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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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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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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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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9年4月1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9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 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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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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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 参会的机会。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 详细报道。
(三)网站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以 及股票行情,以便投资者查询。
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链接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统称“互 动平台”),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的投资者提问,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 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应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允许,上述人员不得在其博客和微博上发布有关公司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安排专人对上述博客和微博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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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至少一名,如适用)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使用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 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六)现场参观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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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 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和咨询电话设专 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开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 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二)分析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
-
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
投资者的咨询;
-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
-
司信息资料;
-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
-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
-
观、公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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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 务办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栏目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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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10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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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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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编号: | 编号: |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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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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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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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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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清单(如有)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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