年 7 月 23 日向成都深丝 路支付全部制作费用;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 (都江堰)有限公司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认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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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维宣传视频制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予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 地产(都江堰)有限公司;经成都深丝路多次催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都江堰)有限公 司仍未支付任何上述合同款项。
2020 年 9 月 7 日,成都深丝路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请求依法判令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向成都深丝路支付动画制作费用 830,4 00 元及违约金 3,736.8 元,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都江堰)有限公司就支付 上述动画制作费用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
根据《三年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诉讼的相关 文件,上述诉争标的金额较小,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 本所认为,该案件不属于重大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如下行政处罚金额 2,000 元及以上的违法 违规行为:
1、2018 年 9 月 2 日北京分公司被处罚款 10,000 元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于 2018 年 9 月 2 日对北京分公司下发的“海 公(消)行罚决字[2018]第 068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北京分公司防火卷 帘门下堆物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北京分公司 处以罚款 10,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 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公安部消防局(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颁布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 则》第九条规定:“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 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 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 0-30%、30%-70%、70%-100%划分为三 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本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 10,000 元,被罚款金额属于按照较轻的处罚阶次 进行的处罚,且该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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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书面确认,北京分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 并已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确保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因此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北京分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已缴纳罚款,不会对北京分 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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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对上海分公司 下发“长第 21201820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调查,发行人上海分公司因在会议室茶几设置烟灰缸、并被查见在地面 上有烟蒂而违反禁烟义务,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海分公司处 以罚款 2,000 元。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 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 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 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分公司被处罚款的金额处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罚款金额的下限,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书面确认,上海分公司已按时缴纳罚款。 因此,本所认为该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上海分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存在因交 通违章及遗失发票等原因被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均已缴纳 罚款;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书、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 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 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1 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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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new/index)的公开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 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 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网站(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 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 w/index)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裁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出具的说明、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 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 ml)、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网站(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 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 w/index)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裁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配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参与 了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审阅及讨论,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的内容尤 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
4-1-43
的法律风险,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4-1-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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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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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
田 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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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
叶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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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_______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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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 月 日
4-1-45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及境外子公司
1. 境内控股子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1 | 武汉丝路视觉 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 |
教育产品技术开发;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 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企业管理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管理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150 | 发行人100% |
