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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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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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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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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4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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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5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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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责任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证券事务部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 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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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公司、 联营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定期报告的内容;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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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
(七)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一)至(七)项所涉及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等(附件1)。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制作,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相关 部门和人员须予以配合。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 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并由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上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四)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 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一并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见附 件3),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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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4)或者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上述责 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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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局。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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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安控股份 公司代码:300370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公司盖章: |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内幕信息管理的必备项目。
-
2.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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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安控股份
公司代码:300370
| 报备时间: | 年 月 日 | ||||
|---|---|---|---|---|---|
| 时间 |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 筹划决策方式 | 筹划决策内容 | 记录人 | 是否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公司盖章: |
-
注:1. 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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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保密提示函
编号:
函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督机 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 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一、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二、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
四、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 未公开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 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 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敬请贵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提示。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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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一、
二、
三、
四、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
下:
姓名 所在单位 与本公司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特此回执。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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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等规定,将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认定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对 外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为规范甲方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 则,保护甲方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本人、 亲属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第二条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单位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条 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和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交易甲方股 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汇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应在接收内幕信息时按照甲方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 总至甲方。如涉及甲方重大事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 个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本协议
的相关规定,严守甲方的内幕信息及其他甲方未公开信息。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本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 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 甲方或虽属于他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 乙方承诺如在知悉甲方内幕信息过程中因乙方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 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乙方将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采取 相应补救措施。
第七条 乙方保密义务期限为自获知相关内幕信息起至该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条 乙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本协议 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甲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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