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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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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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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东材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72,871,524.03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19,477,716.57元;截止2019年12 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10,606,190.45元。考虑到公司2020年 度有多项重大资金支出,可能即将支付收购胜通光科的股权收购款,年产2万吨 OLED显示技术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正处于建设期。为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保障公司长远发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19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实 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为19,842,100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1666%,2019年度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90,051,372.04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 ,公司2019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含回购股份金额)为人民币90,051,372.04元,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58%。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可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和外延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利润分
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 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完成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 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完整性,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和管理层都能够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风险,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没有超过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限额。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 其 2020 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该担保行为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 2020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 正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熊海涛女士担任金发科技的董事,应回避 表决。本议案的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0 年度 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 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 2020 年薪酬方案的事项,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经营 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亦不会影响主 营业务的发展,可提高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 造利润。
2、公司已制订健全、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可充分保障委托理财的资金安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 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九、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 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 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 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 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 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符合公司 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双海、黄勇、李非 2020 年 4 月 27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李双海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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