| 2 | 深圳丝路视觉 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教育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教育培训);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无 |
100 | 发行人100% |
| 3 | 江苏丝路视觉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 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 告制作;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 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软件 |
1,000 | 发行人100% |
4-1-46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程管理服务;虚拟现实设备制 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
| 4 | 广州丝路教育 |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 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 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 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 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 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150 | 发行人100% |
| 5 | 丝路汇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2,000 | 发行人100% |
| 6 | 北京展览展示 |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企业管理;电脑动画设计;模型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 文艺创作;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市场调查;计算机 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 |
200 | 发行人100% |
4-1-47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7 | 天津丝路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图文设计制作;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 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000 | 发行人100% |
| 8 | 昆明丝路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图文设计制 作;多媒体技术的技术开发;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展台搭建;网络技术开 发;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 综合布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智能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0 | 发行人100% |
| 9 | 丝路蓝创意 | 一般经营项目是:展览展示设计、策划、布展及施工;多媒体软件设计、电脑动画设 计;多媒体硬件、动漫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平面广告设计、制作, 模型设计、制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及施工;文化、体育、产品活动策划;灯光音响 集成设计与安装;展览馆、博物馆的管理与技术咨询;互联网智慧展馆设计、策划与 施工。许可经营项目是: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城市园林绿 化。 |
8,000 | 发行人100% |
| 10 | 圣旗云网络 | 一般经营项目是:多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 | 1,000 | 发行人100% |
4-1-48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视觉艺术设 计、展览策划与展示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 项目是: |
||||
| 11 | 青岛深丝路 | 电脑动画、图文设计、效果图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多媒体设计、动画设计、虚拟 数字技术开发、视觉艺术设计、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展厅设计、网络技术开发、程 序设计、软件设计、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展厅硬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00 | 发行人100% |
| 12 | 厦门深丝路 | 动漫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展览展示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技术开发与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 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100 | 发行人100% |
| 13 | 北京深丝路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00 | 发行人100% |
| 14 | 广州丝路科技 | 展台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舞台表演艺术指导服务;包 | 100 | 发行人80%;圣 |
4-1-49
|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装装潢设计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模型设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 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 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美术图案设计服务;数字 动漫制作;多媒体设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舞台 安装、搭建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工程施工总承 包;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旗云网络20% | |||
| 15 | 武汉深丝路 | 电脑动画、图文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展览展示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 技术开发及销售;广告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装 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0 | 发行人80% |
| 16 | 珠海丝路 |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多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 视觉艺术设计、展览策划及展示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 上内容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性的项目须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计算机培训,软件技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1,000 | 发行人80%;圣 旗云网络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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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17 | 成都深丝路 | 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动漫设计,图文设计,展览展示代理,网络工程设计、施工, 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开发及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 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货物进出口;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展 览策划及展示设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100 | 发行人100%1 |
| 18 | 提亚数科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数字科技、智能科技、软件科技、互联网科技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数据处理;软件开 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展览展示策划;企业管理策划;经济信息咨 询。(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
500 | 发行人70% |
| 19 | 南京丝路教育 | 艺术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 训);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 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0 | 发行人70% |
| 20 | 云创享网络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文化活动策划,会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 |
1,140 | 圣旗云网络 100% |
- 1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向成都深丝路原股东韩卓支付 300.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以购买韩卓当时持有的成都深丝路 25%的股权,成都深丝路已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办理完 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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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万元) |
||||
|---|---|---|---|---|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21 | 深圳丝路创视 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 | 1,500 | 丝路汇70% |
| 22 | 深圳丝路视创 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模型 设计;教育咨询;公关策划;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视觉艺术设计;展览展示策划;从事广告业务;网络技术、 教育软件技术、多媒体技术、虚拟数字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计算机系统集成;舞台设计、布置,文化活动策划、体育赛事策划;灯光音响集成设 计与上门安装;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模 型制作。 |
500 | 丝路汇63.29% |
2. 境外控股子公司
|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 1 | 旗云国际 | 香港 | 从事电脑动画、视觉艺术 设计、网络技术开发、应 用软件服务代理之业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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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 2 | Arc Shadow | 美国 | 向母公司的美国客户提供 服务 |
100% |
3. 境内参股子公司
| 序号 | 公司名称 | 住所 | 注册资本(万元)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 1 | 深圳意在科技展示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 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215 |
2,000 | 5.00% |
| 2 | 深圳市物明福田健康产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 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17A |
100,000 | 4.00% |
| 3 | 深圳市福田知初天使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7008 号 阳光高尔夫大厦2510 |
20,000 | 41.40% |
| 4 | 深圳光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B4006 |
500 | 30.00% |
| 5 | 长沙湘瑞云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8号岳 麓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楼3002室 |
1,500 | 15.96% |
| 6 | 鄂尔多斯市瑞云科技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加速器1601室 |
100 | 15.96% |
| 7 | 大鱼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南新路阳光 科创中心一期A座1703 |
100 | 15.96% |
| 8 | 瑞云科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商华路2号阳光科创 中心B座17层 |
1,000 | 15.96% |
| 9 | 瑞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 JT5242室 |
100 | 1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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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公司名称 | 住所 | 注册资本(万元)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 10 | 深圳市云语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500 | 13.65% |
| 11 | 武汉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 武昌区静安路6 号尚文科技大厦4层5.5 众 创空间第2号卡位 |
500 | 7.82% |
| 12 | 成都灵格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胜利北街127 二层38号 |
500 | 7.82% |
| 13 | 青岛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 新园B座402室 |
2,000 | 7.82% |
| 14 | 深圳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4 号天展大厦六层F2.6-6A609B单位-55 |
960 | 7.82% |
| 15 | 北京格如灵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 号3 号楼13 层 1303室 |
1,063.8298 | 7.82% |
| 16 | 江西格灵如科科技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口路888号岭口村 产业大厦1410室 |
1119.8208 | 7.82% |
| 17 | 江西格如灵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 B-07(综合大楼)7 楼738室 |
500 | 7.82% |
| 18 | 珠海乐朴均衡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980(集 中办公区) |
18,000 | 5.56% |
| 19 | 深圳丝路文化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华讯美科技广场2 号楼799-C |
100 | 5.22% |
| 20 | 黑潮互娱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8 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801 |
480.3093 | 5.22% |
| 21 | 深圳黑潮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 11 号海松大厦A 座三层301J10 |
1,000 | 5.22% |
4-1-54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1 | 北京分公司 | 北京庚辰年代企 业形象策划有限 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 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 22层西侧部分 |
1,095.89 | 京房权证海其字 第047086号 |
未办理 | 办公 综合 |
2019年11月20日至 2022年12月19日 |
| 2 | 北京深丝路 | 深圳市天澈软件 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 技数码园A栋802室 |
1,575 | 深房地字第 9020002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6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
| 3 | 成都深丝路 | 申汉杰 | 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 906号 |
389.32 | 成房权证监证字 第391836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5月21日至 2021年5月20日 |
| 4 | 丝路视觉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 公司 |
广州晟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 号广东现代广告创意中心21 层 |
829.72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11月1日至 2028年10月31日 |
| 5 | 丝路视觉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 公司 |
广州大荣酒店有 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9 号中泰北塔11楼1101、1102、 1108、1109室 |
572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8月25日至 2023年9月30日 |
| 6 | 广州丝路教 育 |
广州荔祥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 号十三层1302、1303、1304、 1305、1306、1307、1308、1309、 1310、1311房 |
1,311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3月1日至 2022年7月9日 |
4-1-55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7 | 丝路视觉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 公司(2018 年12月14 日合同主体 变更为合肥 分公司) |
合肥凤凰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合肥市经开区松谷路396号 凤凰国际A座2701、2702、 2703 |
586.27 | 皖(2021)合肥 市不动产权第 11041696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7月24日至 2021年9月6日 |
| 8 | 江苏丝路视 觉 |
南京栖创科技孵 化器管理有限公 司 |
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南 京紫东国际创意园产业基地 C7-101、201、301、401,C7 栋东半边一楼展厅左侧区域 |
2,251.64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6月5日至 2026年6月4日 |
| 9 | 江苏丝路视 觉 |
南京栖创科技孵 化器管理有限公 司 |
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南 京紫东国际创意园产业基地 C7-402A |
177.26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9月5日至 2026年9月4日 |
| 10 | 昆明丝路 | 范颖 |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宏 路交叉口广瑞中心写字楼 801、802、803号写字楼 |
284.98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5月13日至 2021年5月12日 |
| 11 | 丝路视觉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 公司 |
邱建林 | 同创大厦北楼2层201、202、 203、205、206、207、208室 |
825 | 宁房权证玄转字 第319261号、第 319262号、第 319263号、第 319264号、第 319365 号、第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3月1日至 2022年2月28日 |
4-1-56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319267号、第 319268号 |
||||||||
| 12 | 青岛深丝路 数码技术有 限公司 |
青岛惠谷软件园 发展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 69号E座208室 |
631.1 | 鲁(2020)青岛 市不动产权第 0001214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
| 13 | 上海分公司 | 上海泛太平洋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延安西路1221号泛太 大厦内826幢2400室 |
986.75 | 房地长字(1999) 第002697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12月11日至 2022年5月10日 |
| 14 | 上海分公司 | 上海金寰置业有 限公司 |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 弄3号楼603室 |
492 | 沪房地普字 (2012)第 01028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7月15日至 2023年8月31日 |
| 15 | 上海分公司 | 上海金寰置业有 限公司 |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 弄3号楼2层 |
1,530 | 沪房地普字 (2012)第 01028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9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
| 16 | 发行人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229号房 |
157.03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研发 | 2020年7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17 | 发行人 | 深圳新媒体广告 产业园发展有限 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 育产业总部大厦17层 |
1,060.67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7月1日至 2021年6月30日 |
| 18 | 发行人 | 谢骊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 荟港尊邸1期A3栋3单元2B |
209.13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7月1日至 2022年8月31日 |
4-1-57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19 | 发行人 | 深圳市中芬创意 产业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2 单元631、632、633号房 |
451.2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7月14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20 | 发行人 | 武汉宸胜万合置 业有限公司 |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 路616号和璟国际17层01室 |
264.3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2月1日至 2023年1月31日 |
| 21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4层442号房 |
144.96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4月1日至 2023年1月31日 |
| 22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4层438、440号房 |
290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9月20日至 2024年8月19日 |
| 23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市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 B栋4层426、428、430号房 |
780.99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3月20日至 2024年3月19日 |
| 24 | 丝路蓝创意 | 上海金寰置业有 限公司 |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77 弄3号楼301室 |
492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11月1日至 2023年10月31日 |
| 25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429号房 |
147.58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7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26 | 天津丝路 | 北京庚辰年代企 业形象策划有限 |
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 园小区9 号楼青云当代大厦 |
962.46 | 出租方未提供不 | 未办理 | 办公 | 2019年11月20日至 |
4-1-58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公司 | 22层东侧部分面积和23层 | 动产权证 | 2022年12月19日 | |||||
| 27 | 天津丝路 | 天津诺德置业有 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50号诺 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6层 (电梯层19层) 06/07/08/09/10/11/12/13/14/15 号房间 |
734.16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12月1日至 2023年11月30日 |
| 28 | 武汉丝路视 觉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 |
武汉龙阳科技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 |
龙阳大道57号龙阳智慧大厦 第6层南西两面的写字楼 |
729.5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9月9日至 2026年1月8日 |
| 29 | 武汉深丝路 | 武汉亘星创意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 32号(铺位号为1-601、1-602、 1-603、1-604) |
744.9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18年11月1日至 2023年10月31日 |
| 30 | 提亚数科 | 深圳市中芬创意 产业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 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二层 218、219 |
300.51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1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31 | 广州丝路科 技 |
广州八六三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 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 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0房 |
35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8月15日至 2021年8月14日 |
| 32 | 厦门深丝路 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 |
厦门市小样创业 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
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 349号小样青年社区Z室70 号 |
10 | 出租方未提供不 动产权证 |
未办理 | 办公 | 2020年10月1日至 2021年9月30日 |
4-1-59
| 序 号 |
租赁备 案情况 |
|||||||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点 | 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租赁期限 | ||
| 33 | 发行人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231号房 |
140.07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研发 | 2021年3月10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34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花样年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439、441A号房 |
224.97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研发 | 2021年3月10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35 | 发行人 | 深圳市中芬创意 产业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二层215、220、221、222、 223、225、226、227、228号 房,以及B栋一层108号房 |
1,735.11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1年1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36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中芬创意 产业园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 花路南“花样年福年广场”B 栋二层212、213、216、217 号房 |
581.21 | 深房地字第 3000699170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1年1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
| 37 | 天津丝路 | 天津诺德置业有 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50号诺 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6层 (电梯层19层)02、03、04、 05号房间 |
156.38 | 房地产津字第 105051300022号 |
未办理 | 办公 | 2021年1月16日至 2024年1月15日 |
4-1-60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 序 号 |
借款方/被授 信人 |
贷款/授信金额 (万元) |
|||||
|---|---|---|---|---|---|---|---|
| 合同类型 | 贷款方/授信人 | 合同编号 | 贷款/授信期限 | 担保方式 | |||
| 1 | 授信合同 | 发行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SX92903200198 | 10,000.00 | 2020年4月27日 至2021年4月26 日 |
李萌迪提供保证 |
| 2 | 授信合同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深圳南 新支行 |
不适用 | 10,000.00 | 2020年6月2日 至2021年6月1 日 |
李萌迪提供保证 |
| 3 | 授信合同 | 发行人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0636135 | 8,000.00 | 2020年9月14日 至2021年9月13 日 |
李萌迪和圣旗云提供保 证 |
| 4 | 授信合同 | 发行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ZH39182009003 | 10,000.00 | 2020年9月15日 至2021年9月14 日 |
李萌迪提供保证 |
| 5 | 授信合同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XY2020026522 | 10,000.00 | 2020年9月22日 至2021年9月21 日 |
李萌迪提供保证 |
4-1-61
| 序 号 |
借款方/被授 信人 |
贷款/授信金额 (万元) |
|||||
|---|---|---|---|---|---|---|---|
| 合同类型 | 贷款方/授信人 | 合同编号 | 贷款/授信期限 | 担保方式 | |||
| 6 | 授信合同 | 丝路蓝创意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0610874 | 1,000.00 | 2020年4月29日 至2022年4月28 日 |
发行人和李萌迪提供保 证 |
| 7 | 授信合同 | 丝路蓝创意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ZH39182010001 | 5,000.00 | 2020年10月22 日至2021年10 月21日 |
发行人提供保证 |
| 8 | 借款合同 | 发行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9290320019801(B) | 5,000.00 | 2020年4月30日 至2021年4月27 日 |
编号为SX92903200198 的授信协议项下合同 |
| 9 | 借款合同 | 丝路蓝创意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 |
0613946 | 990.00 | 2020年4月29日 至2021年4月29 日 |
编号为0610874的授信协 议项下合同 |
4-1-62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 序号 | 卖方名称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 1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 深圳市城市规划馆布展工程项目 | 12,916.36 | 2018年 |
| 2 | 丝路蓝创意 | 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妈湾共享中心展厅设计施工一体化工 程 |
1,510.04 | 2020年 |
| 3 | 丝路蓝创意 |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 |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项目 | 14,355.01 | 2020年 |
| 4 | 丝路蓝创意 | 南通市海新机器人有限公 司 |
正余镇机器人特色小镇客厅展览内容 和展陈形式设计制作及相关服务项目 |
1,812.21 | 2020年 |
| 5 | 丝路蓝创意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新 企业文化展厅与国企书院设计与策展 实施一体化项目 |
1,799.98 | 2020年 |
| 6 | 丝路蓝创意 | 青岛青保城市发展有限公 司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 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展示中心布展部 分设计及施工项目 |
3,299.90 | 2020年 |
| 7 | 丝路蓝创意 | 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三亚城市超脑-三亚运行管理中心展厅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1,200.00 | 2020年 |
| 8 | 丝路蓝创意 |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创 中心展示项目 |
1,494.91 | 2021年 |
4-1-63
| 序号 | 卖方名称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 9 | 丝路蓝创意 | 济南先投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
都市阳台二组团C-7 地块项目城市规 划展示中心展陈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 程项目 |
4,990.78 | 2021年 |
| 10 | 丝路蓝创意 | 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 司 |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沙坪坝 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城市展厅EPC项目 |
6,348.84 | 2021年 |
4-1-64
附件五:发行人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 序号 | 收款单位 | 补助项目 | 政府单位 | 依据文件 | 金额(万元) |
|---|---|---|---|---|---|
| 2021年第一季度 | |||||
| (深府〔2013〕99号)、 (深府办〔2016〕 |
|||||
| 1 | 发行人 | 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5号)、(深府规〔2018〕22号)、(深 | 120.00 |
| 府规〔2018〕12号)、 (深工信规〔2019〕 |
|||||
| 2号) | |||||
| 上海环球经济城产业扶持政 | |||||
| 策:增值税(服务增值税) | |||||
| 2 | 上海分公司 | 按企业实现的园区财政收入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 | 《备忘录》 | 51.50 |
| 给予20%扶持,企业所得税 | |||||
| 按企业实现的园区财政收入 | |||||
| 给予12%扶持 | |||||
| 2020年 | |||||
| 中国数字视觉网络化虚拟平 | |||||
| 1 | 发行人 |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 350.00 | |
| 台-地方配套资助项目扶持 | |||||
4-1-65
| 序号 | 收款单位 | 补助项目 | 政府单位 | 依据文件 | 金额(万元) |
|---|---|---|---|---|---|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 |||||
| 2 | 发行人 | 文化产业-R&D投入支持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158.10 | |
| 理办法》 | |||||
| 上海环球经济城产业扶持政 | |||||
| 策:增值税(服务增值税) | |||||
| 3 | 上海分公司 | 按企业实现的园区财政收入 |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 | 《备忘录》 | 108.20 |
| 给予20%扶持,企业所得税 | |||||
| 按企业实现的园区财政收入 | |||||
| 给予12%扶持 | |||||
| 《深工信规〔2019〕3号》、《深工信 | |||||
| 4 | 发行人 | 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80.00 | |
| 资金〔2020〕18号》 | |||||
|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 | |||||
| 5 | 发行人 | 2019年企业研发资助第二批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77.70 | |
| 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 |||||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 |||||
| 6 | 发行人 | 科技保险支持 |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 53.93 | |
| 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 | |||||
| 新发展若干政策》 | |||||
| 中国数字视觉网络化虚拟平 | |||||
| 7 | 发行人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 2016年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50.00 | |
| 台项目 | |||||
4-1-66
| 序号 | 收款单位 | 补助项目 | 政府单位 | 依据文件 | 金额(万元) |
|---|---|---|---|---|---|
| 2019年 | |||||
|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 |
|||||
| 8 | 发行人 |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108.10 | |
| 发[2016]7号) | |||||
| 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配套支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 ||||
| 9 | 发行人 |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57.00 | ||
| 持 | 理办法》 | ||||
|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
| 10 | 发行人 | 数字媒体技术展 |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 51.00 | |
| 管理办法规定》 | |||||
| 2018年 | |||||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文化产业 | |||||
| 2016年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 | |||||
| 11 | 发行人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 202.13 | ||
|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文资 | |||||
| 项资金资助项目 | |||||
| [2016]14号) | |||||
|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深 |
|||||
| 12 | 发行人 |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155.10 | |
| 发[2016]7号) | |||||
|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 |||||
| 13 | 发行人 | R&D项目支持 |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 314.01 | |
| 理办法》 | |||||
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